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因果律

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434 浏览:66702

摘 要 :通过因果范畴作为主体的先天认知形式和因果原理作为经验对象的先天构成法则来解读康德的因果观.其因果律是从纯粹知性范畴的先验观念性到经验对象因果律的经验实在性的统一.

关 键 词 :因果律;因果范畴;时间图型;泛在性;齐一性

康德认为因果关系是一种先天的认识形式,我们必然以这种认识形式去认知客观对象.并且因果原理作为一种先天的法则参与到经验的构成中去,使经验成为可能.这就是因果规律普遍存在的根据.

一、因果律如何具有必然性和严格的普遍性

康德认为因果律作为自然科学的基础首先是现实存在的.这些科学是现实存在着的,它们必定是可能的这一点通过它们的现实性而得到了证明,这门科学很值得作为一门独特的科学在其不论是宽还是窄的范围内单独的创立起来[1].要回答的只是因果律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而这正是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总课题:先天综合判断是如何可能的?

(一)主体固有的认知形式,因果范畴是知性认知对象的逻辑机能

不是原因和结果的概念符合对象,而是对象符合原因和结果的范畴,对象才能成为我们所认识的经验对象.范畴就是知性把所予的表象纳入到一般统觉之下的逻辑机能.只要我们去认识一个事物我们就会以因果必然的方式去联结我们的知觉的杂多表象从而形成经验知识.因果范畴作为主体的逻辑机能就必然会把知觉的杂多表象以因果连续的方式联结在一个统一的意识之下.所以作为主体下判断的逻辑机能,作为知性固有的认识形式,因果性具有普遍必然性.

(二)原因和结果是经验对象的构成规则,知性为自然立法

范畴必须借助于先验的时间规定才能应用于对象之上.时间本身被经验的第一类被看作是持存不变的实体,进而现象在作为时间基底中的相继性就被表现出来,就是经验的第二类比——因果律的时间相继原理.在因果关系中原因在时间中把结果规定为连续而来的东西[1].一切的感性杂多都会在作为内感官的时间之中得以表象,在时间中被规则.而时间是我们内直观的感性形式,同时内部经验依赖于感性接受性的外部持存之物,当作为一系列的现象的经验对象被给予我们时,也只有通过我们把现象的接续,从而把一切变化从属于因果律之下,这经验才是可能的,才可能被我们领会到,经验才可能发生.所以因果律在这里便有了一种客观实在性.我们在经验中认识的这个因果规律也正是我们的知性事先放到经验对象中去的那同一个因果原则.

二、康德因果观与休谟因果观的比较

休谟站在彻底的经验主义的立场,把一切知识的来源都归结为知觉印象.因果律就只能是出于心理的联想习惯.但休谟认为理性也只是我们灵魂中的一种神奇而不可理解的本能,这个本能带着我们经历一系列的观念,并按照特殊情况和关系而赋予那些观念以特殊的性质,这种本能诚然是由过去的经验发生的[2].这让休谟因果关系具有认识上的必然性,虽然这只是一种经验内的必然性.但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接触到了事情的关键,即我们只有从人的立场才能理解因果性,或者说,因果性本身是“自然的人化”的表现[3].但这种主观必然性还不能说明认识主体对客体的切中.

三、对康德因果律泛在性和齐一性两层含义的理解

泛在性,即每一个发生的事件都有一个原因.齐一性,即相同的原因总会引起相同的结果.康德似乎没有把这两层含义分开来说.那么对康德的因果律说明是应该进行弱读呢?还是还是强读呢?(根据钱捷的区分,弱读只是确立因果律的泛在性,而强读则还要确立因果律的齐一性[4].)回顾康德的证明过程不难看出,康德对泛在性是以范畴的演绎来说明,以时间图型法来实现的.我们必须以因果律的规则把事件领会在时间的接续中,否则经验对象就是不可能的.所以因果律是普遍存在的.而对齐一性,康德是把它包含在第一层含义中的.首先因果概念是一组范畴,它是范畴所以它有泛在性;其次这组范畴的性质是因果性,它在时间图型上表现出来就是时间的接续性,运用到对象上就是事物的因果齐一律.只是这范畴本身的因果性含义或者齐一性含义康德没有进一步来说明.他说,我们的知性只有借助于范畴、并恰好只通过这个种类和这个数目的范畴才能达到先天统觉的统一性,对它的这一特性很难说出进一步的理由,正如我们恰好拥有这些而不是任何别的判断机能,或者为什么唯有时间和空间是我们的可能直观形式,也不能说出进一步理由一样[1].其次,康德可能会认为因果律的齐一性只是具体的学理,而他批判哲学的重点不在于此.


康德对因果律的阐明是其纯粹理性批判的重要环节,其因果关系难免流于形式化,但康德哲学的意图不是扩展知识本身,而只是校正知识,并且应该充当一切先天知识的有价值或无价值的试金石.因此,这样一种批判就是尽可能为这类知识的一种工具论做准备的[1].在此康德并非用学理的论证而是以经验可能性的方式得以展现和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