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相关法律问题的探析

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511 浏览:20239

摘 要 互联网是中国目前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结合其快捷、便利等先天优势,网络成为一种新兴的模式.本文从网络的概念出发,分析了其产生、现状以及当前这种模式所遇到的种种困境,面对前方荆棘,完善相关法律规制势在必行.故在本文最后,笔者为完善网络,分别从法律意识、法律制度、人保护制度这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法律思考,以期将网络法制化、制度化,增强其效果,对国家高速发展中的“腐败蛀虫”起到威慑作用.

关 键 词网络 网络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朱娜娜,兰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陈静,南昌大学法学院201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54-02

2012年8月26日,陕西安监局局长杨达才陷入“微笑门”;8月30日,陕西省纪委安排有关人员开始调查;9月21日,陕西省纪委发出通报:撤销杨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近年来,利用网络打击腐败深得机构和广大群众的喜爱.2009年,党校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党的建设辞典》中收录了“网络”的词条,这是网络得到认可的一个重要标志.另外,十八大报告也着重强调了与廉政的重要性,于是十八大召开后,提速,尤其是网络,一旦爆料,立即调查,及时公开.这充分说明了对打击腐败的决心.群众作为网络模式中的主力军,大大提升了腐败被发现的概率,降低了腐败行为的隐蔽性,同时也加强了腐败事件被查处的效率和力度.

一、网络的概念及出现原因

网络,是指通过网络技术以及其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执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进而达到有效地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全新方式,是败事业的新方式.

笔者认为,网络的出现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网络,信息传递迅速、信息量大、受众面广,网络和可以巧妙结合成新型模式——网络,这是对传统模式地革新;其次,是道路上一种很重要的途经,但是传统的往往对人的威胁过大,相比之下,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匿名,这样相对来讲是隐蔽的、安全的.最后,传统机制不畅通,但网络为提供了一个“直接对话平台”,即网络的互动性实现了对话双方的沟通与交流,推动了工作的进展.

二、网络的现状及缺陷

网络,在的战场上一次次发挥着自身的巨大威力,取得了卓越的战绩.当然,在分析其现状的同时,不可忽视网络存在的一些缺陷,只有正视这些缺陷,扬长避短,才能使网络更加稳健的发展.

(一)网络的现状

网络,成功案例层出不穷.例如深圳海事局长林嘉祥、“雷冠希”雷政富、“天价烟”事件的主人公——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以及徐州董锋荒唐的“一夫二妻制”案件,一个又一个的官员因为网络而相继落马.这些鲜活的案例充分显示了网络的强大冲击力.

新战场——民间网络的崛起.网络,分为网络和民间网络.目前,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的廉政网站已超过200家.网络在事业中作用不容小觑.但我们更应该看到,现在许多腐败分子都是先在网络上被匿名炒火之后,才再被机构调查,最终被严惩的,这就是路上更新更鲜活的力量——民间网络,公民通过民间网络,能够掌握的主动权,并且可以通过民意压力促使作为,提高的效率.

网络不是无法可依,其有一定的立法基础.例如,《档案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刑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分别规定了一些与网络信息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内容.另外,也有关互联网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怎么写作管理办法》、《电信条例》等,部门规章,《互联网电子公告怎么写作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等,都对网络活动做出了相关的规制.可见,对于网络,当前我国法律中已对其做了一些基本的法律规制,并不是无法可依.

(二)网络的缺陷及隐患

网络战绩赫赫,面对成绩,我们不能沾沾自喜,应当理性地看到网络中确实存在某些缺陷和隐患:

一是网络一般是匿名,的信息难辨真伪,如果信息失实,对被人来说是一种伤害,也浪费相关部门的人力财力.另外,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网络的幌子,通过“人肉搜索”或被人的个人隐私肆意对政府官员进行人身攻击,是在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二是网络缺乏系统的法律保障.网络相关法律存在一些不足,这也导致网络未达到突出的效果.目前我国专门针对网络所制定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网络程序制度、网络人保护制度、网络舆论行为监督制度等都是网络法律空白点.即使是现今存在的有关网络法律制度,也如同一盘散沙,严重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从法的作用的角度看,网络仅仅涉及法的规范作用,限制网民的言论、网络行为等是远远不够的,法的指引和教育作用也应当在网络法律制度中充分体现,这样才能激活网络机制,从源头治理腐败.

三是目前的网络,尤其是民间网络,通常是依靠微博、人人网、论坛、博客等方式,这些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往往是某个具体的个人,这样的网络虽然能引起全民关注,但是这种没有形成制度化流程,显然不具有常态化,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不利于全方位提高成效.

四是人的安全难以保障.当前的网络中,除了民间网络多以匿名的方式外,网络大多采取了实名.这种方式极易使人遭受到打击报复.例如,哈尔滨市国贸城一案的记者于某遭歹徒行凶,河南斗士吕静一几乎遭到过灭门之灾;另外,据2010年最高检的资料显示,向检察机关涉嫌犯罪的人中,有约七成人不同程度的遭受到各种打击报复.从上面血淋淋的例子和铁一般的数据来看,通过立法来保障人的合法权益,迫在眉睫. 三、网络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首先,网络法律规制并不是对网络这种新兴模式的制约或打压,相反,它正是对网络监督模式的肯定与鼓励,是进一步推进监督制度的保证,是对我国现有的监督制度的有力补充.

其次,网络法律规制能够明确公民利用互联网进行打击腐败这种行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能够更广泛地激发群众积极参与.一方面,公众可以借助互联网来实现诉求,利用法律武器主动并合理,这是公民充分行使自身权利的体现.另一方面,相关法律也可以规范和引导网民正确行使权利,将行使权利与某些故意捏造诽谤他人的恶意区分开来.

再次,明确将网络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有利于给相关官员敲响法律警钟.一些官员面对传统的模式,究竟如何应对、规避、化解,已经能够应对自如,但是网络传媒方式的兴起,使得信息传播速度成千上万倍地增长,来不及规避,腐败事实就被一一揭露并广泛传播,人尽皆知,同时引发政府高度重视,这样一来,欲盖弥彰已惘然.规范网络,增强其威慑力量,能够达到预防腐败的作用.

最后,网络中,人屡屡遭报复陷害,这就要求建立关于人保护的法律制度,这有这样,才能做到切实保护人安全,排除人的后顾之忧,使其更加积极勇敢的同腐败现象作斗争,进而推动网络良性发展.

四、完善网络的几点法律思考

(一)提高网络的法律意识,规范行为

从法律角度,笔者认为,完善网络,首先,人或者媒体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不能凭空,要讲证据、重材料;其次,对于特殊的行为,应当将其法制化.例如,人肉搜索、揭露官员私生活等这种特殊的行为,要严格区分其侵权的界限.

作为人民的公仆,与官员职务相关的财产、权力运用等廉洁性指标理应受到人民的监督,这才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官员为所欲为.当然,网络的管理者面对众多,既不能一竿子打死,也不能照单全收,应当设立网络监控体制,分析和过滤信息,对于故意污蔑、诋毁他人的信息,应当及时删除并报有关部门追究恶意人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网络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合理流程,构建制度化机制

网络,作为一种新兴模式,其收效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想作为一种长期的手段,首先,必须制定关于网络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以下方面:加强网络的行为以及中间环节的法律规制,确认参与网络是公众的正当权利;细化恶意、诋毁他人的法律规制,分清知情权和隐私权、和恶意攻击的界限;做好人安全的法律规制,充分保护人不受打击报复.

其次,建立系统的网络合理流程,构建制度化机制,要做到“四及时”:收到及时处理,各路证据及时核实,进展状况及时公开,情况属实及时惩办.坚持“四及时”,第一,能督促机构提高效率,防止其消极;第二,通过人的一个线索,能够发动群众提供更多更有用的证据;第三,增加进展的透明度,会增加公众对机构的信心,也能充分体现公众的监督权.

(三)建立健全网络人的保护制度

网络是网络流程中最重要的一环,那么人保护制度理应是完善网络的核心.关于网络人的保护,可以借鉴我国新刑诉法中证人保护制度和美国关于证人保护措施的规定.例如,对人的信息,机构一旦介入调查,同时应当对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的保护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人及其近亲属;对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防止被人为报复对人进行“人肉搜索”.另外,案件终结后,根据人的意愿,可以为其提供新的身份,新的住址,为其展开新的生活提供物质和精神帮助.

五、结语

不论是去年召开的十八大还是正在召开的,都是代表们热议的话题.腐败是一个国家发展中的蛀虫,吞食着人民辛苦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网络——这种新兴模式是对制度的创新,每种革新的背后都要经过漫长的磨合期和摸索期,面对如今不算完善的网络,健网络法律体系,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建立长效机制,才能确保人民监督权力并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