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147 浏览:95526

信息披露的英文是“information disclosure”,亦称作信息公开,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零时报告等公开的形式,通过一定的传播方式,按照一定的格式,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的行为.

信息披露是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桥梁,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就是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各种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真实、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在防范市场投机、减少市场操纵、帮助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准确投资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中最本源的理念也就是捍卫证券市场中参与者之间的公平,即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与证券投资者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证券投资者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不同的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

信息在资本市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相关投资者用于进行投资分析并做出决策的基础,来自各个方面的信息都最终会作用并影响证券的,并进而会在证券市场上最终影响投资者的决定.

西方的一些学者通过配置一些检测定的条件来建立信息披露之收益的经济模型,并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的理论,例如“随机漫步理论”、“有效市场理论”、“博弈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其中以“有效市场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最具有影响力.

一、中国证券信息披露法律体系及其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是一元制的国家,各个机构所制定的文件由其制定主体的权力不同而呈现不同的效力等级,具体而言,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之中.此外,由于一些监管性的机构和证券的交易所因为获得一定的授权或者依据行业的规范,也可以对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等相关方面加以规定.

1.法律层面的规定

我国法律层面上的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体现在《公司法》和《证劵法》两个法律文件之中.前者作为规范商事组织和商事行为的基本法,其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层面上.后者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其着眼点不仅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关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的建立.我国公司法中对于信息披露直接做出规定的主要在公司法的第146条,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所涉及的重大诉讼,而且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报告.公司法还通过保护股东的利益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主要表现在第4条,第21条,第149条之中.这些条文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赋予股东参与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禁止控股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优势来进行关联交易,并且禁止他们进行对公司不利的同业竞争,从一定程度上要求了上市公司将相关的信息披露.公司法中对投资者保护的规定,对信息披露公开的要求等对于建立稳定健康的证券市场具有积极的意义.

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做出详尽的规定,贯穿于证券法的始终,主要体现在第63条,第68条,第200条等诸多条文之中.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检测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之本,因此将这些作为披露的基本原则首先规定在证券法中是有必要的.第65条、第66条、第67条分别是对于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以便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各个时间段的运营情况,更有利于正确的投资决策.第6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该条借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有关精神,通过要求董事和高管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的确认意见,增强其责任意识,促使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第11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在该条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也被纳入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范围,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机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第69条、第200条主要是关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其中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明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检测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及保荐人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承担过错责任.在行政责任上,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将会受到罚款或者行政处分.通过民事和行政责任的规定,用不利的法律后果来进行事后的惩罚,从而进一步的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规章层面的规定

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基本的调整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但是这些法律大多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的操作中,尚离不开国务院和证监会等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中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股票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证券管理委员会和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部门规章.现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例介绍其对信息披露规定的基本框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颁布的部门规章,它在原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做出了总体性的规范,涵盖了公司在发行、上市后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其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做出了规定,要求信息披露必须符合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公平性等特征,并且对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和分阶段披露做出了相关规定.第二部分到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零时报告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做出了细节性的规定.第五个部分主要是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提供了可行性标准.第六个部分主要是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归责制度.总的来说,该行政规章是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基础上为了执行前述基本法律而所做的具体规定,其符合基本法律的意旨,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建立稳固证券市场具有积极作用.


3.交易所规则层面的规定

目前来说,中国证券交易所所制定的规则主要是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在依据上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信息披露制度做出的一些具体的指引性操作规范.比如2003年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制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就引入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定.这些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在法律上是一般是基于一定的授权加以制定,所以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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