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理水平的提高

更新时间:2024-01-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837 浏览:130751

【摘 要】裁判文书的制作主体是自身并无绝对权威的司法者,裁判文书以语言为存在表现形式,这两个方面的原因深刻地决定了裁判文书务必说理.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工作主要存在分析论证过程缺失、违反形式逻辑以及繁简处理失当三个方面的问题.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水平,重点在于要求司法者在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充分阐明分析论证过程,严格遵守形式逻辑,努力做到繁简处理适当.

【关 键 词】裁判文书说理;分析论证过程;形式逻辑;繁简处理

裁判文书是司法运作最重要的产品,是各方关注的焦点.裁判文书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出司法系统向社会提供司法怎么写作水平的高低.那么,如何衡量裁判文书质量的好坏呢?通常认为,裁判文书说理是否充分是衡量裁判文书质量好坏的重要准绳.因此,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水平是提升司法怎么写作水平的重要突破口.下面,本文就裁判文书为何要说理,当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要求等三个问题简要谈谈笔者对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水平的粗浅看法.

一、务必说:裁判文书说理是司法运作题中应有之义

裁判文书为何要说理,这是一个聚讼纷纭的话题.刘树德认为,“司法的正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裁判文书只有说理充分、准确,方能使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真正让人民群众从个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①胡云腾认为,“裁判文书说理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与具体的国情、司法的构造、文化的传统和法治的发展阶段都很有关系.我国是法治建设的后发达国家,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还相当欠缺,对法院的公信还没有完全确立,对法官整体素质的信赖程度还不够高,且由于法官在审判案件中既决定事实判断问题又决定法律适用问题,这些因素的存在,格外要求裁判文书来说理,加之当前裁判文书的说理确实又存在很多不足,因此,裁判文书说理的任务就更加繁重,也更加重要.”②

刘树德和胡云腾分别从不同方面指出了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但是,他们所提出的理由似乎还过于表面,并没有揭示裁判文书必须说理的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裁判文书之所以必须说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从裁判文书的制作主体来看,裁判文书必须说理.很显然,裁判文书的制作主体是法官.法官是什么呢?法官不是人人敬服的神,法官也不是拥有至高权威的专制帝王,法官只是运用自身专业技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判决定的法律工作者.神的所作所为是无需说理的,如果法官是人人敬服的神,那么,法官所作的裁判就不需要说理了.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拥有至高权威的专制帝王言出法随,他们的意志就是法令,如果法官是专制帝王,那么,法官所作的裁判也不需要说理.可惜,在现代社会中,法官只是法律的“仆人”.作为法律的“仆人”,由于人的认识理解能力、判断能力是有限的,是有缺陷的,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也就可能出现偏差乃至谬误.因此,为了确保裁判结论的准确合理,法官就有必要把自己的裁判过程讲清楚,也就是说,法官有必要把具体的司法操作过程(其核心是司法操作过程中的判断推理过程)在裁判文书里交代清楚.

其二,从裁判文书的存在表现形式来看,裁判文书必须说理.裁判文书以语言概念为存在表现形式.语言概念是一套抽象符号系统.现代法治的本质是使用语言概念这样一套抽象符号系统进行社会管辖,维护日常生存秩序.在司法过程中,需要运用特定的操作方法从现实生活中提取出特定的事实,需要运用法律概念对提取出来的事实予以处理,最后,处理的结果又要置放回现实生活中去,在这一系列复杂抽象的操作中,稍不注意操作的科学准确就会导致谬误.因此,在全面表述司法裁判过程的裁判文书上,务必充分说理,以确保全部司法操作的正确性.

二、在哪里:当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

(一)分析论证过程缺失

当下的裁判文书对分析论证的过程很不重视,存在严重的分析论证过程缺失.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裁判文书对案件证据的运用缺乏足够的分析论证过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材料,而案件事实又是作出裁判决定的客观基础.在审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就是通过正确分析认证证据材料,客观认定案件事实,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对在案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的分析、筛选、认证.然而,目前的许多裁判文书对在案证据材料的审查流于形式,千篇一律,严重缺乏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对采用的证据不说明原因、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与其他证据如何互相印证,仅笼统地将确认的证据罗列出来,即得出“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的结论;特别是对不被采用的证据说理不充分,仅以“与本案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信”为由予以驳回,甚至没有任何说理,就抽象地得出“不予认定”的结论,令人匪夷所思.

其二,裁判文书中对裁判理由的说理过于简单与程式化,缺乏充分的分析论证过程.当下的很多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着缺乏充分的分析论证过程即得出裁判结论的现象,具体有如下一些表现:有的裁判文书用套话代替分析论证,如“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等”;有的裁判文书用空话代替分析论证,如“上诉人之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有的裁判文书简单地用法条代替分析论证,如“等法等条规定等,故被告人之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等罪”等等.

(二)违反形式逻辑

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常常将注意力高度集中于作出各方均可接受的裁判结论,而十分不注意通过严格的形式逻辑推理来获得案件的裁判结论.由于这样一种深层次的原因,在我国司法裁判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违反形式逻辑的做法十分普遍.其中,南京彭宇案将这一问题暴露得极为充分.

南京彭宇案本是一起十分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如果严格地运用形式逻辑推理,那么,本案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自己系被被告彭宇撞伤的案件事实,如果原告举证不能,法院就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为了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裁判决定,承办法官偏偏选择了一条明显违反形式逻辑的道路:承办法官先确定了他认为合情合理的各打五十大板(即让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的裁判结论,然后再来进行说理论证,在既有证据根本无法证实被告撞伤原告的情况下,为了继续推理出自己预定的裁判结论,承办法官竟然不惜违反形式逻辑,以荒谬的“日常生活经验”来强行推断被告撞伤原告,这样也就罢了,更不可理解的是,既然被告撞伤原告,那就应当承担100%的责任了,可是承办法官为了推理出预定的裁判结论,又很荒谬地作出了“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的判断推理,终于根据公平责任,得出了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的裁判结论.③承办法官苦心经营,为了得出他以为合理的裁判结论,不惜一再违反形式逻辑,结果呢,由于他实在太不把形式逻辑当一回事了,所以社会公众和法律界人士也就都不把他当一回事了:该案判决遭受了社会公众和法律界人士的一致否定.

(三)繁简处理失当

在当下的裁判文书中,繁简处理失当也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一些裁判文书在说理时当详不详、当略不略,繁简失当.例如,有些裁判文书中,对双方毫无争议之处,仍然事无巨细地详列事实和证据,导致裁判文书重复冗长.而在一些裁判文书中,对双方争议很大的地方,却又一笔带过,根本不展开充分的说理论证.

三、怎么说: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要求

充分阐明分析论证过程

通常而言,裁判文书说理包括事实论证说理和裁判论证说理.因为裁判文书说理通常是围绕争议焦点展开的,因此,无论是在对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进行裁判文书说理的时候,首先都应当全面、准确地概括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主张和理由,归纳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争议焦点.

裁判文书事实论证说理的第一步是证据的认定和采信.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展示证据的认定和采信过程,具体操作的时候,应以判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核心,阐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对诉辩或者控辩各方提供的证据应当全面地作出回应,不得遗漏.裁判文书应当展示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接着,便是裁判文书事实论证说理的第二步,也就是在采信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案件事实.

在进行裁判论证说理的时候,裁判文书应对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进行充分地说明,具体操作可以参照四种情况进行:第一,对应该适用何种法律条文明确,诉辩或者控辩各方无异议的,可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对适用何种法律条文有分歧的,则应阐明适用该法律条文的理由;第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者条文复杂,诉辩或者控辩各方对法律条文理解有分歧的,应对法条的含义进行解释,阐明适用该法条的理由;第三,对法条竞合及法律冲突内容的选择适用,应当予以明确说明;第四,民事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立法精神、目的,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学原理,阐明裁判理由.


严格遵守形式逻辑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的这一论断向来为国人所艳称.然而,被国人有意无意地忽视的是,霍姆斯是在充分强调形式逻辑的基础上才提出这一论断的.其实,对于日常司法裁判活动而言,与其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不如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经验,而在于逻辑”!因为经验往往是模糊笼统的思维方式,而逻辑则是建立在特定科技水平基础上的精确严密的思维方式.现代法律都是成文法,以精确的语言为存在表现形式,而现代语言的灵魂正是形式逻辑,因此,司法裁判自然也应当严格遵守形式逻辑.

归根结底,裁判文书说理其实大体上也就是严格地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来进行司法裁判.下面简单地以裁判论证说理为例,对运用形式逻辑来进行裁判文书说理略加说明.在裁判论证说理过程中,首先,以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理为大前提,其次,以查明的事实为小前提,最后,根据小前提符合大前提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得出符合大前提规定的唯一的处理案件的结论性意见.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大前提),被告人刘某某日深夜在公园里持刀威胁游客,迫使游客交出苹果手机一部和人民币两千余元后逃离现场(小前提).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论性意见).在裁判文书说理时,重点和难点在于如何准确地判断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充分论证说明小前提确实符合大前提,那么,裁判文书说理的任务也就完成了.

总之,裁判文书的说理就是反复地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作为工具,逻辑严密地审查采信证据与认定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断出裁判结论.

努力做到繁简适当

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如何恰到好处地做到繁简适当呢?讲清事理、讲清法理,消除各方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的疑惑,使各方能够明白裁判的依据和道理,是裁判文书说理充分与否的衡量判断标准.围绕这一标准,裁判文书在说理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长则长,当短则短,繁简适当.具体哪些情况可以简要说理,那些情况应予详细说理,应当把握以下两个标准:其一,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某些事实、证据或者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那么对这部分事实、证据或者法律适用就可以简要说明,不需展开论述.相反,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或者法律适用,就应当有针对性详细论说.其二,对案情简单的、标的数额较小的案件要简说,因为此类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或争议标的不大,无必要过分强调说理.相反,对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就要细说,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事实争点、法律争点作出回应.当然,上述划分也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言,在司法实践中,不可以简单套用.在具体案件中,对说理繁简的处理需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结语

裁判文书说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通过裁判文书的说理,确立判决结果的正当性,进而树立裁判的权威性、司法的公信力;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保证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有利于约束法官行为,提高裁判的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注释:

①刘树德.增强裁判说理的当下意义[N].人民法院报,2013-12-27.

②胡云腾.裁判文书说理的几个问题[EB/OL].天涯法律网.

③该案具体情况详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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