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与

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621 浏览:44693

摘 要 :中国并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国正在逐步建立自己的案例指导制度.这一制度建立的目的,正是为了弥补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确保司法统一.本文试图在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实践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初步构想.

关 键 词 :案例指导 司法统一 判例法

作者简介:唐大瑜,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薛梅,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曹甸法庭庭长.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39-02

一、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及渊源.

(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成文法体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我国一直十分重视成文法的立法工作,对我国司法体制的建立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11年在全国上吴邦国委员长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我国再也不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就成文法本身而言,相对于判例法,有其固有优点,如统一集中,明确稳定,便于理解和适用等,但其的缺陷也显而易见.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学者呼吁适当引进判例法制度,以弥补成文法体制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这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指明了方向.


(二)新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历程

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这并不是说我国就没有案例指导制度的渊源,其实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开展案例研究和探索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历程相当久远.法学界权威人士周道鸾就将我国案例制度从1949年建国至今的初步建立和发展归纳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很重视案例的作用,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就通过编选案例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法院审判工作.可以说是把总结的案例规则和审判经验当作法律加以应用建国初期很重视运用,这一初期,以至在相当一个时期内,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法院判案主要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政策.在这个时候,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尚未颁布,总结案例成为最高法院指导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形式.

第二个阶段是1985年以前,这一时期重要通过内部文件下发案例.1988年4月1日,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郑天翔在向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作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就把下发案例作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当时最高法院正式发布了293个案例,主要是对一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统一量刑标准;对一些新出现的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提出范例;对审理一些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民事、经济案件提供范例.

第三个阶段是1985年以后.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当时还要求,公报刊登的案例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这一做法,标志着中国特色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公报》是最高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重要文献,是最高法院对外公布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和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将案例定期在《公报》上发布,表明我国的案例制度已经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首先,有了选择案例的标准,总的要求是具有典型性,即具有一定代表性,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再就是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正确的案件.其次,明确了案例的来源,除了来自最高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以外,还从地方法院已审结的案例中筛选.再次,规范了选择案例的程序.

第四个阶段,2005年以后案例指导制度克服“同案不同判”.“二五改革纲要”是最高法院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作用,以克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特点

通过对60多年来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回顾,可以看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新中国的案例制度,是伴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通过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2.最高法院历来重视运用案例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帮助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起了重要作用.

3.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构建,法院的法官们必须以书面形式反映判决内容,才有可能成为司法先例.

4.判决只有在其得到汇编出版时才能发生作用.

5.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构建探析个从归纳推理到演绎推理的过程,从大量的特殊案件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再以演绎之法应用于具体案件中.

三、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构想

建立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虽有争论,但已是大势所趋.纵观近年来案例指导的实践,典型案例在法律释疑、指导审判、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实践价值已被社会广泛认同.但由于案例指导制度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实践中也遭遇到许多困惑,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

就中国的现实来看,应当将发布典型案例的主体限定在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这是因为,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之初,应当把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数量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避免案例过多、过于庞杂导致的问题,这样更有利于司法统一和设立标准的一致我国系单一制国家,司法统一是全国范围内的司法统一.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克服成文法的局限,统一全国范围内的司法尺度及裁判标准.若由各级法院都发布案例,徒增司法裁判规则的繁琐与复杂,给司法裁判和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掌握带来不便.

(二)指导性案例的筛选标准

要作为典型案例发布,为审判起到指导作用,选编的案件要具备判决正确、程序合法、已经生效等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选编的案例还要具有典型性,即该案是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案件的典型代表.就目前我国各级法院特别是中基层法院来看,最需要对审判疑难问题进行指导的案例,应当是:第一,“以案释法型”,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尚不明确,通过案例以案释法、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第二,“填补空白型”,即现行法律尚无具体规定,正确运用法律原则作出裁判、填补法律空缺的案例.虽然案例发布机关仅限于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但编选的案例却应当包括各级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而不限于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本身裁判的案件.

(三)指导性案例的格式

作为正式公布的指导性案例,除了必须符合裁判结果正确等基本要件外,还必须依据一定的格式.首先是案件情况的基本介绍,然后简要说明法院的裁判理由、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即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如果是经过再审的案件,还应该写明申诉理由,决定再审的理由、裁判理由及裁判结果.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附有裁判要旨以及抽象出来的案例指导规则,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应该撰写裁判要旨.裁判要旨一方面应该充分说理,把作出判决时的逻辑思维过程演绎出来,或可从法理方面进行阐释,为以后其他法官的研习和引用提供更详细的对比和参考,另一方面,可以提供一个总结性的指导.

(四)案例的公布考虑到效率和可操作的要求,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指导性案例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为唯一载体

为方便法官及当事人的查阅,应该统一编号.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不断发展,指导性案例必将越来越多.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案例定期结集出版.

(五)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终止

社会不断发展变化,而且案例比法律更容易受到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为了能使指导性案例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中,不能忽视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废止.废止一个指导性案例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有一个正式的程序.对于有权提出废止意见的主体,应限定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业务部门及研究室或者案例指导制度的专门工作机构.提出的废止意见应当详述理由.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案例指导规则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当地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案例编选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需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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