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工程中监理事项的探究

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534 浏览:82624

摘 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已实施多年,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具体的监理活动中,仍有对监理的业务对象及业务内容的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管理行为,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而监理的业务对象则应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建设中合同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达到搞好工程建设并使建设各方获得合理回报的目的.

关 键 词:水利工程;监理;业务对象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与内容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水利部于2007年2月1日发布实施新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给出了确切的定义:“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二、业务对象

监理是一种管理行为,我们就可以哲学地从技术与监理的本质上来分析一下技术与监理的关系了.技术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是科学技术,同志说“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生产力反映的是生产中人与自然(物)的关系;而管理(监理)是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属于社会经济管理科学的范畴,它探索和解决的是人与人的经济关系,或通过解决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来更好地解决人与物的关系问题.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实质上就是一种交换关系,一种商品交换.工程是商品,工程承包商将生产出来的商品(工程)向项目法人换取货币(工程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就是为使这一“商品交换”得以顺利“成交”而进行的必要管理.这也就是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就应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这种商品交换中双方的义务、权利,以达到搞好工程建设和使工程建设方(设计、施工)获得合理回报的目的

三、技术与监理的关系

技术是生产力,它的应用是包含在整个商品生产过程之中,是构成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是说,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有权应用他所认为的适用的工程技术于他的工程建设(商品生产)中,但同时他也有义务和责任保证他所应用的工程技术能使(工程)商品达到项目法人要求的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者不是工程这一商品的生产者,也不是工程技术的应用者,而是从工程承发包这一“商品交换”双方约定的质量、工期、的目标出发,来进行合同管理,监督审查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所应用的技术,是否能使工程这一商品达到“交换”双方约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只有当其所应用的技术达不到双方约定的目标时,工程监理者才可要求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改进其应用的技术.

当然,有时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技术应用问题,监理单位应当给予解答或提供某些参考资料.但是,如果设计、施工单位要求监理单位提供技术应用方案或承担某专业工程设计方案,这就不属于建设监理业务对象的范围,而是属于技术咨询的业务范畴了.《规定》中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技术咨询不可替代工程建设监理

所有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本身都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否则它就没有资格承接工程设计、施工任务,只有在某个工程项目上遇到某种特殊难题或该项工程设及范围广泛非一已单位所能解决而必需寻求技术咨询.提供咨询的一般都是相应的、专门的科研机构或咨询机构.但是,并不是所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需要寻求技术咨询,工程技术咨询不能作为所有工程建设都必须执行的一种制度.国内外的情况表明,多数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并不寻求也没有必要寻求这种咨询.工程建设监理则不同,因为它的业务对象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问题,而每一个工程项目建设都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工程建设监理必须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此,《规定》中特别指出“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


五、主要业务内容

合同是一种契约.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是确定合同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的.因此可以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主要对象与合同的内容是一致的,也就是我们平日所说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是“三控”、“二管”、“一协调”.“三控”的目标就是合同管理的目标(质量、工期和投资),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实际上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合同的特点是通过合同双方的充分协商而自愿对自己的“责”作出承诺以及对对方的权利作出承认.因此,这就有利于提高双方履行自己的“责”的意愿和对对方权利的尊重.由此来说,合同又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必须利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合同管理单位的协助,一些业主制订与签署的合同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就可能不齐全;如果没有第三方的监督与协调,合同约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也就不一定能得到全面而充分地履行,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就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果没有第三方作为公正的调解人,合同纠纷也就难以解决.因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业务就是实施合同管理.

六、加强人员素质教育

首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需要具备水利专业技术知识,否则他就没有能力判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所应用的技术能否保证工程的安全,是否能保障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三控制”目标的实现.因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努力学习和更新本专业各种科学技术知识是首要的,也是必要的.

其次,既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那么,我们的监理人员至少还要熟悉进行合同管理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专门业务.

最后,为了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还应该会“理财”,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水平.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历史条件限制,绝大部分监理人员没有受到经济管理、法律和合同管理的教育与工作实践,不熟悉经济,也不熟悉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责、权关系.有的项目总监尚不会拟制招标书和合同书,有的监理工程师尚不能界定什么是“违约责任”,在合同纠纷和索赔面前手足无措等.这种状况是不利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甚至是危险的.

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系已基本形成,《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已出台,这些都应该是监理人员当前所必须学习的主要内容.还有国际上通用的《招标程序》、《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文件,也是值得我国监理人员学习与研究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监理工程师既是懂技术的专家,又是精通经济管理、法律和合同管理的合同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