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新闻化”的要领

更新时间:2024-04-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53 浏览:7145

报业竞争日益激烈,新闻题材的分类、记者的分工越来越细.法治新闻记者、法治新闻版面,就是分工细化的表现.分工越细,要求记者的专业素质越高.

近些年来,法治新闻记者的证据意识越来越强.但我们不难发现,即便是“照抄”司法文书,仍不时出现事实差漏,甚至引起纠纷、官司.

本文试图通过若干事例,说明司法文书“新闻化”过程中,记者必须注意的“抄写”要求.

一、准确与模糊

这里的“准确”,是指新闻表述尊重司法文书,保持客观、公正、冷静的态度.“模糊”是指在便于受众阅读的基础上,对司法文书作必要的概括.

司法文书“新闻化”过程中,对材料的转引、转述,必须做到准确,特别是人名、地名、单位名、数据等“敏感”新闻要素,一旦出现差错,极可能引起纠纷.

湖北一家报纸在一件司法文书“新闻化”过程中,因为作者的粗心大意,将文中原告与被告弄反,最后导致两方均找报社投诉.

司法文书“新闻化”,第一要务便是细心.“抄写”马虎,会留下诸多隐患.因此,我认为,准确是新闻化的基本功.

尽管我们强调司法文书新闻化的准确,但并不否认必要的模糊.这是媒体必需具备的政治素质,是保护受害人或当事人隐私的需要.

2004年,襄阳市原常务副市长赵某,因贪污受贿在荆州受审.某报记者依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新闻化”成一组稿件.在行文时,记者列举了数名行贿人员名单.凑巧的是,行贿者中有一人当时正在襄阳任职.此组报道虽没有事实上的差错,但因为点出了行贿者的具体姓名,引起当事人及组织人事部门的不满.

原荆州市副市长程雪良交通肇事一案,为程作伪证的有县委的几名干部.楚天都市报在2007年年初报道此事时,就吸取了上述教训――

虽有交警部门的讯问材料在手,但报道并未点出伪证者的真实姓名.事后,当地一名干部给本报记者打来,对报道记者和楚天都市报表示感谢.

司法文书“新闻化”,有时需要转引若干数据.这些数据是司法部门调查的结果,通常用阿拉伯数字表述,有时多至亿元、千万元,细至元、角、分.如果照搬这些冗长的数据,无疑给读者阅读带来不便.因此,数据的“新闻化”,必须在准确的基础上加以“模糊”.比如,某某贪污受贿3248251.56元,读者在阅读这一数据时,往往要摁着指头数来数去,新闻化则可将之表述为“324万余元”.

司法数据的准确与模糊统一,我认为必须遵从两个原则:一要表述正确.常见的现象是:“余万元”与“万余元”不分.“余万元”是以“万元”为基数,后面省略了数万元;而“万余元”则仅省略了万元以下的数字.二要宁少勿多,宁“四舍”不“五入”.上述数据中,如果写成“325万元”,就属夸大数据,很可能引起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满.如果是“324万余元”或者“近325万元”,就做到了准确与模糊的统一.

二、“时效”与核实

一起民事案件从立案到一审、二审,一起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都可能发生变化.如在刑事案件中,一名嫌犯被立案侦查,但可能因证据不足或者是无辜的,不会被提起公诉;即便被提起公诉,可能会被判决无罪;一审被判决有罪,二审可能会改判无罪.

案件的各个程序,均可能存在变数.荆州某商场改制中,商场3名负责人贪污,被法院一审判决有罪,但荆州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判3人无罪.宣判无罪后,湖北某报以法院一审材料写成新闻稿件,最终导致3人起诉报社.

这就要求:记者拿到司法文书时,应尽可能核实求证,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照搬一起“过期”的司法文书,可能引起很大纠纷.

2004年,某报报道了如下一则法治新闻:武汉人韩某因不满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寄匿名信给中核集团及多家核电站,说有人要搞破坏.当年3月14日,韩某被警方盘问,15日被释放.某报3月20日刊登此事,报道当事人被刑拘,但就在见报当天,当事人被排除违法犯罪嫌疑.

上述事例说明:记者发稿前,一定要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特别是那些因版面原因而积压的稿件,核实最新进展尤为重要.

另外,对一些极有可能“翻盘”的案件,如贪污受贿案、名誉侵权案,记者应交待是否上诉等最新进展.这是新闻客观的需要,也是对当事人公平的需要.

我国法院现行的审判体制,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上诉可通过两个渠道:可通过一当事人如果直接上诉至上级法院,没必要通知一审法院;如果只求证一审法院,就可能留下隐患.

荆州某医院财务科长因受贿被判刑,某报记者在判决书“新闻化”时,没有核实并交待是否上诉.见报当日,当事人就提出疑议,理由是事实并非如此,他已经上诉了.


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很多记者在导语里交待的时间,往往有“昨日判决”的写法.我认为,这种表述不能千篇一律,且大多数案件不能采用这种表述方式.

我们知道,法院的判决,有“当庭宣判”与“择日判决”两种.“择日”的判决时间,有如下3种情况:一是判决书的制作时间;二是法院送达的时间;三是当事人收到的时间.这3种时间概念,通常情况下不在同一天内发生.我们经常采用的“昨日判决”,到底以哪个时间为准?如果以判决书制作的时间为准,说不定当事人已收到判决书且上诉了.当事人已经上诉,如果依然写成“昨日判决”,就显失客观公正;改成“昨悉”,就避免了一场纠纷.

三、提炼与概括

司法文书”新闻化“过程中,要求新闻作品必须进行提炼与概括,这在标题、导语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因为标题、导语的概括失误,或者文内有失公允的评论,经常会惹出是非.

我认为,导语的概括,不能使用主观字、词,不能掺杂媒体的主观色彩.特别是在民事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处于同等地位,原告不一定有理,被告不一定败诉.

总结教训,常见的主观字、词包括:“不料”“竟”“意外”“一怒之下”“骗局”等等.

2004年,某报曾刊载如下一则新闻:《拿着“面子单”竟然想取钱(引题)新洲法院戳穿一起存单骗局(主题)》.这则新闻说的是,李利(化名)在新洲区某信用社没有存款却要求兑付,法院认定该存单真实,却没有真实存款关系.见报稿件中,导语里有“不料信用社将他的老底戳穿了”.标题中“面子单”、“竟然”、“戳穿”、“骗局”等这些评论,融入的感彩过浓,显得理性不足.后来,李利以判决未生效,标题有侮辱性内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还有一种现象值得一提:在概括人物的身份时,切忌断章取义,主观臆想.比如有的当事人是单位的后勤人员或临时工,如果因此臆想成“干部”、“法官”或“公职人员”等,就极可能引起麻烦.

2003年,某报在报道荆州一名镇长的司机驾车肇事一案中,将机关的材料加以提炼,司机的身份写成镇政府干部,虽然没有事实差错,但身份提炼的失误,却让镇政府十分不满.

司法文书的提炼要做到准确,记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否则,就可能闹出笑话.

2007年10月,洪湖一名法官在陪丈夫看病时殴打医生,结果双双被逮捕.当月27日,某报刊发的标题是“一对糊涂夫妻双双领刑”.逮捕与判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逮捕不一定最终被认定为有罪.这种低级错误,应归结于记者或编辑法律知识的欠缺.

四、通俗与专业

司法文书难免出现法律术语,如果照搬,受众不一定看得懂,所以记者要将专业术语通俗化.

我认为,通俗化不能改变原意,更不能断章取义,甚至意思相悖.这样记者就多了一项工作:对通俗化的新闻词语,应多向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求教.

2003年,潜江律师王某因涉嫌妨害作证,被检察机关逮捕,后被省高级法院宣判无罪.我在处理这则稿件上,教训就很深刻.

省高院的判决书上,有情节“显著轻微”一词.“显著轻微”是法律术语,我依据字面意思理解为“轻微”,引起当事人不满.

在法律术语上,“轻微”与“显著轻微”的含义有所不同,后者的内涵是“十分轻微”,与“轻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轻微”的程度不同,量刑可能不同.“显著轻微”是不能被判刑的,而轻微则可能被判刑.

(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