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洛克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

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614 浏览:58289

摘 要:自由主义(liberali),意为:“一种政治学说,以保护和强化个人自由问题作为其学说理念的核心.”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通常认为,政府是必要的,以社会中个人的权利免遭伤害.但是,他们也认识到,政府本身,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构成危害社会个人权利的威胁.1所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通常致力于研究制定一个体系,一方面赋予政府必要的权利,另一方面对其加以限制,以防止上述滥权情况的发生.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的奠基人.他的自由主义哲学思想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影响巨大,甚至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以及近代西方政治实践与进程中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洛克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的探讨也一定会有助于我国当代对西方近代政治制度与实践的重新认识与评价,对中国进行现代化进程、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构建健全的法制社会、建立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 键 词:自由主义;社会契约;分权制衡;政治哲学

作者简介: 宗民(1987.1.30-),男,北京,硕士,研究方向:政治哲学.

[中图分类号]:B56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35--04

一、自由主义哲学思想体系的产生

西方自由主义的思想发展源远流长,尤其以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的理论与实践之影响最为广泛与深远.长期以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占据西方社会思潮的主流地位.由于西方哲学思想之源头自古希腊始,它的进步与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一脉相承的过程.故而,近代,尤其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后发展完善出来的哲学思想,究其根源,大多可以回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哲学思想,自由主义亦不例外.古希腊,很多著名哲学家提出了自由主义观念中的若干因素.2例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德谟克利特、普罗泰戈拉等等,他们从不同角度都阐述了类似近代自由主义哲学思想的很多观念.

但是,近代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建立已被哲学界公认产生于光荣革命以后的英国.而约翰·洛克则是完善这一政治哲学思想的开创者与奠基人.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出生于英格兰南部的格林通城.他对实现科学具有浓厚的兴趣,在医学法律等方面有很深的造诣.1668年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1682年因反王室而流亡荷兰,光荣革命后返回英国.著有《人类理解论》,《论宗教宽容的书信》和《政府论·两篇》等作品.返回英国后,多年参与英国近代政治实践,担任过上诉法院院长,贸易与殖民部部长,成为了当时英国辉格党重要的理论家.3

洛克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体系受到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影响,他正是以经验主义认识论作为其政治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约翰·洛克本人即英国经验主义学派的奠基人.

经验主义(Empirici),定义为:在哲学领域的一种学说,认为人类所有的概念起源于经验,所有的概念可以适用于人类的各种体验.4光荣革命之前的英国,正是近代资产阶级发展处于酝酿和爆发的前夜.不惟英国,整个欧洲社会思想领域的碰撞与辩论非常激烈.保守势力沿用中世纪的神权理论来维系旧有的哲学传统,竭力鼓吹“王权世袭”、“君权神授”的政治哲学观点,以图维持封建王朝继续统治的合法性.洛克从经验主义的角度出发,提出这些荒谬的观点不是来自于人类的经验与理性.它们的存在无法得到人类认识体验的验证,继而全面驳斥和否定了“君权神授”的观点.洛克提到:“我们知道,上帝从来没有让一个人处于惟别人之命是听的地位,以致只要别人高兴可以随意将他饿死.作为一切人类之主和父亲的上帝,没有给予他的任何一个儿女以对世界上特定一部分东西的这种所有权.”5继而,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下篇)》中,以自然状态角度出发,系统地分析了国家的起源、政治社会的起源、公民社会以及立法权范围等等政治哲学范畴的核心问题,为人类思想的进步、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制体系地建立起到了无法估量的积极意义.至此,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体系得以建立,“自由主义观点的核心要素才第一次具体化为一种连贯的知识传统.”6

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理论

(一)自然权利论

在洛克之前,英国近代哲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就已经提出了“自然法”以及“自然状态”的概念.自然状态(Natural state)霍布斯将其定义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每个人又都是自由的,但人们趋利避害的利己本性,这种自由又平等的状态就充满了战争.霍布斯提到:“自然法本身(诸如正义、公道、谨慎、慈爱,以及[总体来说]己所欲,施于人),如果没有某种权威使人们遵从,便跟那些驱使我们走向偏私、自傲、复仇等等的自然相互冲突,互相抢劫都是一种正当职业.”7洛克发展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论,并提出反对意见,洛克论述的自然状态是一个合作而和平的和谐状态,这个状态蕴于自由和平等之中.洛克描绘这是一个自由的状态,自由而不放任.在这个状态下,人与人虽然具备处置其所享有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们这种自由并不能以占有其他任何生物自由或者毁灭他们自身为手段.洛克提到:“(要侵犯或者毁灭他们)除非有一种比单纯地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要求将他毁灭.”8进而,洛克论述他的观点,提出“人类天生是自由的,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利.” 9洛克通过这样的逻辑表述,很自然地将个人权利定义为一种先于国家与社会而产生的自然权利.所以,他得出了即便政府和社会的产生,也不能剥夺和侵害包括生命、自由、财产在内的“天赋自然权利”.

(二)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的思想由来已久,它的基本定义为,一种政治哲学思想.具体是指人类作为个体融入政治社会的团体中去是透过一个类似相互同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形成时,每个人通过同意遵守共同规则的约定(或契约),并接受相应的义务,以此来保护自己和其他人不受暴力和其他种类的伤害.10洛克基于对“自然权利”的思考,提出了自由平等、私有财产和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带有约束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政府的产生逻辑上而言,就只可能产生于全体成员的同意.正如他自己所说:“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11根据洛克的论述,人们自觉地组织社会和政府的原因是因为在自然状态下,虽然呈献的是和平与合作的状态,但是,自然状态存在着各种缺陷,致使人们在这种状态下享有的权利非常不稳定.这种缺陷的产生是人类由于偏见和利害关系的影响对于自然法的模式或是无知,所以他们往往拒绝承认自然法的存在,抵触自然法的约束力.因此而产生的混乱和复杂的局面,洛克称之为“战争状态”.洛克定义战争状态为一种互相敌对和相互毁灭的状态.界定这种状态的时候主要依据是“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12战争状态下,没有自由可言,人们为了走出这种状态,基于人类的经验和理性,有一种寻找公平正义的裁判者的需求,来裁决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这种主动而理性的需求,在洛克看来即是立法、政治与社会起源的根本动力和原因.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明显不同的是,霍布斯论述,人们在通过契约的方式让渡了个人权利之后,便自然失去了反悔和要求退回到原始自然状态的基本权利.洛克则论证,人类在订立契约的时候仅仅是出于理性让渡了部分权利,而在自然状态下原始享有的那些“天赋权利”,始终保有在人类的手中,未曾放弃.所以,政府存在的根本目的其实在于修正自由且合作的自然状态下所具有的那些缺陷,如果这一目的不能达成,人们有权利解除这种契约.“如果人们在完全处于暴政之下以前没有逃游暴政的任何方法,他们就不能免遭暴政的迫害.因此他们不但享有摆脱暴政的权利,还享有防止暴政的权利.”13可以看出,在洛克的思想体系中,立法者和统治者本身已经不再如霍布斯所言,是执行与造作社会契约形成的一方的人物,而是转化为参与同意和形成契约的一部分,这就使得君主和统治者在洛克的理论体系中无法逃脱契约本身的限制和约束.洛克对社会契约论的思辨和构建也让这个理论至此从霍布斯的“授权不悔”原则完成了到“天赋人权”的进步和发展.

(三)分权制衡

分权制衡(separation of powers),指的是在政治生活中实现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职能机构之间单独的、独立的分工的原则.这种分离,被认为是限制政府任意过激行为的有效原则.14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就探讨过分权制衡的政治原则,亚里士多德提到:一切整体都有三个部分或要素,议事、行政和审判(司法).15亚里士多德通过对政体的探讨进而阐述三种要素延伸出三种机构,三种职能进行架构健全的政体来组织城邦,以分权的形式防止专制.古希腊时期对于分权思想的探讨为近代分权制衡原则的创立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而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阐发的分权制衡思想,则是系统地具有近代意义的理论建设.洛克的理论建立在他的“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洛克认为既然人们通过契约的形式脱离了自然状态,架构起了政体,那么人类让渡出去的权力即变成了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本质上应该是个人权利的保障者与保护者,但其本身若没有约束,也极可能成为个人权利的威胁和侵害者.权力本身如何加以限制,洛克提出了拆分权力互相制约的办法.他将国家权力拆分成了三种,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联盟的权力.

洛克的学说通过把权力拆分的方式使其达到互相制衡和平衡的功能,在他看来为签订契约后的政体杜绝了走上暴政和专制的危险.洛克从人性消极的层面使其政治理论带有强烈的对人性的不信任感,试图通过契约订立之初的制度安排来约束政府权利和义务的运作规范,在其理论框架下形成了一种个人、社群、国家和政府之间权利义务对立统一的模型.有限政府的理论对后来的启蒙运动中诸多政治哲学家和整个西方社会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影响和现实意义

(一)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影响

洛克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对西方政治哲学史和政治实践同时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在哲学思想发展上,洛克从经验主义为逻辑起点阐发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对大卫·休谟、约翰·密尔和伊曼努尔·康德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西方近代政治哲学领域不论是保守流派还是激进的流派,究其本质都以平等、自由为基本原则,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逐渐演变为一种常识被西方思想所认同和采纳.

在政治实践上,洛克的自由主义不惟深刻地影响了英国政治,为英国资产阶级架构了一个制度方案,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光荣革命后的君主立宪整体一直沿用至今.它还深刻地影响了法国和美国的政治实践,在法国,孟德斯鸠在接受了洛克分权制衡的观点后阐发和延伸了这种思想,在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完善地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的原则.这一原则已经成为西方近代政府建构的一个基本原则.从文献的角度探讨,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中都明显地吸收了洛克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思想内涵.正如美国哲学家梯利提到:“他(约翰·洛克)代表了近代精神,即独立和批评的精神、个人主义的精神、的精神等没有一个哲学家比洛克的思想更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精神和制度.”16


(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现实意义 我国由于历史客观的种种因素,对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倡导的许多原则长期以来是缺乏理解和认识的.首先,我国在历史上,长期属于高度集中地专制主义集权国家.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在一个或某几个人的手中,文化的背景和历史的因素使得我国严重缺乏植根西方文化中的法治、平等、和自由的传统.其次,在新主义革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受到思潮的影响,基于意识形态领域之间的分析和冲突,我国学界一直以来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西方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划为两种水火不能相容的思想体系.一度,学界高举鲜明的旗帜反对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和思潮.认为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理论对于西方自由主义毫无认同的必要和吸收借鉴的意义.这使得自由主义哲学思想在中国的发展发生了很长时间的断档.

应该承认的是,全盘否定自由主义的积极意义和现实影响,否认它和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关联,这个命题本身就违背“事物是普遍客观联系的”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哲学原理.虽然马克思主义哲学从辩证、历史和发展的眼光角度否认了西方自由主义传统概念中抽象的“自然状态”“自然法”和“抽象自由”诸多提法,但是马克思对于个人权利、社会发展的规律与原则有着自己的阐述和理解.这些阐述在基本原则上和自由主义有某种关联的契合.例如,马克思认为,现实社会中的个人是历史活动的主体,他不否认个人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等人类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材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17同马克思的哲学观点和自由观一样,西方自由主义哲学思想毫无疑问也是包含、继承和发扬了人类旧有的有关自由、人类本身和社会、国家等诸多基本问题.在理论研究层面有很多积极成果.这二者不仅不是互不兼容,相反可以互相借鉴、批判和发扬、进步.

当前,正值我国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本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现阶段依法治国、权力制衡、监督机制、公民权利等等学术和社会实践话题得到了充分的空间进行讨论和研究.在我国政治实践中,主观和客观地都有不断学习、汲取西方先进经验的痕迹和例子.譬如废除领导任期终身制,这就打破了前苏联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惯例.领导人任期有限的原则带有非常鲜明的近代西方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另外,我国当前日益重视和倡导的社会主义人权观念,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温家宝总理提出的让人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等等对于人权观念的正面解释和研讨也显示了西方自由主义中积极地观点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实践和影响.随着后工业时代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这种各国之间文化、政治、经济之间的交流和影响不可避免地会更加强烈,这种历史潮流也不可逆转,这就使得西方思想,尤其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主流的思潮对现实中国的影响和意义变得越来越重要和深远.约翰·洛克对于个人自由的阐述、对于公民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理性的解释,对于分权、法治、人权等宪政思想的构建和探讨都将成为现今中国进行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有效的理论借鉴和批判的珍贵资源.

注释:

[1]liberali.(2013).In Encyclopedia Britannica[BD]. Retrieved from http://.britannica./EBchecked/topic/339173/liberali

[2][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M],曹海军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1.

[3]苗力田、李毓章主编,西方哲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33.

[4]empirici. (2013). In Encyclopedia Britannica[BD]. Retrieved from http://.britannica./EBchecked/topic/186146/empirici

[5][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上篇)[M],《论亚当由于神的赐予而享有主权(《创世纪》第一章第二十八节)》,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6-37.

[6][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M],曹海军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18-19.

[7][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M],《论国家的成因产生和定义》,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29.

[8][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论自然状态》,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6.

[9][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9-60.

[10]social contract. (2013). In Encyclopedia Britannica.[BD] Retrieved from http://.britannica./EBchecked/topic/550994/social-contract

[11][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论政治社会的起源》,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61.

[12][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论战争状态》,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2.

[13][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论政府的解体》,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31-132.

[14]separation of powers. (2013). In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Retrieved from http://.britannica./EBchecked/topic/473411/separation-of-powers [1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第四卷-章14》,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45.

[16][美]梯利,西方哲学史[M],葛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265.

[17][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