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电信行业财务与税负的影响应对

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4189 浏览:108185

【文章摘 要 】

本文以某通信企业经简化处理的财务数据为例,根据目前初步掌握的电信业务适用11%增值税税率政策,从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可抵扣资产、税负和税后利润等逐项测算“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和整体税负的增减变动,并对通信运营商的纳税筹划提出相关建议.

【关 键 词 】

营改增;电信行业;财务和税负

根据国家“营改增”推进时间表,电信行业很可能从2013年10月1日起在全行业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从“营改增”整体安排来看,电信行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电信行业具有投资规模大、下游客户多、全程全网运营等行业特点,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倾向于将电信行业尽早纳入“营改增”行业试点范围.增值税与营业税虽同为流转税,但是从税种的征收原理到税收征收的执行,都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计税原理差异: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基本避免了重复征税;而营业税实行价内税,存在重复纳税.(2)计税基础差异: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为营业额减去销项税,进项税以票控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可用于抵税;而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作为计税基础.(3)适用的税率差异:增值税适用的税率较高;营业税适用的税率较低.(4)开具差异:增值税分为增值税专用和增值税普通两种;营业税则不区分.增值税与营业税以上的差异导致“营改增”将直接影响运营商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整体税负.


1.“营改增”对通信运营商财务和税负的影响

1.1 对通信企业收入的影响

税改前,征收营业税以运营商应税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营改增后,税金由原来的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以不含税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增值税具有转嫁性,产品周转环节税通过转嫁至消费者,但基于通信收费关乎民生的特点及当前通信行业的激烈竞争形势,政府定价部门与运营商几乎不可能上调通信收费标准.因此,检测定改革前后营业收入水平不变,则:

通信运营商收入构成大致包括语音业务收入、数据业务收入、网内网间结算收入、出租电路网元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通信企业的成本一般包括网内及网间结算支出、折旧及摊销、人工成本、维修费、动力费、经营租赁费、促销费、广告宣传费、社会渠道酬金等.运营商通讯设施的折旧及摊销、社会渠道酬金等占整个支出的比重较大,约占总成本的40%,目前尚不能抵扣.比如酬金支出,虽然规模较大,由于目前社会渠道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即使今后纳入,由于存在大量规模较小的点,仍很难获取进项抵扣专用.

网间结算支出、维修费、基站动力费、促销费、广告宣传费均已纳入此次税改的应税怎么写作范围,在“营改增”之后均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获得合理抵扣.营业税下的成本是价税合计数,所以要进行价税分离,一部分是营业成本,一部分是进项税额,改征增值税后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运营商的成本费用.

1.3对通信企业资产的价值及折旧的影响

营改增后,以前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但是当期新购入的传输网设备、支撑网设备、无线及接入设备等(不含软件)、动力空调设备(非房屋的配套设备)、工程物资转入或直发计入在建工程形成动产的材料和设备等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房屋及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的进项税额仍然不能抵扣,税率为17%.这样,新购入设备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设备价值将降低14.5%(这里只考虑设备初始购置价值,不考虑后续支出).以此,在设备使用期内折旧额也会减少相同比例.

1.4 对通信企业税负及税后利润的影响

1)“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体现在对流转税的影响和对所得税的影响.税改前,营业税列支 “营业税金及附加”,对所得税有抵减效应.“营改增”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的,对所得税没有抵减效应.至于税改前后所得税的增减取决于税改前后应税所得的增减,应税所得增加,所得税增加;应税所得减少,所得税减少.

2)“营改增”后税后利润的增减则取决于收入、成本减少的比例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的程度.

2.通信运营商的应对策略

2.1 精确区分应税业务

运营商开展全业务运营后,涉及的业务范围已不仅仅是传统的电信业务,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率也不仅仅为电信行业11%.例如ICT项目涉及软硬件销售、技术怎么写作、软件开发、通信怎么写作等多种类别,部分促销方案既包括电信产品也包括实物产品,两者增值税率也不同.因此,需将各类业务的适用税率进行精确区分,分别核算,避免出现一律按照高税率征税的现象出现.

2.2 评估选择供应商

因增值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率不同,从两种供应商处取得的进项税率差别较大,导致企业承担的税负水平差异.因此,需重新梳理、评估供应商的规模、资质,选择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及合作商;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通过适度提高交易转移税负或共担税负.

2.3 合理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节奏

增值税执行当期抵扣的原则,对于企业“营改增”之前的进项税,除政府对电信行业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否则该部分进项税将不能抵扣.当前“4G”建设投资正如火如荼,资本开支动辄数十亿.如果在“营改增”试点后,企业发生该类大规模的资本投入,则会产生大量的进项税抵扣,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若在“营改增”之前,则无法实现抵扣.企业需综合评估自身发展需要及相关的税负影响,合理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节奏.

【作者简介】

陈超 (1977.5-),男,汉,江苏金坛人,研究生,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审计.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