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理的三个层次

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028 浏览:81759

[摘 要]从层次性内容的角度看,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领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解释性研究,即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怎样的、为什么是这样的研究;二是规范性研究,即对现实问题的抽象维度的研究;三是实践性运用,即对现实问题的具体维度的分析和解决.合理区分研究的不同层次,明确各个层次研究的适用范围,并把握各个层次研究的相关联系,是当前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获得实质性推进的一个必要环节.

[关 键 词 ]马克思主义理论;解释性研究;规范性研究;实践性运用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3)03-0021-05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领域,中国学者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并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过回顾、总结、反思和规划,这些可以说是“关于研究的研究”.“关于研究的研究”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者的学术自觉意识的增强和学术反思意识的提升.然而,“关于研究的研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侧重于研究成果的实体性内容,而忽略了研究成果的层次性内容.如果缺少后者,那么“关于研究的研究”就仍然是不完整的,进而也将会影响到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的发展.从层次性内容的角度看,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领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解释性研究,二是规范性研究,三是实践性运用.合理区分研究的不同层次,明确各个层次研究的适用范围,并把握各个层次研究的相关联系,是当前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获得实质性推进的一个必要环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解释性研究

在目前“关于研究的研究”的成果中,最能够体现此类研究特点的是对研究范式的研究,因而我们选取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范式的研究来说明问题.众所周知,“范式”一词来自于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尽管“范式”是该书的核心概念之一,但库恩并没有明确界定“范式”的内涵.“范式”的涵义非常广泛,可以是科学家共同体公认的科学理论,也可以是专业教育所规定的思想框架,或者是科学实验活动中某些公认的范例――包括定律、理论、应用以及仪器设备系统在内的范例,甚至可以是科学共同体成员共同的信念.一位学者认为,“范式”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的涵义多达21种[1](P77),这自然给后来学者以严格方式使用“范式”概念留下了障碍.比如,按照王南教授的统计,中国学者对“范式”的使用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含混性,但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类是在“哲学的基本思维方式”的意义上使用,第二类是在研究进路或侧重点的意义上使用,第三类是在笼统的研究风格之类意义上使用,第四类是在以重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意义上使用[2].如果我们同意王南教授的分类的话,那么即便是在这四种分类方式中,每两个之间也缺乏相同之处,如作为第一类的哲学思维方式和作为第四类的研究对象,就是极不相同的两个概念,同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领域的学者使用着同一概念却表达着完全不相同的涵义,这给我们讨论“范式”问题带来了麻烦,毕竟核心概念的明晰和确定是任何学术研究得以展开的基本条件.不过,绝大多数学者都是在第一类和第二类的意义上使用“范式”概念的,因此本文也将“范式”概念界定在“哲学的基本思维方式”和研究进路或侧重点的意义上.

以“哲学的基本思维方式”和研究进路或侧重点的意义观之,国内学界20多年来总结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范式”以及“范式转换”异常之多,例如从阶级斗争范式转向主体性范式,从实体性范式转向认识论范式,从本体论范式转向认识论范式再转向人学范式,从教科书范式转向实践论范式,从解释世界的范式转向改造世界的范式,从朴素实在论范式转向实践论思维范式,从体系研究转向问题研究,实践唯物主义解读、实践人道主义解读、人学解读、文本解读、文化解读等.仔细检视以上范式的内容,会发现它们除了都属于“哲学的基本思维方式”和研究进路或侧重点这些层面之外,在更宽广的层面上还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解释性研究.所谓解释性研究,旨在说明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怎样的(即如何实现了自身)、为什么是这样的(即为什么会这样实现自身),而不去说明马克思主义理论所研究的问题应该是怎样的.简要地说,解释性研究是对范式的解释,而不是对范式的实践.例如,关于从实体性范式转向认识论范式的研究只是分析这一转向的过程及其价值,但这些研究本身并不属于作为实践形式的实体性范式,或作为实践形式的认识论范式;关于从朴素实在论范式转向实践论思维范式的研究只是对这一转向的说明和解释,而其本身既不是以朴素实在为论题的研究,也不是以实践为论题的研究.解释性研究不随研究对象或论题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不论马克思主义理论所研究的现实问题是什么,都具有解释性研究揭示出来的那些特征.正是因为这些特征的存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才区别于其他的理论,哪怕它们研究的是相同的问题.

进一步说,马克思主义理论范式研究实质上就是一种解释性研究,但解释性研究并不局限于范式研究,还可以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特征、结构和体系的研究.例如,关于马克思主义是实践哲学的研究、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质的研究、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关系的研究,都属于解释性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解释性研究具有四个特征.一是事后性.解释性研究一定是在对某个现实问题研究之后才能出现,是对问题研究的研究,这正是黑格尔所说的“后思”或“密纳发的猫头鹰黄昏时候才起飞”的意思.当然,在特定的解释性研究完成之后,它也可以对其后的问题研究或解释性研究发挥作用,不过这与解释性研究的事后性并不冲突.二是反思性.作为对问题研究的研究,解释性研究主要是对问题研究过程中显示出的思维方式、研究进路、侧重点、研究风格、研究倾向等形式化的问题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归纳概括、总结经验、把握规律,这也就决定了解释性研究得出的成果一定是抽象的,是从众多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问题研究中抽取出共同的、本质性的特征,而舍弃其非本质的特征,这一点又直接决定了下面的特点.三是普遍性.把握规律的目的决定了解释性研究能够适用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众多主题和领域的研究,例如实践论思维方式可以在马克思主义理论领域的人学研究、价值论研究、实践研究、主体研究、文化研究、社会研究、历史研究等众多不同主题的研究中同时地体现出来,这使得解释性研究能够成为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之整体的理想相似度检测.四是比较性.解释性研究要抽取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质性的共同特征,就必须进行比较,没有比较就无法找到在本质上相同的特征,而所谓相同特征,无非是那些能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其他理论区分开来的特征,因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相同特征实质上是在与其他理论(如西方传统哲学、现代西方哲学、中国传统哲学等)相比较的意义上才成立,即已经蕴含着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其他理论之差异的默认.基于这种区分前提下的相同,我们也可以谈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其他理论的联系与相似.例如,当我们说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种“改变世界”的理论的时候,便是在默认西方传统哲学不是一种“改变世界”的理论的前提下得出的观点,否则这一观点就缺乏解释性研究的意义.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规范性研究

在我们分析何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解释性研究的时候,已经隐含着对何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规范性研究的界定,实际上这两者也是在相比较的意义上才能分别成立.具体言之,规范性研究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对现实问题的研究,即通常所说的问题研究.需要注意的是,广义地说问题研究既包括对现实问题的研究,如对商品、货币、资本等问题的研究,也包括对理论问题的研究,如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之间关系的研究,但狭义地说问题研究仅指对现实问题的研究,而不包括对理论问题的研究,本文在使用“问题研究”一词时,仅指对现实问题的研究.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对理论问题的研究基本都属于解释性的研究,而解释性研究和规范性研究终究是两种方枘圆凿的研究,无法轻易混同.

这里以马克思本人的研究为例来说明规范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的关系.在马克思一生中,耗费其时间最长、精力最大、心血最多的著作当属《资本论》.马克思在第一版序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了《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3](P8)很明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都属于现实问题,以这些问题为研究对象,必然决定了《资本论》是一种规范性的研究.不过,《资本论》的副标题是“政治经济学批判”,这又意味着《资本论》同时也是一种解释性的研究,即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展开的分析、对话和批判.从显性的文字层面,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将《资本论》的规范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区分开来,这就像区分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的通常方式那样,不过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资本论》确实又将规范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高度地融合在一起,两者之间从实质上很难截然区分.具体而言,如果不充分地联系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性分析,那么就无法真正理解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现实问题的研究;如果不有效地结合马克思对商品、货币、资本等问题的考察,那么就无法深刻领会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规范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的高度融合,抑或现实问题研究和理论问题研究的高度融合,在马克思那里本来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这在马克思的其他著作里同样如此.例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既是对工资、地租、利润、异化劳动、共产主义、货币等现实问题的研究,也是对萨伊的《论政治经济学》和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以及黑格尔辩证法和哲学等理论问题的研究;《神圣家族》既是对以鲍威尔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的自我意识哲学的批判性分析,也是对物质生产的作用、人民群众的作用和无产阶级的使命等现实问题的考察;《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既有对唯物主义、唯心主义、人性论、哲学功能等理论问题的分析,也有对真理、人的本质、社会生活的本质等现实问题的分析.而像《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宣言》等其他著作,更是时刻将现实问题研究和理论问题研究结合在一起.

关于马克思的这种研究特点,目前学者们普遍认为是将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等理论融合在一起,或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由一整块钢铸成的”理论整体.经过本文的上述考察,我们对问题的理解就应当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即马克思主义理论不仅实现了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等各种理论方式的融合和贯通,而且实现了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融合在一起的综合性的研究,即解释性研究和规范性研究融为一体的研究.进一步说,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绝不仅仅是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等理论所提出的要求,从其根源来看,毫无疑问的是现实问题研究所提出的要求.马克思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4](P502)这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根本使命是实践地改变世界,而不是理论地解释世界.与解释世界往往只需抽象出事物的某种规定性加以考察不同,改变世界面对的是具体的、浑然一体的事物.具体之为具体,是事物多方面规定性的统一,这就不能只关注事物的某种规定性,而必须对事物的各个方面规定性加以综合考察,这必然要求马克思主义理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即成为一个整体才能成功地对改变世界发挥指导作用.

到此为止,我们也就可以针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谈一谈解释性研究和规范性研究的关系了.具体而言,这两种研究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必不可少的两个组成部分.首先,就两种研究的适用范围来看,它们的边界无疑是清晰的、确定的.规范性研究是关于现实问题的研究,解释性研究是关于现实问题研究体现出来的思维方式、研究进路、侧重点、研究风格、研究倾向等问题的说明和分析.其次,就两种研究的地位来看,它们都是必不可少的.就像任何事物都可分为内容和形式一样,规范性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内容部分,解释性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形式部分,两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最后,就两种研究的功能来看,它们是相互耦合的.从静态角度看,规范性研究是原始研究,解释性研究是关于原始研究的再研究,而从动态角度看,两者的逻辑次序便不再固定,解释性研究对规范性研究发挥着引导、限制和调节作用,规范性研究则是解释性研究的研究对象.可以说,没有解释性研究的规范性研究是盲的,没有规范性研究的解释性研究是空的.当规范性研究深入到一定程度之后,必然在客观上要求解释性研究加以反思,以期把握规律、发挥引导作用;而解释性研究又需要规范性研究作为基础和对象,否则脱离了规范性研究,解释性研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践性运用

看到这一节的标题也许有读者会问:规范性研究不正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立场、方法和观点分析现实问题的研究吗?这不正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践性运用吗?为什么还要单独分出一个“实践性运用”的层次?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它关系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其他理论的根本异质性.也就是说,解释性研究和规范性研究是所有理论都可能具有的理论形态,例如西方传统哲学、现代西方哲学、中国传统哲学等理论,都可以区分出解释性研究和规范性研究这两个层次,但马克思主义理论还具有第三个不可取代的重要层次,即实践性运用的层次.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其他理论(就古希腊哲学直至马克思同时代的理论而言)的根本异质性,在于理论的实现方式上.对于其他理论而言,其实现方式是理论地实现,而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而言,其实现方式是实践地实现.作为致力于“改变世界”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在分析和解决时代面临的重大问题的思维和实践过程中实现自身的,这一实现方式决定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必然怎么写作于、服从于现实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基于此,也就会发生以下两件事情: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显性”地消失了,即在现实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中已经看不出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哪里了;二是马克思主义理论“隐性”地复活了,即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时刻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方法论功能、立场性支撑、价值论引导和理想论指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践性运用(这里仅指真正意义上的实践性运用,而不是指披着马克思主义理论之外衣的非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践性运用)中,由于已经无法“直接”地看到马克思主义理论,所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再是“理论地实现”,但马克思主义理论又时刻融身于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中,所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又以另一种形式“复活”了,即“实践地实现”.这种特点用马克思自己的话来表达,便是“不使哲学成为现实,就不能够消灭哲学”[1](P10),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原文中的“哲学”,可以广义地理解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而言,“改变世界”不仅是一个正在实现的现实的事情,更是一个有待实现的遥远的目标.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了真正怎么写作于“改变世界”的事业,必须通过强化自身的方式来消灭自身,而“强化自身”无非就是指强化自身的方法论功能、立场性支撑、价值论引导和理想论指引,“消灭自身”无非就是怎么写作于“改变世界”之事业的另一种表达.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践性运用恰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最具有生命力、最能体现马克思主义之特色、马克思主义维持自我生命线的最重要的部分.实际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价值与意义如能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之实践性运用的平台上加以重新审视和评估,一定能获得全新的理解.

若只是说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践性运用是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人们还会提出疑问:同样是对现实问题的分析与解决,那么规范性研究与实践性运用的区分标准到底是什么?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两者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层次性区分,而不是内容的区分.在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中,规范性研究和实践性运用往往是交错结合的,但这不意味着两者就无法区分.具体而言,规范性研究侧重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术谱系中关注的那些现实问题,如商品问题、货币问题、资本问题、历史问题、社会发展问题等,这些问题都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可以说是“抽象的现实问题”或“现实问题的抽象维度”;实践性运用侧重于国家关注以及普通大众关注的那些现实问题,如“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文化软实力”以及“收入差距”、“房地产调控”、“看病费用”、“素质教育”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具有明显的具体性,可以说是“具体的现实问题”或“现实问题的具体维度”.其次,规范性研究是理论性的,而实践性运用则是非理论性的,这也是“实践性运用”这一概念中没有出现“研究”这一术语的原因.从上述对现实问题的列举就可以看出,规范性研究终究是理论层次的研究,因为理论总是抽象的、普遍的,例如关于商品问题的理论就普遍地适用于马克思时代和当今时代、中国和国外;实践性运用总是指向特殊、具体,例如关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和“房地产调控”、“看病费用”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主要是体现于当代中国,而不是其他时代、其他地区.


四、小 结

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做出解释性研究、规范性研究和实践性运用这三个层次的区分,并不是要在“关于研究的研究”中再增加一种新的标准.实际上,上述三个层次早已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内部,只是长期以来未被人们揭示出来而已,因此本文所做的只不过是一种“显现”和“澄明”的工作.笔者尤其想指出的是,“显现”和“澄明”主要适用于解释性研究和规范性研究,而实践性运用的价值和意义尚未被广大学者所认同,这其中也许包含着学者对于非学术工作的不屑.然而,对于致力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大众化、时代化”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学者而言,马克思主义的走向大众和被大众所理解和掌握,是一个绝对无法绕过并且需要秉承历史自觉和担当责任的重大任务,就此而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践性运用又何尝不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学者最应当有所作为的领域?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