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眼中的《档案法》

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454 浏览:118744

2005年的暑检测,笔者组织了湖北大学部分同学做了一项关于武汉市档案法规实施状况的社会调查,本次社会调查采用了随机采访、走访和调查问卷几种形式,获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第一手材料.在调查中,走访对象主要是湖北省及武汉市各级档案馆,调查问卷则主要是针对社会大众设计的,目的是了解社会公众对档案法规的认识以及档案法规的具体实施效果.发放问卷数目总计400份,其中档案系统54份,社会公众346份,被调查者年龄均在20-60岁之间,涉及建筑、教育等行业.回收有效问卷346份,占总数的86.5%.因此,此次社会调查获得的材料是真实可信的.根据此次调查的结果,我们做出了如下分析.

忧虑:28.32%的被调查者不知道有权查阅档案

武汉市档案历史悠久,档案资源极为丰富,例如,截至2000年,武汉市武昌区档案馆珍藏文书、科技等16个门类104个全宗的档案共5万余卷册,各类资料3万余册,最久远的是康熙22年(公元1683年)的资料;口区档案馆也珍藏有自清朝以来的各门类档案资料8万7千卷册,共107个全宗,其中珍贵史料档案2千册,最早是光绪年间的档案.另外,蔡甸区、江汉区、青山区的档案馆馆藏也比较丰富.面对如此庞大的馆藏资源,如何进行多元的开发利用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据悉,武昌区档案馆已编辑出版130万余字的档案材料,并利用馆藏档案材料建立了约100平方米的永久性展厅,被区委、区政府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研口区档案馆自建馆以来也编辑出版了一些档案史料,配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档案信息怎么写作,提供了大量的档案实证,同时开展个体、私营经济档案寄存、代保管业务等,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除去走访中所获悉的这些信息,所归总的调查问卷中,有占33.23%的社会公众参观或者利用过档案馆开放的档案资源.相对于现今档案利用不十分广泛的总体状况,武汉市的档案工作是走在前列的.但是相对于我国部分发达城市的档案工作,武汉市仍需要进一步的跨越.

同时,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的方式越来越多元化.要保证武汉市大量档案资源的安全和广泛利用,必须将其严格纳入档案法制建设的轨道,大力开展依法治档工作.

同时,开展依法治档的必要性在问卷结果中也可以反映出来,例如:在问及“我国公民是否可以通过有效进入档案馆查阅档案”时,占28.32%的被调查者并不知道自己有这一项权利,也更无从谈起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了.可见,武汉市的公众对档案法规方面的知识是十分缺乏的,存在有档案法规知识的盲区.在问卷中,尽管占有41.33%的被调查者认为档案法规知识的缺乏与自身对档案法规知识的不重视相关,但更多的被调查者,占56.94%的社会公众仍然认为是档案法规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的.因此,虽然武汉市在档案基础工作中有突出成效,但是武汉市的档案法规工作,在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方面是存在一定“真空”的.据了解,档案法规的宣传一般是配合该法规出台某某周年而进行的,其宣传形式一般是档案法规知识展览、上街宣传、档案法规咨询、档案实物宣传、档案法规小册子的散发等等.因为这些活动所需要的经费均由档案馆自筹,所以宣传强度较小,影响面不广泛,效果不明显.而且档案法规知识的宣传更多的是针对档案源,即档案立档单位,对普通群众的宣传力度很小.虽然目前档案馆设立了“现行文件中心”和档案法规知识的展厅,但是因为其针对性较强,仍无法引起公众的广泛重视.而上海等城市则将档案法规教育列入全民法制教育范围,并严格执行,取得了切实的效果,使公众的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大为增强.相比之下,武汉市的档案法制的宣传教育是存在较大差距的.

由此看来,严格按照档案法律的规定来建设档案事业,管理档案事务,保障档案资源的安全利用与加强档案法规知识的宣传是非常有必要的.自《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档案工作逐步走向了“依法治档”的轨道,这不仅增强了全社会的档案意识,保证了档案财富的完整与安全,也有利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怎么写作.因此,依法治档,势在必行.

原因:63.87%的被调查者认为普法力度不够

我国档案法规既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法制不断深化和完善的重要体现,档案法规对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档案工作原则,档案机构,档案利用,档案开放和组织都有明确的规定,是社会公众必须遵守的,它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不依法办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依法治档的本质所在.

自《档案法》颁布之后,全国宣传、学习、贯彻执行《档案法》的各项工作从未间断过.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部门积极开展了以《档案法》为核心的,由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档案行政法规和规章组成的档案法律体系的建设工作.在这期间,武汉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修改了一大批档案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了《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武汉市档案登记管理办法》、《武汉市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档案损失赔偿暂行规定》、《武汉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武汉市档案局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监督实施办法》以及各个区提出并通过的档案法规文件,如《武汉市口区档案寄存管理规定》,《武汉市口区档案局执法、投诉、回访制度》等,形成了一个十分完整的档案法规体系,制定的相关条款内容详细,论述准确,反映了《档案法》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主要精神且不与之冲突.因此,要贯彻实施依法治档,武汉市已具备了完善的法规体系.但是,从调查结果来看,武汉市档案法规的制定与其宣传力度并不是相辅相成的.例如:在问及“武汉市档案法规存在哪些缺陷”时,占63.87%的被调查者认为武汉市档案法规完备但普法力度和贯彻实施力度不够.在笔者做随机采访时,竟有部分被调查者不知道武汉市还存在有档案法规,面对武汉市已经制定出台的诸多档案法规和规章,却出现这样一种尴尬的状况,实在是值得思考的.因此,笔者认为:真正完备的档案法规系统不仅仅是存在有大量的必要的档案法规,还应具备有大量的广泛的“读者”,组成完整的立法、知法体系.

面向公众:档案法制宣传任重道远


要保证依法治档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有夯实的群众基础,但是根据调查小组对回收的346份有效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可知,武汉市开展依法治档工作的群众基础薄弱.群众对档案法规不了解、不重视的程度远远出乎笔者的意料,也导致我们的调查工作举步维艰很难获悉问卷外的信息.根据统计,346份问卷中,有239位被调查者不知道《档案法》于何时开始实施,占总数的69.08%;有124份问卷认为“仅国家具有保护档案的义务”,而“社会团体和公民”不具有这一项义务,占被调查总数的35.83%;同时,有占28.32%的被调查者不知道我国公民可以凭借有效进入档案馆并利用档案资源;甚至占63.87%的被调查者认为档案馆是“机要重地闲人免进”,面对这样一份调查结果,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武汉市档案事业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对档案事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群众对档案事业的忽视与冷漠必然会严重阻碍档案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档案事业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要保障档案机构的正常工作,档案的有效利用,保障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和公民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仅仅靠行政部门的被动处理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鼓励社会公众主动了解档案法规及相关知识,逐步扫除公众在档案法规知识方面的认识盲区.

据统计,曾参观过武汉市各类档案馆举行的档案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的被调查者占总数的33.23%,还有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从没有过这方面的经历.由于公众对档案法规知识的不了解,因此有占63.87%的被调查者认为武汉市档案法规方面存在着普法力度不够,贯彻实施不够等问题.也由于这方面知识的缺乏,占48.27%的被调查者不清楚捐赠档案者应享有哪些权利,绝大多数人都没有向档案馆捐赠档案的意向,这对武汉市丰富档案馆馆藏资源带来损失.

因此,要深入地贯彻依法治档,加大档案资源的开发力度,必须要填补公众对档案法规知识方面存在的空白,提高公众的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这样才有可能为依法治档奠定踏实的群众基础.

综合此次调查来看,武汉市在档案立法和执法方面是相对完善的.档案立法既能继承《档案法》和档案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主要精神,又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相应的适合本地区档案事业建设的档案法律法规;执法能够根据本地区执法难易程度适当的调整处罚力度,认真地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即普法方面几乎呈现出“真空”状态.尽管武汉市档案部门在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实行过展览、上街宣传、档案法规咨询等方式,但是并没有达到公众知法、守法的目的.并且把档案源作为主要的宣传对象,必然出现公众对档案法规知识的认识盲区,也导致了档案部门的立法、执法环节与公众的知法、守法环节相脱离,出现“真空”现象.笔者认为,这是武汉市档案法制建设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也是公众对档案法规漠视的原因之一.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希望对档案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首先,对于档案事业机构而言,立法、执法、普法应当并重,避免出现立法、执法环节与普法环节的脱离.因此,档案法制建设重心应转向普法方面,强化档案法制宣传.覃兆刿教授在《中国档案事业的传统与现代化――兼论过渡时期的档案思想》一书中提出了“档案宣传的战略性策划”,同样可以具体于档案法规的宣传.即要使社会档案法制意识尽快而普遍养成,必须要制定档案法制宣传工作的“全方位”战略.不仅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主要媒体作为档案法制宣传的渠道,还要利用交通文化渠道,如利用街道两旁的路标、站牌、灯箱等.另外还可以利用通讯渠道、旅游文化渠道、家庭与社区文化渠道等.从而普及档案法制意识,实现档案的立法、执法、知法、守法各环节的良性循环.

其次,主管档案事业的上级部门应当加大对档案事业的智力、人力、物力等支持,为档案法制建设提供保障.

再次,档案教育部门应主动承担起档案法制教育的任务,采用多种方式对公众进行档案法制教育.如上海市档案教育部门曾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了档案知识的网络竞赛,来调动公众的积极性.这样可以使公众更为主动地关注档案法规知识,提高档案法制意识,从而约束自己在档案方面的不良行为,使公众能够正确对待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档案问题,便于填补档案法规知识方面存在的“真空”,推动了档案法制建设的协调与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档案系43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