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866 浏览:20733

2006年10月31日,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向柯瑞生物制药公司发放了一笔15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一举动在业界引起了巨大反响,意味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终于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第一步.然而两年时间过去了,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目前除了交通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等少数几家银行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没有更多的银行在该领域跟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并没有广泛开展的原因是其中估值风险和法律风险制约了银行开展此项业务.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的风险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是决定银行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额度有多大的重要依据.

(一)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唯一性,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得以确定,无形资产附着性特点带来的收入分成等问题,都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弹性较大.同时,在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方面,由于借贷双方价值关注点不同,产生了市场价值与清算价值的分歧.国外理论界一般认为估价是对资产市场价值的评估,并且国际评估准则也将市场价值作为基本的价值评估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也规定,对于抵押资产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定值.这也是借款人希望的.但是,从银行的角度,银行发放贷款时首先要考察借款人的还款信用和还款能力,而质押物是起到一个对借款人担保的目的.为了充分做好风险控制工作,银行需要考虑,检测定借款人违约后,处置质押物的收益能否偿还贷款,从而确定违约损失.在这种要求下,评估质押资产的价值为清算价值更为恰当.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价值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波动.这些因素又是银行难以直接控制的.这也使得银行畏而止步.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财富,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使价值增值.例如经营者通过自己的经营方式、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从而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具有稳固的、不断上升的价值.当然,知识产品的价值也会因经营状况、技术因素、市场因素而降低.

(三)除此之外,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即第二还款能力较差.首先,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并没有形成,知识产权的交易仍然较少;其次,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决定了它的应用需要与一定的产品、技术人员及其他因素相配合,使知识产权的应用并不像机器、厂房等有形资产那样具有普遍应用性.因此,一旦知识产权处于拍卖中,是很难达成交易的.而且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银行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也相当高.银行关注的不仅是质押的知识产权未来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银行更看重的是质押的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当债务人逾期不能还款时,知识产权不能像机器、厂房那样容易正常变现,使得银行对此裹足不前.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确切地说是金融风险中的法律方面,凡是在贷款期间,足以使质物的价值减少、消失、转移,或者担保权无法实现的法律事实,都叫法律风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和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相比,有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知识产权担保质押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处理知识产权担保权益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我国虽然已有《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各部法律虽然有着共性的内容,但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上针对共性的东西存在差异,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实践中面对复杂问题更加无所适从.

(二)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导致的风险

1,知识产权的权利存在不稳定性.公众对知识产权有争议,均可向复审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提出,一经审核,就有可能推翻原来的权属状态,这样就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属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

2,知识产权在质押、公示、信息披露方面的风险.《物权法》规定,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商标局是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法定机构,由于现在工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商标局没有实行信息共享,如果出资人的工商登记有变更,但没有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商标局作相应的变更,就会产生风险.同时质押后如何公示,国家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方面,有关部门没有主动向公众披露,这就使得银行在审查知识产权的质物权属、权利方面有一定的难度.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对银行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较其他传统的信贷产品风险要高.要进入该领域.大力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需要政府、银行、评估机构等共同努力,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一)完善法律制度,突破质押贷款的瓶颈限制

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全面发展,政府首先必须完善法律制度,突破质押贷款的瓶颈限制.目前,除了《物权法》规定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这三种知识产权的质押外,知识产权还包括邻接权、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对于这些权利的质押实践,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探索畅通其质押的渠道.此外,有关方面还必须加强监管力度,有效地防范知识产权抵押的风险.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配套措施的过程中,银监部门、知识产权局要各司其职,严格监管,有效控制知识产权质押和贷款发放过程中的风险.

(二)知识产权评估的规范

1,单独制定各类知识产权的评估指导意见.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资产共同的特征,但每一类知识产权自身特征更为明显.就像会计学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一样,每一类知识产权也需要分别研究其评估的特殊性.我国应该分别制定诸如专利资产、商标资产、版权资产等评估指导意见,更有效地规范和指导各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

2,对于知识产权评估需要按行为分别研究和规范.评估目的又称特定目的,是指资产发生的经济行为.知识产权评估是在一定经济行为下进行的.发生的经济行为不同,其反映的价值类型不同,评估值也不相同.一般来说,评估特定目的至少应该清楚地表明以下内容:为什么评估;评估的预期用途;谁将依赖于该项评估.也就是说,评估目的描述的是评估的用途.有关评估目的的说明将解释为什么实施评估.为某一目的得出的评估结论,在用于其他不同目的时可能变得不适用或不可靠.知识产权发生的经济行为多种多样,诸如知识产权出资、转让、质押、损害赔偿等.不同行为下,对于评估方法的应用、相关参数的获得与判断等也有很大的区别.只有分别不同经济行为研究,才能更有效的体现其特点,使得评估规范更有针对性.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加强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掌握各类知识产权的形成、运用和维护的规律,掌握其特点,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专业性的认识.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要有效利用专家工作,加强与知识产权行业的沟通和联系.

4,强化基础理论研究.为了更好的做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提高评估质量和水平,更重要的是强化资产评估的基础理论研究,这是资产评估实践的基础,也是加强知识产权评估规范的基础.

(三)从银行方面防范风险

1,银行应当重新审视传统的贷款理念,适应知识经济带来的变革,改变传统的放贷模式.一直以来,银行用传统的还款标准考察知识产权项目,这使得很少有项目能够达到此标准,从而失去了一大批具有还贷能力的客户.因此银行应当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特性,在充分认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质的基础上,对贷款推广的可行性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究,制订更为符合实际、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特点的审贷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

2,针对知识产权价值的特点,银行应当选择负责任、经验丰富的社会相似度检测机构.将知识产权的专业判断交给社会相似度检测机构,发挥相似度检测机构的作用,利用相似度检测机构的专业特点.解决知识产权放贷中的专业问题.利用相似度检测机构不仅解决了银行在知识产权贷款中的难题,而且可以提高银行的业务效率,减少成本支出,筛选优质的产权客户.评估内容不仅要包括企业经营状况、信誉状况、产权状况、经营者素质状况及质押专利价值,还要包括企业法人乃至高管人员的信用情况,为审贷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3,聘请律师参与贷前贷中贷后等全方位的金融怎么写作.由律师从法律方面对借款人的资质、借款的用途、还款来源、质物的权属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从制度上预防风险的发生,对贷款期间出现的风险及时应对,做好正常还款和质物处理的法律准备.

(作者单位: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