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知\哲人和自然正当

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763 浏览:17415

施特劳斯不满现代神学对古代神学的现写作技巧性化解释,他同时要在正统神学和无神论之外看看有没有别的不同立场,这是他对中世纪先知学发生强烈兴趣的一个主要原因.他的第二本书《哲学和法》(1935)便是他对中世纪启蒙思想的集中研究.在本书中,施特劳斯对中世纪犹太思想家的神学―政治问题的关心,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0世纪30年代初,施特劳斯对迈蒙尼德和先于他的中世纪伊斯兰思想家,尤其是阿尔法拉比产生了兴趣.施特劳斯在中世纪先知学中看到了哲学和神启宗教之间的一种可能的妥协.中世纪的犹太和伊斯兰哲学家在先知学中为神的启示之所以可能存在提供了一种自然条件的解释,其中关键在于迈蒙尼德和伊斯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们以政治来解说“先知”的意义.

按照他们的解释,“先知”与其说是一个神学问题,还不如说是一个政治问题.用施特劳斯的话来说,在先知学里,神的“律法”基础是由哲学来奠定的.按照这种对先知学的政治理解,“先知是教师和统治者合二为一,是哲学家和立法者并为一体”.先知所宣示的“法”召唤人以用神意的完美理解来完善自身,以此成就完美的城邦.“法”的另一个作用是协调人的普通生活.“法”要求“人的生活有统一而完整的秩序”.

只有先知能建立完美城邦,伊斯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的这种想法使他们成为柏拉图思想的真正传人.在他们那里,先知就是相当于柏拉图的哲学家―王.因此,神法也就体现为柏拉图所认可的最佳生活秩序(regime,政体).柏拉图的学说使得迈蒙尼德和伊斯兰先驱从此能够把神法建立在哲学的基础之上.

神法和哲学的一致,以及启示之神和哲学理性的一致,似乎让神学和政治找到了一个可以维持相互平衡的解决方案.

哲学家―先知建立完美城邦,神圣律法于是成为城邦之法,城邦之法约束所有的城邦中人,包括哲学家自己.“法”指引哲人和普通人走向完美,但哲人有哲人的完善,普通人有普通人的完善.哲学使“法”合理,而“法”也使哲学合理.这种和谐与协调其实只是表面的,而表面下的潜在紧张,才是施特劳斯在《哲学与律法》中最关心的问题.为了探索这个问题,施特劳斯加强了对先知学的政治解释,得出了与传统解释(神―哲和谐)不同的结论,这个结论便包含在他著名的“隐秘写作”技艺说之中.

“隐秘写作”技艺的关键是神学与哲学的紧张关系.在施特劳斯那里,这一紧张关系的一个特定表现就是伊斯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与迈蒙尼德之间的紧张关系.前者所持的是严格的政治解释(纯理性的自然法真理),后者所持的则是一种政治兼宗教解释(神启真理补充理性真理).

在施特劳斯之前,研究者对迈蒙尼德的解释是,迈蒙尼德所说的神启,指的是人的理性无法独立把握的神性真理.这与伊斯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不同.但是,施特劳斯强调的是,迈蒙尼德与伊斯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之间有继承关系,迈蒙尼德的理论是依靠伊斯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尤其是阿尔法拉比的理论才得以建立起来的.


因此,施特劳斯是在用伊斯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解释迈蒙尼德.施特劳斯的这个解释发生在他思想发展的关键时刻,也就是从1935年到1941年,在他写作《哲学与律法》与《迫害和写作的技艺》的第二、三章(“迫害和写作的技艺”和“《迷途指津》的文学特征”)之间.这是一个饶有意义的、很自然的“巧合”.

在神学和政治这两个不同角色中,施特劳斯这时候已经倾向于哲学.这也是阿尔法拉比的选择,在阿尔法拉比那里,施特劳斯找到了一个可以帮助他重新理解柏拉图的思想大师,也找到了一个他所理解的“哲学生活”的楷模.哲学家所能单独领会的“隐微写作”代表一种可以与显白写作相区分,不受“必要知识”限制的真实知识.隐微写作成为哲学求知方式的特殊标志.

从哲人如何解决神学―政治问题看自然正当,探索超越历史限制的自然正当成为哲人的志业.施特劳斯所说的自然正当是由哲学家发现的,不是神学家所说的那种来自上帝的自然正当.

但哲学家并不因为把握了自然正当而凌驾在“正义”之上,因为哲学家也生活在城邦中,是城邦自然的一分子.哲学家也必须服从城邦的正义,“正义”是一种“公民正当”,“公民正当还要求以习俗正当来冲淡自然正当”.神学家所说的自然法说明,习俗正当只有与自然正当相一致,才能成为具有政治意义的好,也才能成为政治意义的“正义”.

《列奥施特劳斯思想传记》,(法)丹尼尔唐格维著,林国荣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3月.本文选自该书“导读”,略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