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税务筹划整体税负影响的

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443 浏览:126798

EPC 总承包是近年来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比较流行的一种模式.勘察设计企业作为总承包方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土建和设备的采购及安装,也就是现在国际通行的交钥匙工程(EPC).勘察设计企业在总承包项目中主要负责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和其他工作,其中的设备材料采购和建筑安装施工工作都要签订分包合同,委托其他企业法人完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建筑业和其他部分现代怎么写作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分别按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的11%和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文件的出台,将延续多年的营业税改按增值税进行征收的重大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总承包工程中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是当前追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现笔者结合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中的实际情况,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的影响做一些探讨.

比较“营改增”前后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的税务筹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EPC 工程总承包时,由于合同区分为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和建筑安装工程,不可避免地遇到混合销售的情形.

近年来,随着增值税条例的修订,即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大部分业主都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再加上勘察设计企业不是货物生产企业,市场的公平竞争,使得总包方很难保证销售货物产生较高的增值率,而根据测算,当销售货物增值率低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时,只有将销售部分分立出来核算时,才能合理保证销售货物增值率越低,缴纳税款越低.所以“营改增”前,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的纳税筹划主要集中在想方设法合理签订合同,提供支持文件,避免将总承包工程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勘察设计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需要按照商贸企业登记,其次是要处理好设备销售和安装的关系,最后根据具体工程项目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常用的有如下几种方法:

方法1:成立专门从事设备采购的子公司.

将所有工程总承包业务中的采购业务交给该公司执行,因为避免混合销售主要是处理好设备销售和安装之间的关系,这样设备销售和设备安装由两个公司执行,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了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另外,成立子公司在延长企业链的同时也增强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毕竟设计单位作为总承包方签订总成包合同时收费仅限于设计费,项目管理费等.可责任与风险却包括整个工程的建筑安装,采购工作.成立两家公司,将总承包合同分别按采购、施工和设计部分由两家公司签成两个合同就能从根本上避免了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方法2:也是最安全的办法.

即直接由设备厂商把客户需要的开给客户,这些开给客户的金额不并入总包方的合同收入.总包方实际与业主签订的是EC 合同,业主与设备厂家直接签订采购合同,但业主方从省心、省事、转移风险考虑,还是希望总包方负责采购业务管理,承担采购风险.

而“营改增”后,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从长期来分析,依据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惯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了不影响当地的税源,我们有理由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经工程所在地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备案,勘察设计总承包方在机构所在地相应的外出经营许可证后,总包方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为分包方代扣代缴增值税.这种推测的依据为以下两点: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在一些试点城市,如天津等地,经工程所在地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备案,勘察设计总承包方在机构所在地相应的外出经营许可证后,总包方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为分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果勘察设计总承包工程采取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会给企业更为复杂的税收管理,即企业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原件全部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也比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并不容易.基于上面的推测,我们认为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的税务筹划重点表现在如下两点:A、总承包企业必须规范相关合同名称,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都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保证取得的增值税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同时尽可能多地获得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B、对大型勘察设计总承包企业而言,由于建设单位验工计价等原困,可以积极与项目所在地由税务机关沟通,经税务机关核定,按季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这样可以减轻一部分工作量.

最后我们来比较“营改增”前后,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总体税负的变化.

在“营改增”前,合理确定总承包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采购费,建筑施工安装费,合理保证销售货物增值率最低化是实现总承包工程税负最低的关键.

首先,我们知道勘察设计企业EPC总承包合同中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和建筑安装部分分别适用营业税或增值税中5%,17%,3%的不同税率.根据建设部2002版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出的工程项目设计费一定.外购设备材料总额成本固定,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合同额固定时,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减少总承包合同中材料设备采购部分的合同额,可以合理保证销售货物增值率最低,实现节税目的.为便于理解,现举例如下:

2010年初,某电力设计院(总承包方)与一家投资公司(业主)签订某地风电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额为6000万元,其中设计费200万元,检测设该项目当年全部完工,并了相关结算手续.外购设备材料成本为3000万元,含税价为3510万元.均能取得增值税.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额为1800万元,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备案,相应的外出经营许可证,总包方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为分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现检测设设备采购费为X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为Y万元.

方案一:设备销售增值率按0计算.

即设备采购平进平出,设备部分销售额为X=3000×(1+17%)=3510万元;建安工程费为6000-200-3510=2290万元;则

1.应交增值税(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10÷1.17×17%=510(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17%=510(万)

实际应交增值税:510-510=0(万)

2.应交营业税

设计部分应交营业税:200×5%=10(万)(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建安部分应交营业税:2290×3%=68.7(万)

建安部分分包可抵扣的营业税:1800×3%=54(万)(在项目所在地为分包方代扣代缴)

建安部分应交营业税: 68.7-54=14.7(万)(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实际应缴纳营业税:10+14.7=24.7(万)

方案一中,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24.7万元.暂不考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下同).

方案二:设备销售增值率最大时.

当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分包合同额1800万元.设备部分增值率最大为4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甲公司承担的税费测算如下:

1.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17×17%=581.2(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17%=510(万)

实际应交增值税:581.2-510=71.2(万)

2.应交营业税

⑴设计部分应交营业税:200×5%=10(万)

⑵建安部分应交营业税:1800×3%=54(万)

⑶建安部分分包可抵扣的营业税:1800×3%=54(万)

实际应交营业税:10+54-54=10(万)

方二案中,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81.2万元.

方案二较方案一而言,多缴纳税费56.5万元.(81.2-24.7)

由此可见,在外购设备材料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减少总承包合同中材料设备采购部分的合同额,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最低不能低于外购设备采购合同额.另外,由于勘察设计营业税率5%高于建安税率3%,总包方也可以利用设计费在一定范围内打折等方法,在同甲方签订总包合同时,原则上将合同额向适用低税率的建筑安装部分倾斜,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勘察设计企业的总承包工程已经不涉及营业税问题,只涉及到不同增值率的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通知规定,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中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和建筑安装部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6%,17%,11%.材料设备采购的增值率最高为17%;勘察设计的增值率最低为6%,根据上海市的试点经验,虽然“营改增”后勘察设计企业适用的流转税税率从原先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但实际税负有所下降.这不仅是因为购进的硬件设备等生产资料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还因为其他一些上游协作企业同样被纳入了改革试点,他们向后者购写的外包怎么写作因为能获得增值税进而获得进项抵扣.据此推测,我们有理由相信勘察设计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税率在5%以下.在此,我们暂按5%不变估算.建安部分的流转税率从原先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有较大提高,此项税率增加将可能直接导致总承包工程总体税负增加.继续沿用上面的例子,我们依然检测设设备采购费为X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为Y万元,测算一下“营改增”后总承包工程的税负情况:

方案一:设备销售增值率按0计算.

即设备采购平进平出,设备部分销售额为X=3000×(1+17%)=3510万元;建安工程费为6000-200-3510=2290万元;则

1.采购部分应交增值税不变,还是0(万)(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2.检测设“营改增”后,设计部分实际税负不变.即设计部分应交增值税不变,仍为200×5%=10(万)(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3.建安部分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90÷1.11×11%=226.9(万)

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1800×11%=198(万)

建安部分应交增值税: 227-198=28.9(万)(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实际应缴纳增值税:10+28.9=38.9(万)

方案一中,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38.9万元,比“营改增“前方案一实际缴纳税费24.7万元多缴税14.2万元.暂不考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下同).

方案二:设备销售增值率最大时.

当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支付分包合同额时,即建安工程费为1998万元时(1800×11%).设备部分增值率最大为3802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甲公司承担的税费测算如下:

1.交增值税比“营改增”前方案二略低,计算方法如下: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02÷1.17×17%=552.4(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17%=510(万)

实际应交增值税:552.4-510=42.4(万)

2.设计部分应交增值税不变,仍为200×5%=10(万)(在总包方注册地缴纳)

3.建安部分应交增值税为0(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实际应缴纳增值税:10+42.4=52.4(万)

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52.4万,比“营改增”前的方案二81.2万元节约了28.8万元,同时可以看出“营改增”后的方案二较方案一而言,多缴纳税费13.5万元.(52.4-38.9)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营改增”前还是后,在外购设备材料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减少总承包合同中材料设备采购部分的合同额,都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最低不能低于外购设备采购合同额;同时在“营改增”后,勘察设计企业总体税负有所增加,分别与设备采购合同额最低时比较,“营改增”后总体税负增长幅度平稳,比较小;另外总包方也可以考虑勘察设计企业实际税负有所下降的经验,在同甲方签订总包合同时,原则上将合同额向税负较低的勘察设计部分倾斜,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综上所述,“营改增”以后勘察设计企业的总承包工程税务筹划工作将变得有据可依,更为清晰透明,实际工作中也更有可操作性,但总承包工程总体税负会有所增加,总承包企业可以利用提高企业自身硬件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总承包合同额向勘察设计合同额倾斜等方法适当降低税负;同时考虑到“营改增”后,对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而言,会涉及到总承包工作中设计、采购、建安等方方面面的工作,这就需要企业领导、项目经理、相关人员超前谋划,全面考虑,积极应对,使“营改增”能够在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中平稳过渡,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