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性因素在辩证法中的命运

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018 浏览:12006

作者简介:郑伟(1981-),男,山东日照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2006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关于人的学说.

摘 要:在不同的辩证法解读范式中,差异性因素有着不同的命运.古希腊哲学的辩证思维中就出现了对待差异性的两种不同态度,并对整个西方哲学影响深远.西方哲学的认识论转向为精神辩证法的建立准备了重要条件.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形而上学辩证法在精神性的扬弃运动中,最终泯灭了差异性因素.辩证唯物主义以实践为基础的辩证法实现了个体差异性与历史运动性的有机统一.

关 键 词 :辩证法;差异性;实践

中图分类号:B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10-0049-04

在辩证法中,一直存在着这样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处理“一般、普遍/个别、特殊”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如何处理辩证法中的差异性、个别性因素的问题.在西方传统的总体性哲学中,个别性的因素往往最终被总体性所统摄或同化.在这样的辩证法解读范式中,辩证法往往成了一个空洞的、强制的框架,一个消融一切个别性的洪流,一个万能的框架,最终丧失了它的革命性和批判性,成了附庸风雅的工具――“变戏法”.

一、古希腊时期辩证思维中的差异性因素

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证思维就已经出现了,并且在不同的学派那里是有区别的.总体上来说,古希腊的辩证思维可以分为两个类型:第一,辩证思维与本体论的自发结合;第二,辩证法仅仅是一种方法,仅限于工具性的运用,无缘于哲学的最高理想.

辩证思维的第一种形式产生于伊奥尼亚学派的宇宙观念中,并且在阿那克萨哥拉、恩培多克勒、德谟克利特那里得到了相当的发展.这是一种描述经验世界的矛盾性及其运动的理论尝试.这种朴素的辩证法的特点,用列宁的话来总结就是:“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不但现象是短暂的、运动的、流逝的、只是被检测定的界限所划分的,而且事物的本质也是如此.”[1]

在这种自然的辩证思维中,世界的本体被认为是运动变化的,矛盾的思想得到了正面的承认.这是自然辩证法的最初理论形态.然而,在这种形态中,整个世界的有规律的运动代替了永恒的神意,整个世界成了一团“活火”:“这个世界,对于一切存在物都是一样的,它不是任何神所创造的,也不是任何人所创造的;它过去、现在、未来永远是一团永恒的活火,在一定的分寸上燃烧,在一定的分寸上熄灭等一切转化为火,火又转化为一切.”[2]在这种朴素的辩证思维中,个别性、差异性因素最终都服从了绝对的运动,为永恒的有规律的运动所融化和消解.

辩证思维的第二种形式主要体现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哲学中.在他们那里,辩证法成为一种在对方的言谈之中找出矛盾,以此来推翻对方观点的“辩论之术”.在这种辩论之术的辩证法雏形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差异性,即对对方观点中的个别性因素的重视,然后通过类比、转换,揭示这种个别性因素所陷入的矛盾,从而推翻对方概括性的观点.然而,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辩证法中,辩证法本身只是工具性的,是用来推翻对方的论点的,辩证法无缘哲学的最高理想.作为柏拉图哲学的理念,仍然要遵守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则,不能存在矛盾,亦即不能允许差异性因素的存在.

在这种原始的辩证思维中,就已经出现了如何处理个别性、差异性因素与总体性因素的关系问题,并且也已经出现了对矛盾的两种不同倾向:肯定的和否定的.在近代以前的西方哲学史中,辩证思维和形式逻辑思维一直是水火不容的,直到西方近代认识论的转向,才为辩证思维的最终确立准备了条件.

二、西方哲学史认识论转向中差异性因素的失落

在西方哲学史中,亚里士多德开创的形式逻辑一直是占据主导地位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追求非此即彼的判断,对矛盾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在近代西方哲学的认识论转向中,有两个因素对辩证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第一,笛卡尔“我思故我在”命题的提出.这直接启发了康德,成为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德国古典哲学的主体,推动了辩证法的发展.“我思故我在”的命题,开创了一个新的哲学传统,那就是在思维中寻找“客观性”,在思维中寻找“本源”.“我”的本质被规定为“思维”,在这样的思维方式的影响下,思维作为精神实体,成了认识的主体.

笛卡尔的“我思”,在康德哲学成了“纯粹统觉”,变成了知性中先验的同一性因素.但是,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先验的自我仍然是不够的,因为这是知性范围内的自我,知性因素仍然不能达到纯粹的客观性,仍然是一种主观性.在绝对唯心主义辩证理性的模式下,自我最终变成了“自我意识”,最终升华为“客观思想”[3]68.这样,客观性被归属到了思想的领域,现实世界中的差异性因素反而被认为是主观的.

“自我”的这种定位,对辩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在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下,整个世界被归结为绝对精神的运动,认识论、本体论、方法论最终在黑格尔的辩证哲学中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这对辩证法内容的丰富和结构的成熟起了重要的作用;其次,这种把客观性归结于思维的做法,使得辩证法虽然能够关注现实,但是现实性因素作为差异性因素,在这种辩证法体系中只是处于不断被扬弃的位置,最终还是要服从精神的抽象同一性统治.

第二,对矛盾普遍性的最终确认.在康德哲学中,“辩证法”并不是一个光辉的字眼,辩证法意味着承认矛盾,而矛盾在康德看来则是不应该存在的,它是错误地运用理性的结果.康德认为,理性只能运用于经验的表象之内,只能按照知性(形式逻辑)的方式加以运用.如果理性超出经验的界限,去思考绝对的主体,如灵魂、上帝、自在之物,就会陷入二律背反,换言之,就会陷入矛盾.为此,康德把理性的理论运用限制在经验的范围之内.而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却承认普遍的道德律,但是这不是通过理性推出的,而是通过信仰来把握的.

黑格尔一方面肯定了康德对矛盾的发现,另一方面又批判了康德哲学对待矛盾的态度.黑格尔不仅承认矛盾,而且把矛盾普遍化了,他认为矛盾就是事物(精神事物)发展的动力.这样,在辩证法中,概念或事物内部的矛盾就成了辩证法扬弃运动的原因和动力.黑格尔的辩证哲学改变了形式逻辑思维传统对矛盾的看法,建立起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辩证逻辑的思维方式.在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中,黑格尔以辩证法为主线,把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结合为一体.他用思辨概念表达同一性的本原,把辩证运动表现为绝对精神自我展现的整体过程,力图形成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逻辑.然而,这种辩证法的解读模式存在着一个先天的缺陷:由于精神是世界的本原,那么,作为精神本原的外化――外部世界――最终将被统一到精神中去.

三、形而上学辩证法对差异性因素的“扬弃”

形而上学辩证法主要是以黑格尔辩证法为代表的.在黑格尔辩证法哲学的圆圈运动中,终点最终又回到了起点.在这一过程中,差异性的因素最终被泯灭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黑格尔对“客观性”的理解.黑格尔对“客观性”最简单的定义就是:自己依赖自己.黑格尔的这个定义是以有限和无限的区分为基础的.在黑格尔看来,有限这一类的概念是不能被称作“客观”的.经验事物是有限的,“从形式方面来说,有限是指这样一种东西,这种东西有终结,这种东西是存在的,但在与自己的他物联系起来,从而受到自己的他物的限制时,就不再存在了.所以,有限东西存在于它与它的他物的关系中,这个他物是它的否定,并且把自身表现为它的界限.”[3]83

与此相反,“无限”恰好满足了黑格尔对“客观性”的要求:思维“存在于其自身,与其自身相关,以其自身为对象等对象等是一个他物,一个否定我的东西等纯粹的思维在自身决没有任何局限”[3]83.于是,黑格尔把寻找客观性的途径从外部事物转向了思维自身.

在黑格尔看来,“思维”具有客观性,是客观的思想.在这里,黑格尔以抽象化了的主体的绝对客观性同化了客体的客观性:“反思导致事物中的普遍东西,但这普遍东西本身是概念的一个环节.说知性和理性存在于世界中,这与客观思想这个词汇的含义是相同的.”[3]68因此,在有限与无限的区分上,辩证法中的差异性因素就已经丧失了“客观性”.

第二,黑格尔对“现实”概念的理解.黑格尔有一句名言:“凡是合理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理的.”[3]36因为这句话,黑格尔被不少人所批评,然而,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这句话却是顺理成章的.按照黑格尔的逻辑,“现实的”并不是意味着“现存的”,而是意味着必然性:“特定存在一般来说部分地是现象,而只有一部分是现实等偶然的现实存在也不配享有现实东西的美名.”[3]83

在黑格尔看来,现实概念是必然性的概念.“合理的”意味着合乎“最高理性”的,合乎真理的,也就是合乎绝对精神的.因此,这一句话,在黑格尔看来无疑是绝对正确的,因为它就是一个同义反复:“凡是合乎理性(绝对精神)的东西都是必然的,凡是必然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绝对精神)的.”于是,在现实性与必然性的关系上,辩证法中的差异性因素也丧失了立足之地.

第三,虽然黑格尔的辩证法实现了认识论和本体论在唯心主义基础上的统一,但是这种统一的途径――“扬弃”运动――最终是一种“同一”的逻辑,而不是“统一”的逻辑.在这个“客观思想”的基础上,辩证法试图把整个世界的运动发展包含进来.经验性的内容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表面上是被肯定性地扬弃了,但是在最终归属问题上,其实还是被精神“同一”化了:“精神能够从一切外在东西和它自己的外在性、它的定在本身抽象出来,它能够忍受对其个体的直接性的否定,忍受无限的痛苦,就是说,能够在这个否定中肯定地保持自己.”[4]最终,精神性因素成了惟一的幸存者.

这样,黑格尔的的辩证法哲学成为一种“绝对唯心主义”.一方面,西方哲学史中的辩证思维在黑格尔哲学中实现了体系化;另一方面,辩证法中的差异性因素却最终被精神所“同一”化了.同时,这也与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时代精神所不符: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在强调个人权利,在人本主义思潮盛行的社会中,如何才能保证个体被尊重?这才是最根本的时代原因.

总之,在西方传统哲学中,辩证法始终面临着一个理论困境,那就是:如何保证辩证法的革命性、批判性不被体系的强制性所统摄、同化?如何在遵守“规律”的同时发挥个体的能动性,如何做到自由和规律的奴隶这双重身份之间的协调?

四、唯物辩证法对差异性的新解读

实践作为一种对象性的活动,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它包括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这一双向过程.正是这种对象性的活动,这种作为“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以人自身的活动为相似度检测,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5],才使得人与自然和社会的关系得以和动物区别开来,并有可能达到自觉的统一.只有在这种现实的实践活动中,才能合理地解释和解决辩证法中的差异性因素.总之,在现实的、历史的实践活动中,辩证法中的差异性因素找到了合理的存在形态:

第一,差异性因素在人化自然或人类社会的现实存在物中得到了合理的解释.人“周围的感性世界绝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6]48.同样,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也指出:“一切产业部门所处理的对象都是原料,即已被劳动滤过的劳动对象,本身已经是劳动的产品”,即使“动物和植物通常被看作是自然的产物,实际上等也是经过许多世代、在人的控制下、借助人的劳动不断发生变化的产物”[7].在此,差异性因素进入了人类历史,具备了社会的形态,成了历史的存在物、人类实践的产物.

第二,差异性因素在历史发展的过程及其实现主体中得到了承认――现实的个人及其社会实践活动.“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就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6]49,人肉体的存在首先依赖于个人的衣、食、住等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简言之,物质生活的生产才是解释人类历史的基本出发点.

现实的个人的需要引起了第一个历史活动――物质生活的再生产,而满足这些需要的对象是从自然界攫取的,因而,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矛盾是由于“现实的个人”的需要引起的.满足这种需要所进行的活动就是物质生活的再生产,因此,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最终还需要“现实的个人”的物质生产活动来解决.“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也就是说,随着历史的发展,“现实的个人”的需要是越来越丰富、越来越高级的.于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也就随之越来越深化,相应地,无论是广度上还是深度上,解决这一矛盾的物质生产实践的水平也越来越高,由此,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辩证法一方面真正地进入了人类社会发展领域,把握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物质资料的生产;另一方面,辩证法中的差异性因素在这种真实的社会历史发展及其主体中,得到了全面真实的实现.

第三,在马克思以实践为基础的唯物辩证法中,差异性因素被作为最高理想得到了合理的解释――人的自由个性及其对资本主义压迫性社会关系的斗争.

马克思认为,人类实践的社会宏观表现形式――分工,即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离,是自发产生的.受分工制约,因分工而联合起来的个人之间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性的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及其与之相伴随的生产关系把个人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使得个人作为整个社会化大生产机器的一个零部件参与社会生活.

这种社会力量驱使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由于维持这种社会化生产的必要,每一个现实的个人都被限定在社会生产的某一个特定的领域内,于是,每个人就有了自己的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正如马克思所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社会活动的这种固定化,现实的个人在社会生产中联合的产物聚合为一种统治他们的、不受他们控制的、甚至与他们愿望背道而驰的并与他们相反对的物质力量,“这是过去历史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6]85.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提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三阶段理论,在改变现实社会实践关系的基础上打破现实的社会关系的束缚,实现人的自由个性和全面发展.

总之,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辩证法的差异性因素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和保留,才能被赋予合理的历史发展形态,并在宏观的社会历史实践中得到体现.只有在实践的辩证法解读范式中,差异性因素才能具备社会历史性并在实践的基础上以发展的姿态贯穿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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