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政档案促进民生建设

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050 浏览:81222

“民生”已经成为近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热词”.媒体非常关注,百姓最为关心,党和国家及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极为重视.民生档案工作也随着民生工作而蓬勃发展.2007年12月29日,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档案部门努力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确保民生档案齐全完整.着力建立怎么写作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民生档案造福民生,加强领导,统筹兼顾,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民生档案工作.民政部档案资料馆作为民政档案的业务主管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要求,认真履行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的职责,积极与国家档案局配合,做实、做大、做强民政档案工作,不断规范民政专业档案管理,有效地促进了民生档案“两个体系”建设.

一、民政档案与民生档案

1.民政与民生

民政部是国务院管理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民间组织管理、救灾、社会救助、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优抚安置、区划地名、社会福利与慈善、社会事务等工作.民政工作的职能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一是保障民生,二是发展,三是怎么写作社会.

民生问题涉及的内容很多,最主要的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温饱、安居等;发展需求,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等;安全需求,包括劳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活环境安全等.重视民生、改善民生、解决民生,重点是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满足群众发展需求,确保群众的安全需求.民政与民生密切相关,民政工作是解决民生的基础内容,主要着眼于解决民生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发展需求,通过做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工作,重点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三个群体”的基本生活,满足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通过做好社区建设、民间组织和地名、婚姻、殡葬等怎么写作社会、怎么写作人民的工作,满足群众的发展需求.无论是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还是提高社会福利和公共怎么写作水平,都是在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解决民生.

2.民政档案与民生档案

民生档案,从广义上讲包括涉及民生领域的档案工作,在民生领域形成的档案.从狭义上讲包括各类与民生有关的专门档案.

民生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民生档案的种类极多,主要涉及以下领域及内容:

政治档案.包括公民在参与选举、保障权益、申诉个人利益问题、妇女权益、残疾人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所形成的档案.

社会保障档案.包括公民在劳动就业、失业、工资福利、低保、社会救助、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生产安全等方面所形成的档案.

企业改制档案.包括企业资产评估、流向、转让、拍卖、重组以及职工安置、分流、政策处理等方面所形成的档案.

教育卫生档案.包括学校教育收费、学生招录、学籍管理以及群众健康保健、医保等方面所形成的档案.


安居乐业档案.包括土地承包、拆迁征用、房屋权属、山林延包、移民安置、人口、计生、婚姻、公证、户籍、农民工、转业复退、知青安置、环境居住、食品安全等方面所形成的档案.

绝大部分民政工作直接关系到民生,可以说,民政档案尤其是民政专业档案,就是民生档案,民政部门是民生档案工作的主力军.民政部门形成的民生档案有:

社会救助档案:主要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档案;还有农村五保供养、灾害紧急救济、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中形成的档案.

社会福利工作形成的档案:如改建、扩建、新建城乡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发展慈善事业,改善孤残儿童的生存、生活条件方面的档案.

优抚安置工作形成的档案:评残、批烈,优待、抚恤,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退役士兵安置,干休所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在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包括新农村建设档案、城市社区档案等.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有民间组织登记档案.

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档案:在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包括地名档案、勘界档案和界线管理档案等.

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包括婚姻登记档案、殡葬档案、收养登记档案等.

救灾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核查并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二、规范民政专业档案管理,促进民生建设

民政工作的多元性和社会性决定了民政专业档案种类较多,而且大多数专业档案形成于基层民政部门,这些民政专业档案是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国家机关档案机构主要职责范围与业务管理权限的意见》规定,民政部档案资料馆有权利也有责任制定民政专业档案的管理办法、规章和业务标准、技术规范.近年来,部档案馆积极与国家档案局合作,在民政系统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制定了一些民政专业档案管理办法,规范了这些专业档案的管理.可以说,这不仅从源写上保证了民生档案资源的质量,而且为民生档案的开发利用提供了依据、创造了条件.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民生档案工作.

1.建立健全法规体系

1999年,民政部档案资料馆召开了,全国民政档案工作座谈会,确定了民政档案综合管理的思路,为各级民政档案部门提出了具体工作任务:不仅要管好文书档案,而且要管好民政专业档案;不仅要做好档案保管工作,还要做好档案的利用工作;不仅要做好档案的实体管理工作,而且要做好档案的业务指导工作.2006年,为进一步提高民政专业档案的管理和怎么写作水平,充分发挥其在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提高民政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打造“阳光民政”、怎么写作人民群众方面的重要作用,使民政专业档案工作与民政业务工作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政专业档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民政专业档案管理的方式方法、体制机制、信息化建设、法制建设、怎么写作方式等提出了指导意见.为了实现民政专业档案规范化管理,部档案资料馆加大了调研的力度,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相关专业档案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7月10日,民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并实施《地名档案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8日,民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并实施《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月23日,民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并实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1日由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2008年1月15日由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目前,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民间组织登记档案、殡葬事业单位业务档案、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社会救助档案、城市社区档案、村委会档案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正在进行分类研究和制定过程中.婚姻登记档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农村五保档案、医疗救助档案、城市低保档案、村委会选举和村务公开档案等专业档案的管理标准也在制定过程中.《民政专业档案的形成规律及管理研究》课题已列入研究计划.一个健全的民政专业档案法规体系的建立,必将有效地规范民政专业档案的管理.

2.加强培训指导和督察工作

培训,为了保证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民政部加大对省级民政部门的培训指导力度.每个专业档案办法出台后,部档案馆都举办培训班,请有关领导、专家授课,详细解读办法,并对办法的贯彻提出具体要求.1998年为宣传贯彻《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举办了全国勘界档案管理培训班,2001年举办了《地名档案管理办法》培训班,2004年举办了《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培训班;2006年举办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培训班,2008年举办了“低保档案管理培训班”,2008年还举办了“新农村建设村务档案管理培训班”.各省还举办所辖范围内档案人员培训班,通过层层培训,使档案人员真正掌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更好地执行办法.

督察.为了保证各个专业档案办法的有效实施,部档案资料馆采取各种方式开展督察工作.一是档案馆组成检查组,专门进行专业档案的工作检查.2005年民政部牵头,国家档案局及其他协作组成员单位参加,组成检查组,对广东、山东、湖北等地的勘界、收养,地名等专业档案工作进行了检查.二是将专业档案工作融入业务工作,列入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一项内容,占一定的分值,业务司局检查工作时一并检查.城市低保档案、婚姻登记档案、村务公开档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等都列入相应的业务规范化建设的内容,与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三是将督察工作与各种调研工作结合起来,既了解了情况,又促进了工作.结合“保持员先进性教育”、“科学发展观”和专业档案的专项调研活动,不失时机地开展专业档案的督察工作.四是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开展行政执法检查.2010年,布置了婚姻登记档案、收养登记档案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由民政部档案资料馆牵头,国家档案局法规司、馆室司,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将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民政关乎民生,民政档案即是民生档案,民政档案事业的发展必将促进民生档案“两个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