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的另一面

更新时间:2024-04-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187 浏览:43744

中国古代有没有司法独立的历史可能在很多人看来,似乎多此一问,封建专制、高度集权的中国古代,司法听命于政治,怎么可能有司法独立呢但是,卢建荣教授这本《铁面急先锋》的副标题明明是“中国司法独立血泪史(514~755)”.难道,漆黑夜空中曾闪过一丝微光

公元514年到755年,是从北魏到盛唐的一段历史,它的起点是尚书三公郎崔纂发动的一场司法改革运动,从此大理寺不再拥有终审定谳的权力;而它的终点则是被称为“中国盛衰之交”的“安史之乱”,唐帝国从此盛极转衰.作为一位历史学家,作者深知,在帝制中国二千二百多年的历史格局里,一部中国法制史其实就是一部政治凌驾于司法之上的历史,但他同时也敏锐地发现,这两百多年的历史中,前赴后继的铁面“急先锋”们竟多次缔造了司法独立的记录,凝聚成了中国人权史上一点一滴的光荣时刻.

《铁面急先锋》中的杰出代表人物,是武则天时代的徐有功,这也是全书留给读者印象最深的人物.徐有功是唐代最著名的专司审案的官吏,长期担任专职审案官,因敢于严格执法,犯颜直谏,平反了成百上千的冤案,救活人命无数而名留青史.在本书作者温婉细腻的笔下,一个刚正不阿、胸怀坦荡、才略过人、重情重义的徐有功跃然纸上.如果以现代的眼光来看,徐有功不仅是一位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而且是一位深谙官场规则的官员.熟悉律文、善于言辞的他,要想在仕途上获得晋升并不难,但他在武周王朝的压力下却毅然选择了不畏强权、为民请命.在徐敬业余党案中,徐有功依法理批驳毫无根据的“缘坐”,并质疑武氏追随者对无行为的犯意实施处罚的做法,迫使再审的官员不得不以他的正确意见结案;在李冲余党案中,徐有功居然在朝廷上当面顶撞太后、据理力争,以自己的专业能力说服太后作出让步,赦免被诬之人.这样的冒险行为,实在有点自掘坟墓的意味,因此他曾被判“绞杀”也并不让人意外,但好在他有“九命怪猫”的运气,每次都能化险为夷.但是,其他的司法官就没这么幸运了.我们可以看到,在徐有功前后,因仗义执言而获罪甚至殉法的司法官不计其数:张楚金、苏垧、张行岌、裴怀古等这个名单可以列得很长.

为何这些血肉之躯可以面对政治势力,坚守司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良知,铸造司法独立的先例作者的一个解释是,这些司法官的行为根源于宗教信仰层面,如当时流传的“冥府的警告”.七世纪时《法华经》传递的信息是:人死后会到地府接受冥王的裁判,倘若一个人生前曾为司法官,只要因判错案而冤枉一位好人,所受的惩罚较一般人加倍.这种“冥判”的说法被当时大多数司法官信奉,就如同基督教的“末日审判”让教徒信服一样.作者认为,正是这种宗教信仰使当时的司法官发展出前所未有的工作自律观,当世俗政权试图阻挠司法诉讼,进而影响司法官依律裁断时,因为宗教信仰他们才敢挺身而出力抗政治权力.当然,作者也意识到,关于冥王和帝王的两难抉择也会受到此两者力量对比的影响,帝王的合法性强,其权威就高,如唐太宗、唐玄宗时代铁面急先锋几乎销声匿迹;而帝王的合法性处于危机之中时,如武则天时代,铁面急先锋就蜂拥而出,使其试图利用司法解决政治问题的计划受阻.

当政治干预司法的时候,铁面急先锋们无所畏惧地带头冲撞最高统治者,这样的描述多少有点神化古代司法官的形象,事实上,徐有功与武则天的辩论并不是逞一时之勇,而是在特定的法律文化背景下进行的.这段历史的法律文化背景,是中国六至八世纪的“法条主义”与“礼律双修”的双元法律文化.马克斯韦伯曾经在比较中华法系和欧美法系时贬抑前者,认为它大违法条主义的精髓.现在看来,韦伯的这个论断,在论据和结论上都有失偏颇.本书的第二部分即告诉我们,那个时代的铁面急先锋在追求司法公正时,是如何援引法条来对抗政治权力,法律知识又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与情况中产生与传递的.铁面急先锋的看家本事就是“法条主义”,而相关法律知识的形成过程就建立在传统的礼制基础上.作者分析了当时的社会环境,指出了当时存在两套法律知识形式――旧日的礼律双修法律知识和新出的法条主义法律知识――的原因,这也推翻了韦伯对于中国古代司法状况的定论.法条主义其实与情理并不是势同水火,情和理所代表的文化可以弥补法条主义的欠缺.正是法条主义和援情理入法,双轨并行,成就了六至八世纪的中国的奇特法律文化.

这两百多年司法独立的血泪史,如果只归结为司法官的人格魅力和宗教信仰以及法律文化,未免不能令人信服.作者进一步指出其背后的结构因素,除了冥判信仰外,还有司法专业化、专门的法律教育、官僚体系中对知律之士的职位设计、成文法典的颁布和施行、边缘政治人物安于法律职位,以及行政机关参与多审复议的机制等因素.说到制度层面,在六到八世纪,不仅存在着大理寺与御史台之间的权力角力,而且存在着单一机构审判制和多机构复审制之间的选择.多审复议制虽然会造成官司旷日持久,但也使得铁面急先锋可利用处理官司的漫长过程寻求使沉冤得雪的契机.可是,在六世纪至八世纪中叶,官僚体制在制度设计方面并不利于司法独立,司法官很难凭借多重司法机构配合复议制来伸张正义,尤其在武周王朝时期,行政权威使司法官更难有所作为.从单一机构审判制到多机构复审制的改革其实延绵了一千四百年之久,司法改制的步履艰难,可见一斑.而且,作者进一步指出,司法改制也并不能完全解决冤狱问题,因为有一种冤狱是政治介入司法所造成的,针对这类特定的冤狱,司法只有独立于政治架构之外才能发挥作用.可惜这种尝试在中国古代未尝有过.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宿命,也是司法官们的宿命.在这灰暗的背景下,铁面急先锋个人对人间公理的信、上天正义的望以及对悠悠苍生的爱更显得璀璨夺目.


这样的司法独立史无疑是悲壮的一页.在欠缺独立司法权的制度架构下,中国的司法官主要是靠个人力量创造司法独立的记录,称其为“间歇性的司法独立记录”或者“活火山式的司法独立运动”都无妨,但它与形成司法独立传统的时代无疑相距甚远.作者在回顾历史之余,不由感慨变迁的缓慢.一代代的铁面急先锋在失败中挣扎、在苦撑中待变,终于等到法院系统可以搬出政治大厦的一天.法院系统表面上独立了,但是这依然难以改变“司法是政治的臣妾”的惯习,司法独立的文化仍难以形成.的确,要改变法律文化是艰难的,特别是在如今这样一个缺乏信仰的时代,司法官不用在帝王和冥王之间作选择,如果缺乏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他们是很容易倒向“帝王”怀抱的.回顾二十世纪以降,欧风美雨浸淫下的中国司法制度,虽然在形式上已经确立了司法独立的目标和架构,但对于法院的地方化、行政化,法官的职业保障,司法的权威和判决执行力,以及法院与其他机关的关系等等的质疑和抱怨,我们不是经常有所耳闻么威权独断的时代虽已过去,但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和传统,却不会从天而降,仍然需要一代代人胼手胝足、努力争取.

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在写作时“故意不遵守学术著作的规格”,而试图通过叙述故事的手法把学术思想传达给更为广泛的读者,因此采用了类似章回小说的叙述方式,并且运用了现代小说的倒叙、插叙技巧,使得情节安排紧凑、文字活泼生动.而书末的《司法独立记录年表》则把全书的重大事件按时间重新编排,一目了然;学术性质的参考文献和索引又为“故事”提供了依据,有兴趣的读者还可据此做进一步的研究.

(《铁面急先锋:中国司法独立血泪史(514~755)》,卢建荣著,麦田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