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对社会存在范畴的理解

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129 浏览:9537

【摘 要 】本文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特殊的唯物主义,即新唯物主义.旧唯物主义的基础范畴是自然存在;新唯物主义的基础范畴是社会存在,即人们的感性物质活动、实践.把握好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区别与联系,这对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有着重要意义.

【关 键 词 】新唯物主义 自然存在 社会存在

【作者简介】张晓晨 女 1982年生 苏州大学政治与管理学院06级哲学硕士 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旧唯物主义仅把意识的物质基础理解为自然存在,而新唯物主义则把它理解为社会存在.正确认识社会存在范畴,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史观.

一、社会存在范畴

旧唯物主义把存在,即物质理解为一种自然存在,这种自然存在包括人本身的存在和人之外的一切存在物,存在、物质的唯一形式就是自然.意识是自然物质长期发展到人所具有的一种属性,其对象就是自然物本身.所以,旧唯物主义认为自然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或从自然存在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这其实是一种自然唯物主义,与这种自然唯物主义相结合的辩证法最多只能说明自然界物质的运动,变化,发展以及观念的运动,变化,发展.当它企图说明社会历史这一领域时,它只是把社会还原为自然,把意识看作是自然物的一个属性和对自然物的反映.在它那里,意识和存在的关系是意识和自然的关系,因此仍然是自然唯物主义,而不是历史唯物主义.当就唯物主义者试图把社会历史看作不同与自然的东西时,他们只能从意识出发来说明历史.这样就会陷入历史唯心主义.就像恩格斯和马克思所说的:“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决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1』

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就是从改变旧唯物主义存在方式的理解上开始的,马克思提出了实践的理解方式,即把实践作为意识的现实对象,现实物质基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人们“周围的感性世界(在马克思看来,它们才是意识的现实物质)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2』应当“把感性世界理解为构成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共同的活生生的活动”.『3』在这里,马克思区分出两种存在:一是不作为人的感性活动的单纯的自然存在,二是作为人的感性活动,作为实践的存在,这就是社会存在.


社会存在范畴的重新定义,意味着历史唯物主义的诞生.马克思从人们的感性活动,从实践,从社会存在出发去解释观念的东西.马克思在表述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时说:“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4』“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5』“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6』这三种说法都表示同一种新唯物主义原则,即从人们的物质生活出发来说明人们的精神生活,历史的动力应到人们的物质生活即实践中去寻找.

马克思从对旧唯物主义对存在的直观理解的批判中定义了社会存在范畴,从而使直观唯物主义发展成为实践唯物主义,从自然唯物主义发展成为历史唯物主义.所以我们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存在范畴,就要正确理解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区别和联系.

二、社会存在和自然存在的区别

社会存在是人的感性物质活动,即人的实践活动这样一种存在.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在社会存在中存在主客体关系,社会存在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物质活动.

主客体关系是这样一种关系,一方作用于另一方,使对方在对自己有用的形式上发生变化,标志人的活动的对象性关系的一对范畴.在改造的关系中,获得好处的一方就是改造的主体.在自然界,虽然也存在着这种普遍的相互作用,但这种相互作用不是主客体关系,一方运动引起另一方运动的这种相互作用并不存在对哪一方有好处.人不是简单的利用自然物而生存,他通过改造自然物来创造自己生存的条件,人改造对象,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获得好处.这才是主客体关系.

2,社会存在具有双重的关系、属性和规律.既有自然关系,又有社会关系,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既有自然规律,又有社会规律,而且社会关系、社会属性、社会规律成为社会存在的本质关系、本质属性和本质规律.

3,社会存在是意识的现实物质基础,社会存在的发展又受意识的指导,这种相互作用在自然界运动中是不存在的.

理解社会存在的特殊性对于我们理解唯物史观有着重大的意义:唯物史观是从物质的特殊形态,从人自身的感性物质活动,即从实践出发来解释社会历史.只有从社会存在出发来理解历史才是历史唯物主义.

三、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的联系

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的联系在于两者都是物质的存在方式,都是不依赖于意识存在的客观实在.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社会存在,或者说,社会存在包括社会意识,可以有两种论证逻辑:一种逻辑是社会存在就是实践,而实践是包括意识在内的,所以社会存在也包括意识,意识是一种社会存在.另一种逻辑是存在有本体论意义和现象论意义,在本体论意义上,“存在”和“物质”同义,“社会存在”和“社会物质”同义,二者不包括意识在内.在现象论意义上,“存在”包括意识和物质,“社会存在”包括社会意识和社会物质.

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存在的确有两种意义:一是指“有”,与无相对.二是指根本之有的东西,这种存在,在唯心主义理解者那是指精神,在唯物主义理解这那就是指物质.在第一种意义上,“存在”不是一个哲学概念,它根本没有表达任何哲学观点.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用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来表述他的唯物史观,说唯物史观“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马克思在实践前加物质这一词,是为了强调实践的客观物质性,并不是说除了物质实践还有精神实践.

在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方法中:把社会历史也就是人的活动抽象,区分为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马克思曾分别用“实践”,“社会存在”等词来指称人们生活的物质方面,而用“意识”,“观念”等词来指称人们生活的精神方面.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分离与对立,实践与意识的分离与对立,是哲学抽象思维的结果,不是说在社会生活中二者是分离与独立的,而且即使在思维中也不能只有对立没有联系.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唯物史观的“社会存在”范畴,指的是一种特殊的物质形态,是物质的社会形态,是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实践.在理解“社会存在”范畴时,既要了解它与自然存在相区别的特殊性,又要了解它与自然存在相联系的统一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 第50页

[2][3][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 第50,48,50,43,31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 第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