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装设计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749 浏览:19412

商品包装设计,是商品整体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品形象中占有突出地位.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版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品包装进行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有利于弥补单一法律手段保护之不足,可增强保护的力度.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商业交易和流通领域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而商品包装设计,是商品整体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品形象中占有突出地位,它与商品的交易流通等各个环节紧密相连.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检测冒和仿冒商品包装设计的行为屡见不鲜,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基于商品包装和装潢的属性,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版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品包装进行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有利于弥补单一法律手段保护之不足,可增强保护的力度.


1.商品以及商品包装设计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这样定义商品:“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本文所指的商品仅指被生产出来后进入流通领域并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商业产品.虽然商品包装也可以包含某些特定怎么写作领域的VI系统,但在本文中不再做此方面的详细论述.

我国在《包装通用术语》国家标准中注明包装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可见商品包装的概念就是:可以在运输、展示等各种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并进一步提高商品附加价值的各种容器和辅助物等材料以及相关商品化技术手段的总称.简单理解的话商品包装就是保护商品并提升商品附加价值的材料和手段.

商品包装设计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开展的一系列设计活动的总称,是产品特性的直接和主要传递者,也是产品个性和流通过程中最敏感和最大的影响因素.商品包装设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辅助商品更好的完成销售、使用等流通过程.

2.国内外商品包装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把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为比利时学者皮卡第所发展.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不同于物的所有权.19世纪末期,国际商品包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最具权威性的国际公约――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CPIP)和1886年保护文艺作品版权《伯尔尼公约》;以及最近的WTO的《TRIPS协定》、《WIPO公约》等等国际公约.当今世界上,保护包装商品最全面、最权威的国际公约是1994年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经过近30来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近10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以及3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国内国际的形势变化,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对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修正.2001年又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对商品包装设计的保护作用.

3.商品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涉及商品包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近10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以及3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商品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途径包括:

3.1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包装设计的独特性

商品包装设计的目的是装饰、宣传商品.它作为包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与商标同时出现在商品本身或包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写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2运用商标法保护商业品牌标志设计的专用权

商标设计是不同商品具有的特殊的法定视觉标志,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和商品包装的其他视觉识别元素共同起到了利于识别、促进销售的作用.我国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里所说的三维标志即所谓的立体商标,主要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包装作为商标.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将立体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从立法层面为包装设计注册立体商标提供了基础.

3.3运用专利法保护商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又称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商品包装设计是将美术与技术结合,运用于产品的包装保护和美化的设计,包括造型设计、结构设计、装潢设计等.我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果包装设计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3.4运用著作权法保护商品包装画面的著作权

对于一些构思独特、创意新颖的包装装潢设计,可以通过著作权方式来保护.平面设计以及人体工学设计,包括色彩、图形、文字、商品品牌、条码、包装外形、受力分布、持握舒适程度等要素构成了商品包装设计内容,而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包装装潢画面即平面设计部分做为消费者的直观视觉体验部分,是其中的重要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会既有照相艺术、浮雕艺术、临摹艺术和色彩艺术,因此,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包装装潢画面从其完成之日起就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产生就自动取得著作权.所以,采取著作权方式保护装潢设计的,与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式类似,一般都是在作品遭遇侵权后,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权利.

基金项目:甘肃政法学院艺术学院青年项目GZF2010XQNLW73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