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参与对我国政治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220 浏览:13403

摘 要:政治参与不仅是指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监督公共权力机构及其领导人的过程,而且也包括公民参与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管理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大大促进了我国政治参与的发展,而政治参与的发展对我国政治生活的推动作用在日益显现和强化.而目前我国政治参与存在着领域不够广泛、水平不高、制度化保障不够健全等问题.

关 键 词 :政治参与 政治发展 参与意识

一、政治参与现状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政治参与也有了显著发展.表现在:政治参与内容的多层次性;政治参与渠道的多样性;政治参与较高的深度等.在肯定其发展成就的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政治参与机制尚处于发展之中,面临着如下一系列艰苦复杂的困难、矛盾和问题:

1. 政治参与领域不够广泛

首先,从总的范围来看,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领域仍显狭窄.主要是,我国公民的社会参与(如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比较充分,但对政权体系和重大决策的影响明显不足,难以进入国家的实质内容.在当代中国,“政治参与的总体特征就是精英参与占主导,绝大多数政策议程都是由政治领袖和权力精英所创始”.[1]

其次,我国的政治参与存在着地域、行业、阶层上的巨大不平衡性.主要表现为:居民之间,大、小城市居民之间政治参与意识的发展程度不一致.

2. 政治参与水平不高


对公民而言,主要表现在:首先,自觉型参与较少,政治冷漠广泛存在.其次,在常规政治参与中,参与主要用于产生共识而不是用于公民对决策的自主选择.再次,手段性参与重于目标性参与;重视政治参与的短期效应.对政府而言,主要表现在:首先,任意性的存在.其次,透明性的缺失.如立法活动、政策选择、政策制定与实施,就要求政府活动具有透明性和公开性.

3. 政治参与制度化保障不够健全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所谓制度,是指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不断重视的行为模式.”[2]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法治化是在充分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之上,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同时还要改革现行的政治体制,使其具备广泛性、适应性,以便于公民的政治参与.但是,目前我国对公民的权利,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形式、内容、过程没有用法律、法规将其固定下来,从而导致公民的政治参与受到严重的阻碍,甚至公民的合法参政行为遭受严重的打击报复.

二、扩大政治参与,推动我国政治发展

1. 培育公动参政意识,提高公民参与的政治技能

要增强公民意识与公民责任感,当前最主要的是提高社会的教育水平,加强对公民进行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政治技能教育、意识教育,以增强公民的政治素质和政治参与的能力.同时,引导广大公民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公民变得更关心政治,增强对政治的依赖感,并感到自己是社会中的一员.从而,消除附庸意识,强化公民政治参与的主体意识.并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公民进行必要的政治知识、规则和技能的培训,使公民权利的实现真正与自身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使公民感受到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意义.

2. 激发公民政治参与热情,扩大公民政治参与范围

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必须建立和完善公民政治参与的激励机制.对公民向党和政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可根据其对政府决策所具有的参考价值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公民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贪污等现象的,根据挽回损失的程度和数额,按一定比例予以重奖.在人们普遍重视物质利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积极因素,激发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促进社会大众与政治系统的良性互动,已经成为我国扩大政治参与的一条重要途径.[3]

3. 扩大信息公开程度,保障公民选举权和知情权

扩大信息公开程度,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知情权是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选举权的行使,选出人大代表及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是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和国家事务管理的最主要方式.信息公开,是公民有效参与的前提.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促使和保证公民有效参与的先决条件,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途径直接影响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关于保障和扩大公民知情权的制度建设,党的十六大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方面提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如推行电子政务,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实行决策的论证和责任制,村务公开制度等.[3]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使普通公民了解了政治决策的过程,公民政治参与真正成为一个具体的、有序的行动过程.

4. 加强公民参与制度化建设,扩大公民的参政权

公民参与要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这既指公民在实际政治参与中的具体制度,也包括法律方面的建设.我国目前在公民参与方面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缺少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在法律上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该权利在事实上也得以实现,只有通过具体的制度化、程序化,权利才有行使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公民的参与权虽有相应的规定,公民参与的基本原则也很明确,但是由于有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操作程序上还缺乏公民参与的具体实施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参与往往变成劳民伤财的形式化过程,其意义也就无从谈起.今后,要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通过立法手段推动公民参与的进程,通过制度安排保障公民决策的权利.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示和听证制度、公民参与立法制度、对公职人员的评议制度、陪审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参与化解纠纷的制度、公民批评建议制度等,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程序、方式、途径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做到制度化、程序化,避免出现公民参与的非理性化、无序化.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