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限度和互动

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368 浏览:56842

摘 要:公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文化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宗旨的社会自主领域.现代国家呈现社会管理和公共怎么写作职能强化的趋势.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各有其优长和局限性,两者应建立起良性互动关系,以克服各自的消极方面,超越“零和博弈”走向“正和博弈”,形成政治国家能力强大、公民社会富有活力的新局面.

关 键 词 :公民社会;社会权利;政治国家;公共权力;局限性;良性互动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9-0004-06

公民社会理论在我国兴起后,学界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价值趋向,即将公民社会视为积极、正面的事物,而将政治国家看作消极、负面的对象;前者成为自由、和解放的象征,后者沦为束缚、专制和僵化的符号.公民社会本位抑或政治国家本位是将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之产物.本文力图在厘清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考察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各自特点和局限性,进而探究推进两者良性互动的机制,以期对公民社会问题研究和中国公民社会发展有所助益.

一、公民社会的由来与发展

公民社会由英文词civil society(相应的德语词是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翻译而来.在汉语界,civil society有四种译法:民间社会、文明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四个不同的译名既反映了civil society一词的复杂意蕴,也折射出使用者的特定取向.“民间社会”多为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加以使用.这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在不少学者特别是政府官员眼中,它具有边缘化的色彩;“文明社会”特指与自然状态相对应而不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实体社会,它反映的是civil society的古典意义;“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对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译本.但在传统语境中带有贬义,许多人把其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而且常把“市民”误解为“城市居民”;“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强调公民参与的政治功能和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目前不少学者交叉使用“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两种用法,从经济生活的层面偏好“市民社会”用法,从政治权利的层面偏好“公民社会”用法.

公民社会从词源上最早可上溯至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亚氏使用了koinnia politiké(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的概念.西塞罗于公元1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不仅意指城邦国家,而且也指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到14世纪,societas civilis被译为英文civil society并沿用至今.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所使用的“公民社会”,其涵义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文明社会或政治社会,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在传统自由主义时代,众所周知的两个相对概念不是“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而是“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换言之,前国家人文阶段的观念主要不是受“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概念的促进,而是为“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这两个相对概念所提升.[1]

Civil society一词的古典含义与其现代含义有着根本区别.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的相对概念,进而明确界分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黑格尔是第一个系统地阐释现代意义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家,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中介于家庭和政治国家之间的特殊性范畴,它不再是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概念,而是同时与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相区分的概念.其意指的市民社会由三个环节构成:“第一,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相似度检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第二,包含在上列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的现实性——即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第三,通过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 [2]显然,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研究的重心转向了经济活动领域——“需要的体系”,从商品经济社会的社会关系本身出发来揭示现代社会的本质,但他把市民社会置于政治社会(国家)的驾驭之下.

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的道路是从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马克思首先剔除了黑格尔将司法制度和组织等归属于市民社会范畴的不合理因素.他着重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黑格尔把观念变成独立主体,把家庭和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观念的内在想像活动”, [3]10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这种把现实关系头足倒置的思辨唯心主义,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3]10-12恩格斯也明确指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4]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是指商品经济社会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及其构成的自主生活领域.

20世纪以来,市民社会的讨论经历过两次.第一次是在30年代,以葛兰西为代表.第二次是从80年代末至今,以哈贝马斯、阿拉托、柯亨等为代表.在这两次讨论中,市民社会概念已发生变化,其界定市民社会的主要角度已从经济领域转向了文化领域.即把市民社会“主要看作一个文化批判的领域,看作是一个建构公共理性和生成公共的社会空间.” [5]葛兰西把市民社会纳入上层建筑,在他看来上层建筑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社会,二是市民社会.[6]前者实施强制性的权力,后者实施建立在“同意”基础上的文化领导权.哈贝马斯同样强调文化批判领域是市民社会的重要部分,但并不把它仅仅归结为这个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内含两个部分,其一是以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其二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哈贝马斯非常重视社会文化系统,他认为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中,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根据源于市民社会的文化系统,这个系统的再生产为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提供基础. 综观西方思想史,公民社会观念的演变可归结为三次大的范式转变:(1)公民社会与自然状态相对立,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邦国家的出现为标志,主要体现在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早期自由主义哲学家的思想中;(2)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始于早期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主要体现在黑格尔、马克思等的思想中;(3)公民社会指向文化系统,始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主要体现在葛兰西、哈贝马斯等的思想中.公民社会观念的演变是对公民社会发展客观历史进程的反映.

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公民社会可被界定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文化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宗旨的社会自主领域.

二、政治国家的历史与现实

尽管当代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了全球化浪潮的强烈冲击,但国家仍然是分析和研究社会政治问题的基本单位.人民、领土和主权是构成国家的三要素.一般说来,人们主要在如下几层含义上使用“国家”概念:其一,作为地域概念的国家(country),是指特定地域之内的自然和人文的统称单位.其二,作为人口和民族概念的国家(nation),是指以人口和民族为基础所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其三,作为政治概念的国家(state),是指在一定疆域之内建立主权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实施权威的公共权力机构.本文以第三种含义为基调,审视国家的历史演变和当代形态.

在汉语中,“国家”一词最初由“国”与“家”两个概念所合成,先秦时期,称天子所治曰“天下”,诸侯所治曰“国”或“邦”,卿大夫所治曰“家”,“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即“国谓诸侯之国,家谓卿大夫之家.”这里的“国家”显然偏重于疆域及其民众,还不完全是一个政治概念.在春秋时期,这个词已经合用,孟子说:“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即“天下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常用语,天下的根本在国,国的根本在家,家的根本则在于个人.后来,家的概念演化为家庭,“国家”一词被沿用下来,用来表征一种政治单位.

在西方文明史中,国家概念的历史演进更显复杂.古希腊,人们用πολισ指称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单位——城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是公民的集合体,人只有在城邦中才能够得到存在意义上的证明,“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 [7]7“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祗.” [7]9亚氏所说的城邦含义广泛,它既指城邦的地域和人口,又指城邦中公民共同的政治生活,但他认为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城邦的政治体制,“决定城邦的同异的,主要地应当是政制的同异.” [7]19 罗马人在军事征服的基础上建立了庞大的帝国,他们称之为res publica.西塞罗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但国家不是人民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根据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结成的大量的人的集合体,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合作关系.” [8]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西塞罗看来,国家之所以为国家,首先在于其统治的正义性,一旦国家失去其为之存在的目的——正义和公益,那它也就不再是国家,这就不自觉地提出了国家的合法性问题.

在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中,国家被视为世俗的城邦,与其相对的是上帝的城邦.二者的区别是善与恶的区别:上帝的城邦以神律为基础,体现了真正的善,即基督教的善,它是基督的追随者和真正的上帝的崇拜者的共同体;世俗的城邦被自恋所引导并根据圣经所说的肉体而生活,它钟爱完全的独立和自足,它是对上帝的背叛.[8]208-209

文艺复兴时期,从神学世界观中摆脱出来的思想家们将国家看作人的创造物而不再是神的作品,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们“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他们是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伸出国家的自然规律”.[9]马基雅维里第一次在现代政治学意义上使用“国家”这个术语,他在《君主论》一开篇就写道“从古至今,统治人类的一切国家,一切政权,不是共和国就是君主国.” [10]马基雅维里用stato(拉丁文为status)一词来指称他所说的一切国家,并作为不加区别地概括一切政体的总体名词.他使国家具有了一种独立的价值,“他将国家视为追求特殊道德即‘国家理由’的自治、世俗的王国”.[11]

16世纪末,伴随着民族统一国家的出现和集权的君主制的诞生,开始形成明确的国家主权观念.博丹强调国家的主权属性,他认为,没有这种权力,国家也就不复存在.博丹的主权理论是对政治权威进行系统分析的一个重大贡献,它对推动政治统一和民族国家形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通过国际法而互相联系的由主权实体组成的现代国家体系奠定了基石.17世纪,国家的起源、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等重大问题成为焦点,社会契约论占据了思想舞台的中心.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等人都对契约论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尽管他们在许多问题上的观点存在分歧,但他们都认为国家是人们自愿订立契约的产物,只有经过人们同意,国家才具有合法性;公共权力源于个人权利,人们通过让渡权利而产生公共权力组织——国家来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并获得某些公共怎么写作.随着近代政治哲学的发展,“国家”概念逐渐形成较为确定的内涵,即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对其全体国民进行控制并拥有最高主权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这也就是众所周知的国家三要素的理论表述.国家确切地指称一种政治机构(组织)和政治制度.

在当代西方政治学界,马克斯·韦伯把国家定义为建立在专业官员制度和理性的法律基础之上的,作为垄断合法暴力和强制机构的统治团体.在韦伯看来,国家是一个具有自主性的独立组织,他所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的作用而不是社会对国家的作用.回归国家学派继承了韦伯这一传统,认为国家这种自主的结构具有自身的逻辑和利益,其利益并不一定与社会支配阶级或政体中全部成员的利益相同或融为一体.[12]“国家可以看作是拥有对领土和居民的控制权的组织,它可以系统地表达和推进自身的目标,而不仅是简单地反映集团、阶级或社会的需求与利益.” [13]近来兴起的新制度主义为国家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它认为国家也是“经济人”,国家也是旨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国家的行为由成本——收益的比较来决定.国家的性质与市场、企业等竞争性组织相似,其特殊之处在于它给社会提供的是最基本的制度框架和博弈规则.这些制度、规则的变迁和创新形成了历史发展的过程,反过来也决定国家的兴衰.新制度主义掀开了罩在国家头上的神秘面纱,揭示了国家的某些基本属性,但它同时回避了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 现代国家日益呈现出阶级统治职能弱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怎么写作职能强化的基本趋势.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在强调国家的阶级性时,并不否认国家的社会性(公共性),即国家不仅仅是阶级统治的机器,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作为公共的政治机构,“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 [14]631马克思认为,国家职能“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 [15] 恩格斯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都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14]526国家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继续下去.” [14]523即国家除了阶级统治职能外,必须兼备社会管理和公共怎么写作职能.国家在根本上仍是一个政治范畴,其基本特性是政治性,其实际指涉的是政治国家.政治国家的核心是公共权力,其阶级统治、社会管理和公共怎么写作职能都必须借助于公共权力才能得以实现,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 [16]

三、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局限性

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都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

1.公民社会的局限性

第一,有可能滋生极端个人主义.公民社会肯定个体的基本权利,释放个人潜能,激发其创造性,体现着鲜明的主体性价值追求.但公民社会的自发性也有可能滋生极端个人主义.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成员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战场,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舞台.极端个人主义把个人的利益、价值和自由置于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价值和自由之上,把自身作为目的,把他人或社会仅仅作为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惜牺牲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与极端个人主义的蔓延相伴随的是集体感和社会凝聚力的丧失.

第二,有可能导致社会两极分化.作为公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为两极分化的产生提供了社会经济条件.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利益导向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市场交换中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如果生产经营者的产品不是社会所需要的,这就意味他的生产经营成本得不到补偿,更谈不上获得利润;如果其产品是社会所需,生产该产品耗费的劳动时间越少,其利润越高;前者有可能走向“贫的一极”,后者有可能走向“富的一极”.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会把所获利润用于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以获取规模效益,进而形成一种财富日益增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的“滚雪球”式的良性循环.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贫者更贫、富者更富,两极分化由此产生和加剧.

第三,不是政治的充要条件.关于公民社会与政治的关系,传统理论认为公民社会是政治建立的逻辑起点、社会基础和发展动力,公民社会的成长必然导致政治化,即公民社会是政治的充要条件.但公民社会的实践和当代学者的研究表明,公民社会与政治的关系远非一种简单的正相关,两者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它至少可概括为两个层面:(1)公民社会是政治的必要条件.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①公民社会是制约和监督政治国家的重要力量,②公民社会促进政治参与,③公民社会孕育的政治文化,④公民社会维护政治的稳定.(2)公民社会不是政治的充分条件.体现在:①公民社会可能只是软弱的独立.在现实中,大多数公民社会组织(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仍被置于政治国家的支配之下.且人们常常聚焦于公民社会对的作用,而忽略了政治化进程给予公民社会的制度和文化支持,②存在反的公民社会组织.各种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主张和价值取向不尽相同,有的甚至截然相反,与反的价值取向、宽容与不宽容的政治气质并存.反的公民社会组织多表现为垂直等级结构,没有自由退出机制,并且是封闭的,不鼓励组织之间的交流,③公民社会有可能与政治国家进行政治交易.一些公民社会组织与政治国家间存在着十分暧昧的双边利益关系,有时公民社会大张旗鼓地支持和配合政府发起并控制由上而下的经济、政治改革,只为提升自身的合法地位和巩固已有领地.

2.政治国家的局限性

第一,淹没自治领域.国家权力的过度增长会使国家日益凌驾于社会之上,形成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总体性社会结构.社会处于国家的严密控制之下,公共权力延伸至社会所有领域,它无所不及、无处不在,公共权力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渗透社会生活,社会被高度国家化,形成所谓的社会超稳定.从表象看,国家具有很强的社会动员和社会整合能力,但从效果看,它是一种代价沉重的结构,因为它通常导致的是经济停滞、政治窒息、社会封闭和人民愚昧.政治国家淹没公民社会直接导致社会组织体系的严重削弱和蜕化、社会自我调控能力丧失,社会内部结构分化程度低下、分化速度缓慢,整个社会体系无法形成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和环境.在这种极强国家——极弱社会的模式中,国家也许能凭借其强大的控制力集中有限的社会、经济、政治资源,迅速达到经济发展、社会政治稳定的目标,但它肯定是短暂、低水平和不具有可持续性的.因为,当社会自主性无法发挥,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被压抑和束缚时,社会不可能保持长久的生机和活力,社会不可能拥有持续发展的动力,整个社会也就无法形成良性结构和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背离公共利益.政治国家对公共利益的背离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国家机构背离公共利益.国家机构可能利用立法、制定或执行公共政策的机会,谋取部门自身利益,各部门对管理权、处罚权、许可权、收费权等的争夺,必然导致相互掣肘、政出多门.(2)政府官员背离公共利益.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公民作为选民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其选举行为是以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为基础.由于普通选民无力支付相对昂贵的政治信息成本,他们往往出于“理性的无知”而不.这样,政府就往往为代表特殊利益集团的政策制定者所操纵,由此滋长了种种弊端,从而背离其公共利益写作技巧人的角色.[17](3)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之实.过分夸大公共利益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之功能,而忽视公共利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之宗旨.(4)导致“制度僵化症”(institutional sclerosis,又译机构僵化症).表面自主的政治国家极易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响而拒绝变革,它以免受其它社会势力的干扰为理由,而实际在为特殊利益集团怎么写作.此时,公共决策过程实质上是大的利益集团的利益交换过程,公共政策是利益集团间相弈的结果.在国家中占垄断地位的社会势力在日益强大的同时,为维护自身的特殊利益而愈发保守,他们拒绝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做出反应,排斥威胁自身特殊利益的制度创新. 第三,权力寻租.权力寻租活动是利用行政或法律的手段来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的自由流动、自由竞争,以维护和攫取既得利益.权力寻租活动赖以存在的前提是公共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介入,寻租活动会使政府决策和运作受个人或利益集团的摆布.由于政府的各项经济决策往往以某种公共利益需要为借口而实际为某些利益集团怎么写作,特殊的利益集团为逃避市场竞争、规避市场风险、实现高额垄断利润,而进行各种寻租活动,寻求政府保护.政府官员则会想方设法地去利用种种特权寻求租金,这是所谓的政治创租和政治抽租.在这里,公共权力控制者实际上经常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向寻租者出租公共权力以获取租金;另一方面又通过公共权力处处设租,创造新的租金来源.

第四,政治合法性危机.合法性危机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性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难以摆脱合法性危机的困扰.合法性危机可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合法性危机表现为较为广泛的政治冲突和社会不稳定,直接危及政治权威的存在;第二层次的合法性危机则潜伏在现存的政治秩序之中,而在经验层面并不存在广泛的政治冲突和社会不稳定,民众对政治系统也基本信任和服从,但存在危及政治权威生存的潜在可能性.前者可称为“实在的合法性危机”,后者可称为“潜在的合法性危机”.[18]对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更多的是实在的合法性危机,在这些国家,内乱、政变、革命、战争屡屡发生,政治不稳定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在合法性危机理论中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关系问题.有效性是指政策输出的实际绩效,即政治体系满足大多数人民及少数强势集团的利益和需求的程度,但它并不具有合法性所蕴含的信念力量.合法性并不等同于有效性,在现实的政治国家中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存在或同时缺失的情况,也有合法性高但有效性低或有效性高但合法性低的情况,这说明合法性并不必然需要有效性,有效性也并不必然带来合法性.合法性与有效性又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当政治体系的成员认同体系具有统治的合法性,就可以弥补长期的不良政策绩效,同时对政治体系采取与其利益相悖的行为表示认可;同理,如果政治体系能够长期满足成员的需要和利益,也可赢得统治的合法性;最后,即使一个传统的政治体系能够完全拥有统治的合法性,但如果长期以来表现得昏庸无能,亦会逐渐侵蚀其合法性.” [19]

四、推进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

既然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都有其局限性,那么在处理两者的关系问题上就不能把两者简单对立起来,以其中一方为本位,扼制另一方,而应该探究扬两者之长、避两者之短的有效途径.失去控制的公民社会和干预过度的政治国家都会导致发展的失败.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有序发展互为条件,如果国家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方面保持连贯性,公民社会组织就能更有效地影响国家政策,活跃的公民社会,实际上往往会加强而不是削弱国家的能力;没有什么比一个虚弱的、毫无生气的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损害更大了,在非独裁的环境下,国家在培育健康公民社会的过程中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彼此需要,并且从两全其美的角度看,他们能够并行不悖地发展,而不是以对方作为发展的代价.[20]“只有在一个繁荣的公民社会里,有强有力的国家和得到明智政府支持的公开机构,我们才能够实现个人的价值.大多数的个人要成功,社会就必须是强有力的,社会如果软弱无力,权力和收益就会流向少数人而不是多数人.” [21]

尤其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社会自主性缺失和国家权威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存在. 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必须警惕两种倾向:一是无视国家的基础是社会,盲目崇拜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向社会过度扩张,甚至国家取代和吞并社会的集权或极权主义模式;二是片面强调社会决定国家,过分凸显国家的消极意义,鼓动社会对国家的盲目抵制和对抗,这最终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社会失序和政治动荡.发展中国家公民社会建构的目标模式只能是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即超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建立两者间相互制约又彼此合作,相互独立又彼此依赖的有机统一关系.这种关系既能保证公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又能充分发挥作为社会总体和根本利益代表的政治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有效的协调和控制,最终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强国家——强社会”.

实现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互动,从公民社会的向度看,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形成对政治国家的制度化、规范化制衡,使自身免受政治国家的超常干预和侵犯,发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防止专制和极权主义的屏障作用.创造一个具有实质自主性、独立性和自我管理的社会空间是公民社会的发挥其“独立之眼”功能的基本前提.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公民社会作为基础,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以社会权利制约公共权力和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限制政治国家的权力是公民社会的基本职能,也是现代政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2)培育多元利益集团,多方式、多渠道表达其利益诉求和实现政治参与.这为建立政治提供强大动力,并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利益集团是一定利益主体向国家表达明确利益诉求的有组织的自治性团体,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一个国家,如果某个利益集团或者某几个利益集团结盟对社会起支配性作用,那么它随时都有可能陷入专制统治之中.多元利益集团的形成和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渠道的多样化不仅有助于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而且能促进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及其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良性化,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一个缺乏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渠道的简单政治体系在传统社会有可能是稳定的,但在社会转型时期或变革时期则多是短命的,由于国家政治制度化程度很低,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很难或不可能通过合法渠道予以表达,也很难在政治体系内得以调节和综合.因此,政治参与的急剧增长会引起政治不稳定.[22]在一个分化程度高的现代化政治体系中,多元利益集团普遍形成、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渠道畅通,它们维系着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双向互动,有效避免了两者间的激烈对抗、内耗甚至两败俱伤.在此类政治体系中实行一种多行为主体的政治管理过程,公民社会中的私人机构、非政府组织能够同公共机构一样参与某些必要的公共管理事务,成为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之一. (3)不断增强自身的理性化品格,减少导致两极分化、阶层对立和社会动荡的因素.公民社会组织应在法治的规约下致力于为其成员和社会提供怎么写作,而不是与国家展开对抗,公民社会组织之间要协同合作、互相监督,克服无政府主义倾向,积极进行有序、规范的政治参与.公民社会组织的成熟程度是判断公民社会的发展程度的核心指标.

实现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互动,从政治国家的向度看,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承认公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为其发展提供较大的合法活动空间.公民社会的发展本身就体现着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体现着还政于民的过程,公民社会组织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广阔的自主活动领域.由公共权力主体自觉地培育和塑造出一个监督和制衡自身的他物,这是政治国家必须的现实悖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互动以两者职能边界的合理界分、两者相对自主性的形成为前提.唯有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公民社会,才可能正常运转、发挥自身功能;同样,唯有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国家才能摆脱特定社会势力的掣肘,从而真正作为社会的“公器”代表和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2)培育公民社会的主体意识、自由意识、竞争意识和法治意识,增强公民社会的理性化、自主性品格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国家应创设和保护一个开放的公共领域,在这一领域中,公民作为政治行为主体能够自由讨论国家政策和评价国家行为.公共领域作为决策基础的功能的充分发挥,对于国家的发展而言,无疑将增强其政治合法性.国家通过规范和调控公民社会组织间的关系,防范和惩治其相互攫取权力而转嫁责任的有损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

(3)确立公民社会的普遍性法律规则,协调和仲裁公民社会自身所无力解决的矛盾和冲突,尽力克服其消极性.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取缔那些非法的组织,也可促使民众自动放弃这些组织,或者这些组织通过自觉改造的方式符合法律规范,但国家权力不能逾越其界限,侵害个体基本权利和合法的公民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国家不能直接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国家在公共治理中扮演催化剂和促进者的作用,它只掌舵而不划桨.

(4)增强政治国家自身的能力和权威.公民社会需要的并不是一个守夜人式的“弱国家”,而是一个有限且有效的政府.它必须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引导经济发展与保障公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责任,对于公民社会无力解决的问题,如:社会公正、环境保护、国民教育等,国家必须主动予以解决.这是国家保障社会秩序、增强社会整合能力和提升合法性权威的重要途径.国家能力的提升和国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公民的自愿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社会变迁时期的政治国家需要形成富有弹性且趋向现代价值目标的政治体系,以调适旧的社会变量和现代化所寻求的新社会变量.政治体系应具有相当的开放度,可充分吸纳各类形成规模的政治诉求,对公民社会实施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的管理而不是非理性的规约.

总之,我们应着力推进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通过这种互动,克服各自的消极方面,超越“零和博弈”走向“正和博弈”,形成政治国家能力强大、公民社会富有活力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