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恋中自由与责任意识的哲学反思

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310 浏览:20668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现代年轻人在恋爱与婚姻方面早已摆脱旧制度和旧观念的束缚,婚恋自由意识已逐渐占据现代青年的思想.可是在我们高歌婚恋自由的同时,也不能忘记责任意识的制约.本文通过回顾自由与责任两个概念的历史演变,分析了我国婚恋中自由与责任意识的现存状况,并得出在婚恋状态中自由与责任总是互为前提,相辅相成的结论.

关 键 词 :自由;责任;婚恋

一、自由概念的历史演化及其内涵

自由是人的内在本质,是人类的普遍价值追求,而纵观人类的整个发展史,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人类争取自由、渴望自由的奋斗史.那么对于这一人类永恒追求的内在价值来说自古以来众多哲学家与思想家都对其提出了自己的解读.在西方,在早期天主教的哲学的教文哲学中,自由意志的问题已经被提出来了.圣奥古斯汀认为,上帝是立法者,是最高的主宰,天使和人们都有自由意志,但是这种自由意志必须受到义务的约束.就这样在当时的西方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宗教政治的衰落,人们要求从神的统治下解放出来,于是讲人性、讲人的价值;讲人的自由、尊严、崇高;讲真、善、美的人文主义思潮随之诞生.在德国古典哲学中,自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黑格尔对其做了认真的探讨,他认为,自由是作为主体的绝对精神的自我意识、自我决定、自我创造,从而达到真理的过程.而马克思在总结前人对自由涵义成果的基础上,把主体与自由结合在一起,认为自由就是主体的内在本质,并把自由与主体的自我实现活动结合起来,指出自由的社会性和历史性.马克思指出“人的基本活动是生产劳动,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这个特性的本质就是自由.”[1]在这里马克思说劳动是人的社会的类本质,就是说自由是人的社会类本质,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的本质就是自由.

总的来看,自由一词在不同的哲学家那里有着不同的涵义,这就是自由的多义性.然而,我们从诸多意义的自由中可以得出,自由是人本身固有的特性,主体的自由不是由外在规定的,也即是指人的精神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超越时空的制约,按照自己的意愿能动地确立目的、选择行为的方式.

二、责任概念的历史演化及其内涵

萨特曾经说过“人由于命定是自由,把整个世界的重量担在肩上,他对作为存在方式的世界和他本身是有责任的”.那么,自由与责任是永不可分的,而责任同自由一样也是个古老的话题.西方哲学中,在很早以前的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除非被迫而作恶,或以无知而作恶,否则都要受罚.因为由于被迫和无知而作恶,没有责任.”近代以来,也有过不少哲学家就责任的内涵阐述过自己的观点.康德以责任为中心来勾画他的学,将责任视为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他要求人在行为必须为了责任而责任,来实现人的自由和提升人的尊严.而在前面所提到的萨特所说的责任,主要是指道德责任,因为我们的意志是自律的,选择是自我决定的,因此,我必须对我的选择承担责任.同时,萨特反对推脱责任,认为自由与责任是不可分的.而英国作家维克多费兰克也说过:“每个人都被生命询问,而他只有用自己的生命才能回答此问题;只有以‘负责’来答复生命.因此,‘能够负责’是人类存在最重要的本质.”因为人有意识,所以人的天职就注定了人的责任性.作为可以主宰万物的灵长,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去对人和他以外的事物负责.因此,我们不难看出责任就其本质而言,是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对现实的人的现实要求.

三、自由意识在我国婚恋中的体现

恋爱和婚姻是人生重要的组成部分,男婚女嫁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可以反映一个时代的特征和兴衰.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的婚恋摆脱了旧制度和旧观念的束缚,结婚与离婚变得更为自由.然而,当爱情被附上自由这个后缀,人们却好像在婚恋的世界里迷失了自己.

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人们的婚恋观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现如今,80后成为了择偶大军中的主流.这些在改革开放后出生的年轻人,在恋爱与婚姻方面早已摆脱旧制度和旧观念的束缚,走出了封建思想为主线的缺乏个人主体意识的陈旧爱情观,婚恋自由观念深入人心.当代社会中的男女在婚姻恋爱问题上有了自主选择的权利,也有了更多的选择,然而,过度的自由则会带来种种新的社会问题.就拿现实来说,当代社会男女更加自我的情感需求成为了婚姻和爱情的重要构成,双方对婚恋或家庭所需履行的责任及义务感则相对弱化,离婚以及未婚同居等现象都有所增长.换言之,在这个高歌自由恋爱的时代,很多人都已被形式化的外衣所掩盖,物质为上与利益最大化模糊了现代青年男女对纯粹爱情的追求,而真正的爱情好像都已经荡然无存了.如果想要找到形成这一社会问题的原因并不难,在倡导自由与人权的社会大环境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范围与频率在逐渐扩大,自由主义思想深入人心,进而使得人们形成日益开放的婚恋观念,再加上宽容的社会环境以及相对减弱的道德与法律的约束力,那么促成现代社会人们强调自由而忽视责任的婚恋观念就已是见怪不怪了.

四、我国婚恋中责任意识的养成

恋爱、婚姻和家庭是人类自身再生产的重要形式.对每一个人来说,恋爱、婚姻、家庭都是一个重大而严肃的课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幸福,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繁荣.当代社会中的男女在摆脱掉封建社会包办婚姻等一系列落后习俗后,迈入婚恋自由的新时代,可是我们不要忘记凡事我们都要坚持适度原则,婚恋自由我们提倡,可脱离掉责任的制约,就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提到责任,世界著名心理学大师弗洛姆给责任以如下定义:“对于一对真心相爱的夫妻来说,责任便是各自对对方主动表现的一种自觉关注,并且,这种对自己爱人的自觉关注也是他们情感的需要.”[2]因此人们在婚恋中获取自由和独立的同时,不应忽视双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世界上从来就没有无条件的自由,生活里从不存在我行我素的责任.马克思就曾指出,男女之间的关系是衡量社会文化修养水平的尺度,这种关系表明“自然界在何种程度上成了人具有的人的本性”.[3]在自由婚恋观念的指引下,如果整个社会中形成的婚恋形式并没有偏离传统的婚恋习俗,人们依旧遵从老一代人留下来的宝贵而又良好的婚恋观念,这样就会促使人们在以自由为前提的条件下依然自觉而无私地为另一半承担起责任和义务.责任感的养成,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入实践层面.一个人要想养成良好的责任意识,就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将自己对责任的理解转化为行动力.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婚恋观认为,恋爱与婚姻都要实行自由原则,但请记住责任、义务与自由总是如影随形的.


五、结论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婚姻是爱情的硕果,爱情与婚姻构成了家庭,而一个又一个的家庭组成了整个社会,在社会、家庭与夫妻这一个个的有机体内,自由与责任总是互为前提,相辅相成的.我们应该在婚恋自由的基础上,用更加有责任的心态去交流,以更加单纯的目的去沟通,以更加的健康的方法去交往,继续去寻找自由婚恋的美好和幸福.只有每个人贡献属于自己的社会责任,才会享受到属于每个人的社会自由,同时,只有每个人奉献属于自身的家庭责任,才会受益于属于每个人的家庭自由!(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