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视角下的文剽窃治理

更新时间:2024-01-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351 浏览:106962

摘 要:以创造和开发知识为重点的信息时代的到来,在快速提高我国知识软实力和科技创新力的同时,也滋生了论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温床.论文网络化、规模化、系统化,剽窃方法简单,认定标准模糊,社会评价体系偏颇等是论文剽窃出现蔓延趋势的缘由,应从科技治理、学界规制、体制改革、观念教育、公开监督等方面予以防范与治理.

关 键 词:信息时代;论文剽窃;治理

中图分类号:G312文献标识码:A

据英国《自然》杂志2010年9月报道,截止2009年底,中国科学家在国际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的数量已经位列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这期杂志同时在“通信”栏目刊登了《浙江大学学报(英文版)》编辑部主任张月红的一封来信,道出给中国某杂志投稿中有31%的论文包含剽窃内容.同是9月,美国《科学》杂志刊出题为《中国的科研文化》的社论,直指中国目前的科研文化“浪费资源、腐蚀心灵”,使我国潜在的创新步伐减慢.随后11月,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主任、中南大学校长黄伯云更是呼吁“我们的学术道德维护到了最危险的时刻”.

自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工业社会庞大结构的逐步解体、集中调控到再分散,以信息技术为主题的信息革命正悄然到来.计算机的逐步普及,电子信息化的迅猛发展,晶体管、集成电路的规模化应用,特别是各国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都标志着人类社会已经开始由传统产业时代逐步向以创造和开发知识为重点的信息时代过渡.时代变革,社会竞争,在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时,也为我国学术领域论文剽窃创造了沃土,严重浪费资源、阻碍创新步伐,极不利于我国干净、有序、自由、健康科研环境的构建.因此,探讨当前如何防止、规制论文剽窃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剽窃”的内涵界定

“剽窃”一词由公元一世纪古罗马著名讽刺诗人马歇尔创造,[1]其概念源于拉丁语“plagiarius”,英文“plagiari/plagiarist”(剽窃/剽窃者)便是由拉丁文“plagiarius”(掠夺者、绑架奴隶或儿童的人)演变而来,[2]并在1621年由理查德•,蒙大拿第一次将其使用在英文中.[3]

在中国古代,“剽窃”一词有“抄袭窃取”和“掠夺”两层意思.唐文学家柳宗元的《辩文子》:“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辈数家,皆见剽窃.”此为“剽窃”一词在我国的最早记录,[4]意为“抄袭窃取”.宋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一:“缘道纵兵士剽窃民家”,意为“掠夺”.西方国家里,“剽窃”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英国、德国、美国、加拿大等欧美国家的著作权成文法或判例法中都未使用“剽窃”这一概念,[5]《牛津简明英语词典》中,“剽窃”的定义是:窃取、抄袭他人的思想、著作、发明等一切智力成果的行为.[6]

在科研实践中,“剽窃”的定义在中西学界均无统一界定,其中较为典型的观点有:一是我国国家版权局1999年1月15日的解释,即“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二是美国白宫科技办公室2000年12月6日公布的科研不端行为中,将“剽窃”界定为“把他人的观点、程序、结果或话语据为己有,而未给予他人贡献以足够的承认.”[7]在西方学术界,“剽窃”的定义来自于学术或职业共同体的诚信规范而“无法可依”,但人们又有大致相同的认识:剽窃就是使用他人的作品而“遗失来源”(withoutattribution)──把他人的观点或者表达当成自己的,这是最主要的属性,又因为学术或职业共同体对自己的行规比法官更有发言权,所以“剽窃”的定义在西方“无法可依”却又无比清晰.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机构规程都有禁止剽窃的规定,却无一种规范界定何谓“剽窃”,每个大学都要学生远离剽窃,却从来没有清楚的告诉学生“什么是剽窃”.认识研究“什么是剽窃”是预防和惩治剽窃的起点,所有跳过起点的研究意味着过程尚未开始.[8]

作者以为,可以把“剽窃”定义为:将他人的观点、程序、结果或话语等原创智力成果(贡献)擅自据为己有并公开使用,不标明来源或不予以足够承认的行为.

二、信息时代视角下论文剽窃行为缘由剖析

剽窃是全球的通病,传递着复杂的政治、文化、道德和心理信息,学术剽窃折射出的更是学者个人、学术群体和制度之间的紧张关系.与地产泡沫、伪劣商品、垃圾股票和浮夸政绩一样,论文剽窃已经成为我国信息社会的顽症之一,[9]其出现蔓延的趋势定有缘由:

(一)客观缘由

1.论文网络化、规模化、系统化

“0”、“1”二进制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使传统固化在有形载体之上的论文开始与载体独立,[10]手稿、印刷品论文资料逐步通过计算机实现了数字化、网络化、规模化,与其同步出现的是庞杂的学术杂志种类,据相关人士预计,中国目前有5000家左右的中文学术杂志和200多本英文学术杂志,[11]这使我国论文的系统化也日益形成和完善.

一些期刊和个人利用这些特点,趁机参与论文剽窃,“井冈山大学两教师两年在国际学术期刊《晶体学报》上发表论文70多篇”便是其典型.两年发表论文70多篇,除刊发杂志《晶体学报》有问题之外,作者本人充分利用网络,在成规模和系统化的论文体系中实施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是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二者又都是信息时代下的“产物”.

2.论文形式多样,剽窃方法简单

信息技术的发展,论文的形式不再局限于手写稿,印刷稿,取而代之的是text文本、MicrosoftWord文档、AdobeReader和CAJViewer等电子文档和软件.同时,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抄袭者提供了先进手段,搜索引擎(比如Google)的强劲搜索能力使抄袭论文更为快捷和方便.[12]二者带来的后果是:充分利用互联网上的信息,先检索一定数量的同类论文,然后操作电脑进行删减、增添、换补、拼凑等,短时间内就可完成一篇新论文,且水平不低.


显然,经过包装实施的剽窃比直接在电脑上操作“复制”──“粘贴”──“重命名”的手段要高明,被识破也相对困难,这也是这种伎俩成为剽窃最主要手段的原因.

3.定义不清,标准模糊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机构规程都有禁止剽窃的规定,却没有一种规范界定了“什么是剽窃”.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在《著作权法》唯一一次出现“剽窃”一词是在第五章第四十六条,把“剽窃他人作品的”作为侵权行为之一,没有任何解释性规章.定义不清、中文文献引证无统一规范,加之信息时代网络化虚拟环境,势必会导致剽窃从判断、认定、惩罚到预防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根据,也就不能对论文原创性做明确的界定并给予保护.

定义、标准不明,无章法可循,是当前我国反论文剽窃的最大障碍,以“中国青年报编委张建伟涉嫌剽窃”一案为例,虽然最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侵权成立,但胜诉方作家刘元举却发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还是打了三年,这场官司让我赢得索然无味”的感叹.[13]可以看出,赢了官司,如此感慨,何况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又推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清晰的定义和统一的裁量标准,举证困难,司法判决更困难,权益人的权益保护就难上加难,这是我国论文剽窃出现蔓延趋势的又一重要原因.

4.竞争激烈化、评价体系偏颇

在对科研人员以论文、奖励数量为主要评价标准的体系下,论文成了评职称、拿学位、机构证明科研实力的硬性指标.时怎么发表展,人类社会科研实力不断提高,把论文作为各类评审的绝对参考依据,出发点是继续推动科技进步,无可厚非.可在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特殊的发展现状下,[14]院士、教授、研究生等科研人员数量的巨额增加,在信息时代人人努力使自己更出色以参与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极易造成人们行为失范和功能失效,特别是一些忙于政务的官员型学者,为了经济利益和名誉地位而实施剽窃,铤而走险.

这类案例屡见不鲜,以“赵青申报教授的论文”为例[15],2010年10月,中国音乐学院教师赵青的教授职称申报论文《台湾校园歌曲回眸》被指涉嫌严重抄袭.从5月发表到10月申报,这篇论文到底是正常的研究成果还是单纯为了教授职称而写,实在让人怀疑,而问题的背后除了与其自身学术素养紧密相关外,当前的评价体系无疑是这类恶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

(二)主观方面,版权意识淡薄

在信息资源逐步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资源时代环境下,信息总量、信息传播速度、信息处理速度和信息应用能力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使论文剽窃的辨识难度也随之加大.在没有明确的中文文献引证规范现状下,许多学术素养不高的人抱着侥幸心理,在巨量信息中实施论文剽窃,特别是一些院士、教授等年龄较大的学者,受传统“天下文章一大抄”,“窃书不是偷”错误观念影响,版权意识本来淡薄,对网络了解又相对较少,在反剽窃态度上不够坚定,有的甚至会将错误观念传授给科研新人,造成恶劣后果.以近期的“抄袭门”事件最为典型,面对河北大学校长王洪瑞的博士论文约2.7万字,其博士导师的回应是:“这很正常,没有错误!”[16]这不仅是导师自己版权意识淡薄的表现,更是助长了学生以后科研道路上的剽窃之风.

三、论文剽窃的治理与防范

科技治理,“以暴制暴”

论文网络化、规模化、系统化的表现形式是巨额的论文数量和庞大的杂志种类,如果还是单凭肉眼、人工等方法去鉴别论文剽窃会十分困难,这就需要研发完善论文识别系统,利用科学技术防范和治理这种不端行为.

当前,相关的论文识别系统主要有siff、COPS、dSCAM、KOALA和Check等,大力将其推广和普及使用,特别是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对所有论文进行技术识别,对一些会产生巨大影响的论文更是要多次识别、严格识别.充分利用科技进行监管,“以暴制暴”,既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也是信息时代背景下治理和防范论文剽窃的有效措施.

学界规制,净化环境

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行为逐步进入了民法的调整范围,但习惯上,我们仍然会只把盗窃有形财产的行为视为盗窃.传统习俗和立法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论文剽窃的预防和治理进程,所以,通过立法形成一个清晰的定义和明确的标准规范治理论文剽窃,似乎是当前我国构建健康学术环境的一个不错选择(有学者就提出在刑法中增设“剽窃科学研究成果罪”的建议)[17],但应该看到,剽窃和盗窃并不是完全相同,二者的行为对象有无形和有形之别,相比较而言,无形财产在网络虚拟化的环境里,通过法规去保护,难度很大,所以,作者以为借鉴西方国家学界自律的做法,可行且必要.

经验也已经表明,凭借公权力去维护正当学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效果并不好,如果依旧按照公权力进行操作,可能会重复当前同样的错误,所以,学界自律应该尝试,首先,制定出一套统一的引证规范,由一个学校、一个出版社率先推出一个实验性标准,在竞争中不断形成优势,最终在实践中达成共识.然后,学界都“按章办事、按部就班”,即省却麻烦,又能有效预防和治理论文剽窃,净化学术环境.[18]

(三)体制改革,从严处理

既要建立一个对科研人员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体系,适应科学研究规律,又要治理剽窃,推动科技进步,这就需要体制作出合理调整.

首先,改变评价科研人员以论文、奖励数量为主的现状,实现以创新实际贡献、创新发展态势、创新质量水平评价为主的跨越.其次,允许以其他研究成果代替论文,特别是在大学生、研究生学位问题上,可适当考虑他们其他方面的学术成果.再次,从严处理,设立专门监管部门,形成一套完整的反剽窃体系,一旦发现不端行为,单位坚决取消评审资格,高校收回学位,杂志社撤销论文,计入个人诚信档案等.

(四)观念教育,德育治理

社会转型,时代变革,很多科研新人特别是广大学生群体,极易形成不健康的学术理想,需要加强这一类人群的观念教育,预防剽窃.这一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做法值得借鉴.

第一,大学在网站、学生手册等位置设置有关剽窃问题的专题,告诫学生何为剽窃、剽窃有何危害、如何避免和剽窃行为会受到那些惩罚.第二、为研究生专门开设包括剽窃在内的学术规范课程,学习引证规范.[19]第三、导师必须对学生进行反剽窃等学术规范方面的教育,培养其高尚的学术素养和学术理想,对所教学生的毕业论文负永久责任.

(五)公开监督,鼓励参与

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科研成果特别是论文作品公开透明带来了便利,也为大众参与、监督论文剽窃带来了契机.

第一,科研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把更多的特别是一些影响力大的论文公开,既方便学术交流,又可让其经受大众的检验.第二,国家建立专门网站,鼓励大众参与、监督.第三,政府积极响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学术人(方是民、邓正来、杨玉圣等),鼓励他们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介揭露论文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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