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刊编辑工作中树立和强化著作权意识

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877 浏览:23106

摘 要:期刊编辑在工作中,应在审稿、及时处理稿件意见、编辑加工以及在其他方面工作中树立和强化著作权意识,正确处理好涉及著作权方面的问题,以减少或避免有关著作权纠纷的发生.

关 键 词:期刊;编辑;著作权意识

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十几年来看,著作权保护制度已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公民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普遍增强.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期刊编辑的著作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对涉及有关著作权问题关注的还不够,违反著作权法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增强期刊编辑的著作权意识,加强《著作权法》的学习,避免著作权纠纷,已成为期刊编辑值得重视的问题.期刊编辑应在审稿、及时处理稿件意见、编辑加工及其他工作方面中进一步树立和强化著作权意识,认真学习、遵守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刊,这对期刊出版的良性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在审稿中树立和强化著作权意识

一、在初审时注意审查作品的署名权

审稿是编辑工作的中心环节之一,是一种从出版专业的角度,对稿件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理性过程,也是出版工作者所担负的最重要的职责.初审是三审制中的第一级审稿.期刊编辑在初审时,除了要严把政治关、文字关.注重文章的科学性、思想性、趣味性,确保刊物质量,而且还应注意审查作品的署名权.《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目前,在正式期刊上发表文章已成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论据.按理说,一篇文章可以是作者一人独撰,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作者合作完成.但是,有些人是为了追求文章发表的数量.彼此之间相互署名,相互“搭便车”,结果造成挂名、窃名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些作者为了提升文章的知名度,常常投稿时署上没有参加创作的知名专家的名字.其实,这些都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初审编辑在审稿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这一点.如遇一篇文章有多个作者的情况,作为责任编辑最好要求第一作者出具所有署名作者签名的书面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此外,在审稿中,编辑也不能随意增删作者,要尊重作者,未经作者同意,不能随便在其作品上署他人的姓名,或者仅向作者打个招呼,不管作者愿意与否,强行署上他人的姓名.这都是《著作权法》所不容许的.

二、在初审时注意审查作品的独创性

一般情况下,期刊编辑在初审作品的独创性时,要从作者的引文入手,认真核实引文.我们强调作品的独创性就是为了防止侵犯其他作者的著作权.作者进行创作作品时,往往需要借鉴和利用前人的研究成果,因而就需要引用前人已发表的作品.而有些作品独创性很差,文章中过量引用他人作品内容,而属于自己的观点、内容的却很少.期刊编辑若审查不严,将该作品发表在刊物上,这不仅侵犯了相关作者的著作权,而且会使刊物的形象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下二种引文不当就容易构成侵权:第一种,引用别人文章时故意不标明作品名称、作品作者,使人误以为该文是引用人自己创作的;第二种,罗列的参考文献没有标明页码,使人无法得知其真实的出处.像这种故意不标明所引文献的,不仅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也已严重地侵犯了所引文献作者的署名权.因此.期刊编辑在审稿过程中,对引文无论是直引还是意引,都必须按照原文的本意的观点.引文要求规范,指明作品名称、作者、出处、页码等等,这是避免侵权的重要门槛,编辑有责任认真地把守.因此,在审稿过程中,注意审查作品的独创性,对保护原作品的著作权是非常重要的.

在及时处理稿件意见中强化著作权意识

强化著作权意识需要期刊编辑在及时处理稿件意见时尤其是在撰写退稿和退修稿意见时.要明确告诉作者.在日常工作中,一般编辑部都有自己的稿件处理意见工作单(即退稿和退修两种).强化著作权意识,就是要求期刊编辑对作者的来稿不能因工作忙就对稿件置之不理,处理稿件意见也不能简单地在来稿上圈圈画画,而要正式发通知明确告诉作者.若是退稿,要写明退稿原因,并建议作者改投其他刊社;若是退修稿件,则要明确告诉作者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和补充,理由是什么.退稿与退修稿是不同的,二者不能模棱两可,让作者无所适从.

造成“一稿多投”的主要原因是退稿和退修稿件处理不当.因为有些期刊编辑不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期限及时通知是否录用作者的来稿,往往以工作繁忙为理由,随意将来稿放置一边不理,这种做法是对工作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其实,“忙”决不是可以原谅的理由,因为对来稿的处理本身就编辑工作的一部分.过去,我们常常批评“一稿多投”时,往往将谴责的矛头指向作者.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一稿多投”也是期刊编辑自己造成的.正是期刊编辑对作者的来稿置之不理,由于长时间未能收到编辑是否录用稿件的通知,作者继而转投其他刊社,导致了“一稿多投”.《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及时处理稿件意见中强化著作权意识,就是要求编辑按《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缩短定稿周期,防止定稿周期过长而妨碍作者发表权的实现.

另外,有些期刊社由于审稿周期较长,有时不能做到三十天内给予作者答复.甚至有的期刊社在“征稿启事”中作出“三个月内尚未接到稿件处理通知,可另投他刊”等类似规定,并以此作为与作者“另有约定”的依据.然而这只是期刊社自己单方面的强制规定,剥夺了作者的权利,对作者显失公平.还有一种情况.有时因作者对刊物了解不够而将自己的作品误投,经期刊编辑审稿后认为不宜在自己刊物上发表,而更适合其他刊物,就擅自将作者的作品转给他刊,而他刊在未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即将作品刊登出来,这在事实上也就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发表权,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包括是否发表、何时发表、在何种刊物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以何种形式发表等.这些都是由作者自己决定,任何人未经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决定.所以,期刊编辑在及时、妥善处理稿件意见中,首先要尊重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作者的投稿行为本身即表明了作者有实现其发表权的愿望,期刊社自收到作者的投入之日起便有了尊重其发表权、给予及时回复或发表的义务.因此,期刊编辑在处理稿件中应努力缩短定稿周期,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作品的修改加工,保证有时效性作品的及时刊发,也提高了刊物的传播功能;另一方面如果这个作品在某刊物上不能发表,作者也可以尽快将稿件投向其他刊物.以免延误其创造性劳动价值的实现.

在编辑加工中强化著作权意识

编辑加工是保证期刊质量的关键环节.期刊编辑在加工稿件过程中常常碰到修改不当和随心所欲删减这两方面的问题.强化著作权意识是与文稿编辑加工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要尊重作者,勿强加于人,若要删改,改必有据.因此,在期刊编辑工作中强化著作权意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实际工作中这类问题的发生.

期刊编辑未经作者授权,不能擅自修改作品内容.更不能歪曲、篡改作品内容,从而破坏作品的完整性.编辑人员要谨记自己的修改权限,即文字性修改和删节.就是对作品文字性修改和删节而改变作者的思路、减轻作者论据的分量或行文风格,以致伤害作品内容的完整性.

《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在编辑工作实践中,大多数编辑都能遵守此规定,但也有少数编辑没有做到这一点:首先是没有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大段删节原文或凭个人好恶删去作者的重要观点、数据;二是以自己的思维方式或语言习惯等来改作者的稿子或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作者;三是在与作者交流修改意见时,强制规定文章字数,要求作者自己删节.显然,这些做法都不合适,不仅侵犯了作者的自由修改权,而且也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对稿件文字性的删减也是编辑的主要工作之一,是保证期刊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期刊编辑在修改加工稿件时,应注意保持作品的完整性,一般情况下,以不删减文章篇幅为好.《著作权法》第10条第4款指出:“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有些编辑责任心不够强.著作权意识较淡薄,甚至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认为正当的,就不分文章内容的还是文字上的差错,对稿件大刀阔斧地删减,甚至改得面目全非.笔者认为,编辑修改加工稿件并不等于随心所欲、对稿件大砍大杀,更不能越俎代庖,随便改变作者稿件的风格和原貌.具体来说,对于稿件的修改加工,编辑应坚持“只改非改不可的,可改可不改的一律不改”,这不仅可以尽可能多地保持原文的风貌,而且可以大大减轻编辑的工作量.

在其他方面工作中强化著作权意识

强化著作权意识对编辑其他方面的工作也是有益的.组稿工作中要处理好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在组稿中要注意向作者讲清楚用稿要求、交稿时间、发表时间、稿酬标准等问题:整体设计方面要从工艺、技术和艺术等方面对未来出版物的外部装帧设计和内文版式设计中注意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在校样处理中对未来出版物的制作加工质量进行审核,注意著作权的保护;在加工整理或发稿时的疏漏上、在处理作者的改动和校对人员提出的疑问等方面都需要编辑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个人经验,进一步树立和强化著作权意识.

总之,作为期刊编辑.应牢固树立和强化著作权意识,认真学习和贯彻《著作权法》,用《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自觉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编辑行为.在编辑活动的各个环节中树立和强化著作权意识,杜绝各种侵权现象.这既是期刊编辑提高自身文明素质和工作安全的需要,也是促进刊物健康发展和繁荣期刊事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