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党政治的特点

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144 浏览:19418

[摘 要]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国家议会政治与政党政治融为一体.政党具有哪些功能政党与议会的关系如何西方政党参政、执政的特点是什么这些是作者要探讨的问题.同时,追溯西方政党政治核心原则形成的历史背景,能反映出政治原则背后的文化规定性.

[关 键 词]政党;议会;执政

[中图分类号]D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1-0096-03

一、政党的概念

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国家议会政治与政党政治融为一体.议会将政党与国家政权联系在一起,政党通过议会内的组织,操纵或影响议会活动,进而控制或影响政府的活动,实现其掌握国家政权的目的.两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议会是政党竞争的主要领域,是政党控制公共权力的根本途径,政党的活动贯穿在议会活动的始终.政党实现政治目标和政治主张,首先是通过议会活动体现出来的.

“政党”这一概念在西方有不同的解释:“‘政党’一词在十九世纪随着欧美代议制的发展和选举权的扩大而产生.它指的是以与政治团体竞争而赢得公职选举为目标的组织.后来‘政党’的意义逐渐引申,亦包括并非从事竞争选举的政治组织,诸如无法通过选举而取得公职的小党,寻求废止选举竞争的革命组织,以及极权国家的统治集团.”“政党”为:“一群人以指导政府政策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政党乃为基于大家所一致同意的某种特定主义,以共同奋斗来促进国家利益而结合的团体.”“政党乃是一个由个人基于自愿所组成之政治团体,为政府提供一般措施、建议,或者制定政策,选举与支持领导人物为公职候选人,以作为实现其主义与政策最有效之方法.”“现代意义的政党乃是具有相当持久性的社会集合,它追求政府中的权力与职位,建立起联系政府的中心领袖与政治领域内(无论与地方)的大批跟随者之组织结构,以产生共同的观点或至少效忠的认同之符号.”

综合以上的“政党”解释,有学者对“政党”下这样的定义:政党,是一部分政治主张相同的人所结合的,以争取民众或控制政府的活动为手段,以谋求促进国家利益实现为共同理想的、有目标、有纪律的政治团体.这一定义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政党是部分政治主张相同的人所结合的团体;(2)政党是基于人民的意愿和国家的需要而结合的团体;(3)政党是以取得政权实现政纲为目的所结合的团体;(4)政党是较具有永久性的有组织、有目标、有纪律的政治团体.

二、政党的功能

在建立议会之初,人们都对党派有戒备心理,政党最初称为“党派”一词就含有贬义,如华盛顿多次告诫人们不要让宗派争斗污染了美国政治.后来人们接受政党是因为它的功能有利于完善议会制度:一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功能.借用一个系统论的术语,政党是一个主要的“输入”装置,它使得公民的需要与希望能够被政府听到.公民个体以政党的形式组织起来,如果没有政党,个体将是孤立的和不被重视的.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整体就是力量”、“组织就是权力”.通过在一个政党内工作或者为政党,公民可以影响政府的政治决定.至少,政党可以给人们一种他们并不是完全无权利的感觉,而这一信念可以维持政府的合法性,这是一个连者都需要有政党的理由.二是利益聚合功能.如果利益团体是社会中最高级的政治组织形式,那么,这个社会将是极端混乱与不稳定的.因为一个团体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与其他团体斗争,并试图沿着自己的偏好改变政府的方向,而整个社会将几乎没有共同的价值、目标或意识形态来寻求全国性的支持.政党可以通过将利益团体各自的利益聚合到一个更高的组织从而有助于消除与缓和利益团体间的冲突.利益团体会发现它们必须缓和其要求,为了政党的目标而工作与合作.作为回报,政党至少可以部分实现其要求.政党尤其是较大规模的政党事实上是利益团体的联盟.

三、政党与议会的关系

由于政党的这些功能,逐渐使之与议会政治融为一体了.第一,西方政党是在议会的政治基础上产生的,在性质上都归属于体制内政党.政党通过选举进入议会,政党竞选的结果,也就是所谓的“选民授权”.西方政党都把参加议会选举当作党的活动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政党进入议会并争取多数党地位在各国的具体办法虽有差别,但都以这种形式来实现,即由竞选、选民及各党得票率的高低,来决定一个政党是否进入议会,在议会里是多数党还是少数党,在议会中有多大能效以及发挥何种作用等.选举使议会具有了合法性,选举也使政党的议席具有了合法性.政党为了在选举中获胜,必须要合乎民意,代表民意.

第二,西方国家的议会中,不论是多数党或少数党,也不论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反对党,都在议会中建立党团的组织.此外还组成本党的若干委员会.各个政党对议会的不同程度的作用和影响,主要就是通过党团及这些委员会的活动来实施和体现的.党团是政党组织同政府和议会之间联系的纽带.党团组织制定鲜明的党纲,作为政党的政治目标;严明党纪,以增强政党的战斗力.

第三,在西方国家,所有的法案、政府的预算、政府的重大决策、政府机构的组成或重要人事的任免与调整,都要向议会提出,经过议会审议通过或认可,方能确定和实施.议会政党的活动体现在议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上:在提案提交议会前,政党要事先审议和审查;为了通过提案或阻止其通过,政党要在会下与其他政党和政治力量进行协商,达成谅解和妥协;要把本党的议员安排到专门委员会中,以便对具体议案施加本党的影响等等.议案议决必须在议会制度所提供的框架内进行,议事规则一般有“法定人数”制和议案“三读”制.


第四,执政党通过议会选举掌握国家立法权或行政权时,它的对手反对党则进行“合法的反对”.反对党监控执政党活动的主要方式有:(1)利用议会的质询权或听证会,揭露政府中的腐败行为,批评执政党的政策,借以宣传自己的主张.(2)利用在议会中的立法权、议案权、人事任免的审议程序等,对执政党政府实施牵制.(3)通过提出不信任动议案或启动弹劾程序,威胁执政党的现存地位.政党之间的争执主要是通过辩论,以一般理性(公认理性)作为原则,坚持党派的利益但又适时妥协,用和平的方式来解决的.执政党和反对党都在议会框架内,遵循宪法原则,进行执政和“忠诚的反对”,共同维护国家利益.

第五,西方军队对党派保持中立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1)军队只向国家而不向政党负责;(2)军队只由国家而不由政党掌握与指挥.西方国家的军事机关是根据宪法和议会通过的法律而存在的.除了武装力量最高统帅由国家元首兼任外,军事机关的其他组成人员都是由议会认可或授权任命的.各国军队的组建,基本军事制度都由议会立法决定;各国军队的军费开支,作为政府预算的一部分,由议会批准.议会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军队的国家化使政党政治避免了暴力形式.

四、西方政党参政、执政的特点

综合上述方面,可以发现西方政党参政、执政的特点有:(1)由选举进入议会,通过选民授权,代表民意行使权力.(2)通过党团组织有组织有目的活动.(3)围绕有关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中最基本的议题进行讨论,议决的事项具有真实意义,辩论以一般理性(公认理性)作为原则,遵守议事规则,议决后的决定往往对国家制度和社会生活有较大的促进.(4)政党之争严禁军队的介入,是通过和平的方式,坚持原则又适时妥协来解决争议,在议会制度的框架内,遵循宪法原则,无论是执政还是“忠诚的反对”,都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共同维护国家的政权.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特点,我们来看看英国和美国早期政党政治生活中宪法原则形成的事例.英国17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议会和政府之间以及议会内部,围绕着内政、外交、宗教和王位继承问题进行了斗争,议员们的政治分歧日益明晰,尤其在排斥法案危机中,形成了两个互相对峙的政治派别――辉格党和托利党.托利党代表没落地主阶级利益,依附王室,压制政敌;而代表新贵族、商人和金融家的辉格党不仅利用议会斗争反对国王和托利党,其骨干人物还诉诸于武装叛乱和阴谋,这时的辉格党和托利党只是议会内部两个不同的政治宗派,还远不是西方学者所说的“为赢得公职选举为目标的组织”.

势不两立的辉格党和托利党的第一次合作是发动1688年政变,实现了“光荣革命”.合作的根本原因是两派都害怕国王恢复天主教,害怕革命会使他们共同失去财产、爵位和相应的特权,他们许多利益是一致的.“光荣革命”使两派之间在政治上消除了重大的原则冲突,关系明显改变.他们互相照顾对方的经济利益,激烈持久的争吵中党派之间又常常交叉联合.但此时,两派组织分散,派别名称混乱,纲领模糊,仍然停留在宗派组织阶段.

两党制作为正式政党形成的重要标志包括自身组织建设的加强、反对党的合法化和议会外党派活动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加强.反对党起先臭名昭著,“政府反对派是一群主张不同、观点各异、离心离德、又没有任何的反政府计划的人们所组成的”,他们是一些争权夺利、沽名钓誉的帮派主义者和政治投机分子,在政治斗争中使用的往往也是宗派打击的手段,是既反对国王又反对王国政府的宗派主义团体.反对党抛弃宗派观点是从老皮特提出的“对议案,不对人”的原则开始,脱离宗派色彩是从罗金厄姆派成为既符合国民利益和历史传统,又符合宪法精神的“有组织的反对党”开始逐步完善,当反对党扮演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者和拥护者,对国家履行重要的政治职责时,反对党成为“国王陛下的反对党”从而合法化了.这一术语标志着反对党存在的重要宪法意义,“它体现了十九世纪对统治艺术的最大贡献――就是一个在野的政党,被人承认着对国家制度具有完全的忠诚,并准备着随时上台执政,而不致震撼国家的政治传统”.

英国的辉格党和托利党由最初的宗派争斗发展到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之内的政党政治,是由于他们在利益和原则上没有最根本的对立.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辉格党人和托利党人一样,也是大不列颠的大土地所有者.不仅如此,辉格党的核心正是由英国最古老、最富有和最傲慢的土地所有者构成的”,在长期的争斗中,他们学会了争取自己利益的同时,兼顾对方的利益,学会了使用和平抵制武力的协议方式,最终将双方的利益冲突归结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即统一在宪法和法律之下,将国家利益置于党派利益之上.

1787年美国宪法批准的过程形成了两个不同的派别集团,即后来俗称的支持宪法的“联邦党人”和反对宪法的“反联邦党人”.联邦党人主要代表东北部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反联邦党人主要代表南方种植园主、西部农业企业家和北部中等资产阶级的利益.他们在人权、州政府权力和国家权力的界限以及保障问题上有分歧,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联邦党人最后获胜了,重要武器在于联邦宪法本身对人权的确认.在这个过程中深化了传统共和思想的内涵:真正的共和政体不是要求和追求社会意见与意志的同一性,而是允许多种意见和意志在一种有秩序的体制下妥协共存.

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共和党人大获全胜,总统和副总统人选决断却掌握在联邦党人的手中,联邦党人依照宪法程序以和平的方式交接了政府的权力;()共和党人领袖杰斐逊执政后,修改了自己在宪政问题的原有立场,接受并不失时机地采用了联邦党人的许多观点.两党在一些重大的国家利益如购写路易斯安那等问题上,表现出立场的“换位”.表面上看起来两党好像没有坚持自己原有的原则性,实际上两党争论的不是原则的抽象意义,而是原则的内涵:政党和政府在追求政治利益的时候,力求做到宪政上的名正言顺,并得到宪法原则的支持,而政党党纲原则本身的内容在争论中得到丰富和扩展.

由此可见,英国和美国早期党派是从宗派完善到政党,议会中的争斗从宗派政治更正改善到政党政治的.不断的斗争和妥协,形成了政党政治中的宪法原则,那就是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政党原则和服从宪法的原则.1801年3月,杰斐逊在联邦的新首都华盛顿发表了语气和缓的就职演说.他一方面承认()共和党人与联邦党人有不同的政治意见,但同时他也强调:“意见的不同不等于原则的不同.我们是名字不同但原则一致的兄弟,我们都是共和党人,我们(同时)也是联邦党人.”()共和党人与联邦党人的分歧也不在于他们对美国宪法和政治基础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两党之争与其说是原则上的分歧不如说是对同一原则理解上的分歧.恩格斯也明确指出:“在英国,至少在正在争统治权的政党中间,在辉格党和托利党中间,是从来没有过原则斗争的;他们中间只有物质利益的冲突.”

[责任编辑:陈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