中国领导下的民兵法律制度历史沿革

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918 浏览:58896

列宁曾指出:“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要看到某种现象的历史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历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它现在是怎样的.”[1]列宁的这条原则适用于对一切社会现象的考察,同样适用于对我国民兵法律制度的考察.我国民兵部队诞生于革命战争时期,民兵法律制度却伴随我党建立人民国家的进程经历了漫长的孕育产生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民兵法律制度才作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正式确立.因此,根据我国民兵部队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实际和我国不同时期的客观情况,可以从新中国成立后将民兵法律制度的发展划分为承上启下阶段、恢复发展阶段和深入发展阶段.

一、承上启下阶段(1950年―1976年)

(一)民兵法律制度被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军事法律制度

中国领导下的中国革命史可以说是一部波澜壮阔的人民战争史.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在武装革命的实践中建立了民兵组织.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民兵和正规军一起英勇奋战,他们前仆后继,不顾个人生死,为建立新中国立下了不朽的功勋.新中国成立后,我党迅速总结和创立了民兵制度.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这就从法律上把我国在革命战争时期形成和发展的民兵制度,正式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军事制度.1951年5月16日,中国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加强民兵建设的指示》,提出在全国实行“普遍民兵制度”,把过去战争时期实行的自愿参加民兵的原则,变为按照规定的条件普遍参加民兵的制度.规定凡适龄男性青年,只要身体健康,不分民族、种族、社会出身、教育程度,都有参加民兵的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和巩固民兵法律制度

1952年12月11日,军委、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对民兵的名称、性质、任务、参加民兵的条件以及民兵的编组、活动制度和组织纪律等做了具体规定.从此,我国民兵法律制度步入和平时期正常发展的轨道.1954年8月,发出了《关于民兵工作的指示》,强调“民兵制度必须保留,绝不能取消,而从巩固农村治安的意义上来说,还必须适当加强.因实行义务兵役制或认为天下太平无事,而取消或放松对民兵的领导,都是错误的.”的指示,及时澄清了模糊认识,在关键时刻肯定了民兵的战略地位,使民兵法律制度的权威性进一步得到加强.1958年,为对付美国的军事挑衅和战争威胁,指出:“帝国主义者如此欺负我们,这是需要认真对付的.我们不但要有强大的正规军,我们还要大办民兵师.这样,在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时候,就会使他们寸步难行.”[2]1958年的《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还发出了大办民兵师的号召,全国从农村到城市,普遍建立了民兵组织.1962年6月,指示“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科学概括了民兵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这一指示的贯彻使民兵法律制度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发展.

二、恢复和发展阶段(1976年―2000年)

恢复和修正民兵法律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兵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一度遭到严重干扰和破坏.1967年“上海一月风暴”之后,各地民兵组织的正常工作已经基本停止,民兵普遍参加各派群众组织,参加派系斗争,更有少数民兵在反革命分子的唆使下参加大规模武斗,民兵法律制度基本瘫痪.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69年的珍宝岛事件.出于战备的需要,发出了“要准备打仗”的号召,强调“打起仗来,还是要依靠人民战争,靠民兵,要加强民兵的军事训练.”[3]民兵工作此时开始恢复,同时将民兵地位提到了一个战略的高度,实行“整军备战”,大力发展武器,打破苏联和美国的核垄断,召开了全军民兵工作座谈会,决定整顿民兵组织,加强民兵战备训练,调整充实民兵武器装备,并且以县为单位组建了民兵独立营、团.此后,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正确领导和积极工作下,民兵法律制度建设仍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民兵法律制度建设基本处于缓慢发展阶段.

1976年10月,军委及时整顿和恢复了民兵的传统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中国第十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移,城乡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国防建设指导思想的转变,民兵的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和武器装备管理等方面,都相应地进行了调整改革.1978年8月24日颁发《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10月14日批准颁发《民兵工作条例》,同时决定在基层行政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及高等院校设立人民武装部,使民兵工作传统得以恢复,民兵法律制度得到创新发展.

建立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

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在新宪法中我国依旧坚持民兵制度.1983年在沈阳军区听取有关预备役部队组建情况的汇报时指出:“组建预备役部队是个好办法.”因此,我军为适应现代化战争需要,在学习、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于1983年开始组建预备役部队.1984年5月31日,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法律上将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制度作为我国的兵役制度确立下来.

(三)改革和完善民兵法律制度

为适应党和国家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1981年3月,党、国务院、军委批转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民兵组织问题的报告》,即中发(1981)11号文件.这个文件总结了我国民兵建设的历史经验,针对民兵组织规模过于庞大的情况,提出了调整改革的原则和办法.通过此次调整改革,民兵组织规模得到合理控制,全国民兵由原来的2.6亿减少到1.7亿,其中基干民兵由原来的1.4亿减少到2600万,减少了81%,[4]政府和群众的负担由此而大大减轻,使国家能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同年11月,党、国务院、军委批转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意见》,即中发(1981)22号文件.根据这个文件的要求,全国基干民兵数量被进一步压缩,训练任务落实更为扎实,建设工作重点更为突出.这个文件,充分肯定了在国家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役部队大量裁减的情况下,更要重视民兵建设.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军委颁布新修订的《民兵工作条例》,对民兵工作的任务、指导原则、组织建设、政治工作、军事训练、武器装备、战备执勤等各个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推动了民兵工作的全面发展.1991年5月至6月,总参委托国防大学举办了全军省军区司令员集训班,认真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后备力量建设调整改革的经验,并针对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和海湾战争之后出现的国际新形势,以及国内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出现的新情况,研究了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军后备力量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根据集训的成果,党、国务院、军委批转总参谋部《关于在新时期加强我军后备力量建设的几个问题的报告》,即中发(1991)22号文件.这个文件肯定了民兵是一支重要的战略力量,民兵建设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1992年12月19日,、国务院、军委转发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民兵基层建设的意见》,规定了社会主义新时期民兵工作“三落实”的基本内容.1995年5月10日颁布了《预备役军官法》,全面系统地规范民兵预备役干部工作.

三、深入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2002年9月,、国务院、军委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城市民兵建设是民兵建设的重要方面,没有强大的城市民兵,就没有强大的国防.必须把加强城市民兵建设作为全党全军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侧重加强城市民兵建设,可以说是同志关于民兵建设改革的重要思想之一.主席高度重视民兵政治工作建设.2006年8月,、国务院、军委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的意见》.着重强调了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是党在民兵预备役部队中进行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民兵预备役部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民兵预备役部队绝对领导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履行职能的生命线.2011年3月17日,、国务院、军委颁发《民兵政治工作规定》,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兵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领导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系统规范.与此同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新形势,国家更加重视民兵法制建设.在新修改的《宪法》、《兵役法》和新颁布的《国防法》、《企业法》、《国防教育法》、《国防动员法》等法律中,都列有关于民兵的条文,从而巩固和完善了新时期我国民兵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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