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会计信息化相关法规比较

更新时间:2024-04-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249 浏览:106164

一、两岸会计信息化相关法规发布历程

(一)台湾地区会计信息化相关法规发布历程台湾地区规范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为《会计法》与《商业会计法》,前者适用于政府及所属机关,后者适用于营利单位.台湾最早通过法律规范会计信息化行为始于1972年3月修订发布的《会计法》,开辟了台湾规范计算机会计的先河.当时除政府机构外较少有企业利用计算机处理数据,因此当时并未同时对规范营利单位会计工作的《商业会计法》作出类似修订.依照《会计法》有关规定,1982年10月台湾“主计处”发布并施行《政府各种会计制度设计准则》对政府及所属机关利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与对政府机关会计信息化行为规范的时间相比,台湾地区对营利单位会计信息化行为规范的时间则相对较迟.台湾《商业会计法》虽于1948年颁布,且其间也经过若干次修订,但直至1995年5月才以法律形式将商业使用计算机处理会计纳入《商业会计法》有关条款,此次修订正处于企业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事务日益普及的关键阶段,无疑对规范IT技术冲击下营利单位会计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依据修订后的《商业会计法》,台湾“经济部”于1996年9月发布了《商业使用电子计算器处理会计数据办法》,这是迄今为止台湾地区唯一直接针对会计信息化规范的法规.之后《商业会计法》于2006年4月修订,将原条款的“电子计算器”改为“电子方式”,同年11月,为保证与《商业会计法》的一致性,《商业使用电子计算机器处理会计数据办法》修正名称为《商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会计数据办法》,该法规具体条款的相关名称也同时进行了修正.

(二)内地会计信息化相关法规发布历程内地的会计信息化工作始于1979年,之后10年时间基本是摸索和积累经验,1989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这是内地第一个直接规范会计信息化的规章.1990年7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对商品化会计软件评审工作进行了补充规范.1993年12月,作为内地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实施,此次修订增加了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首次在法律上对会计信息化行为加以规范,是内地今后制订会计信息化具体规范的基本依据.1994年6月财政部先后下发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三个文件,其中《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会计信息化的规定订立,在直接规范会计信息化的规章中效力最高,另两部规章主要深化和细化了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要求,并重申对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规定.1996年6月财政部颁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基层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此外,内地部分法规如1996年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8年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也从不同方面对会计信息化工作进行了规范.


二、两岸现行会计信息化相关法规内容比较

(一)两岸法律层次对会计信息化的规范两岸在法律层次规范会计信息化涉及内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台湾地区《会计法》以及《商业会计法》,作为普通法律,规范会计信息化行为的效力高于其他行政法规.台湾地区《会计法》对政府机关会计信息化行为方面的规定较细,涉及会计报告编送期限、计算机会计档案管理、计算机处理数据出错后的更正、会计工作移交等方面,该法规定“会计数据采用机器处理者,其机器贮存体中之记录,视为会计档案”,明确计算机电子数据也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同时规定若采用机器处理会计数据或贮存体出错,有关更正方法由“主计机关”订立.另外台湾《会计法》针对计算机会计的特殊性,对一些在计算机条件下不适用的会计条款进行了说明,如第77条指出“采用机器处理会计数据者,因机器性能限制,得不适用第68条、第72条至第76条之规定”.台湾《商业会计法》明确了营利单位会计信息化管理办法由有关机构制订,规定商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会计“其有关内部控制、输入资料之授权与签章方式、会计数据之储存、保管、更正及其它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对不适用于计算机会计处理的条款也作了明确.《商业会计法》的重要贡献在于确定了计算机会计犯罪行为的处罚措施,规定故意利用计算机致使会计事项或财务报表不实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下罚金”.内地《会计法》由于适用范围广,内容相对概括简练,对会计信息化的规范只是规定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相关会计资料、账簿登记与更正方法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与台湾地区有关法律相比,内地《会计法》虽然也有“法律责任”章节,但是并未明确计算机条件下的会计犯罪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二)两岸会计信息化相关规章内容的比较具体包括:

(1)会计软件管理比较.内地发布的会计信息化规章大多与会计软件规范有关.内地《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同时明确无论国内、国外开发的商品化会计软件都应经过评审,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则对会计软件开发的依据、会计数据输入、处理与输出以及会计数据安全做了详细规定.与内地相比,台湾地区在会计软件管理上的规范则相对较少,只对会计软件应具备的基本功能进行了说明.台湾《商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会计数据办法》第12条规定了会计软件基本功能.两岸的这种差异主要是因为内地会计信息化起步晚,会计软件成为制约会计信息化发展的瓶颈,且内地当时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政府法规受计划经济影响,因此对会计软件管理规定较细.而台湾地区较早实行市场经济体制,IT产业较为发达,且政治体制也与内地不同,因此在法规中较少直接干预市场和企业.

(2)会计数据处理程序比较.会计数据输入方面,对于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的输入,台湾《商业通用会计制度规范》规定会计信息化下“仍应取得、给予或自行编制足以证明之原始凭证,至于其它业务数据亦由电子方式处理时,则一部分之原始凭证得直接输入机器”,另外“数据输入计算机,除以键盘输入外,亦可采原始数据直接输入法,但其各有特定适用范围;商业在规划设计会计数据之输入时,可根据各种业务实际情况,在某一范围内,采用某种方法,作为数据输入之用”.内地则规定对原始凭证既可在输入记账凭证的同时输入,也可直接输入后再由会计软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同时规定会计软件提供的原始凭证输入项目应当齐全,输入需要有相应控制措施.会计数据处理方面,台湾地区规定电子方式处理数据有两种不同方式:分批处理和在线实时处理.输入数据的同时需要对数据进行验证.内地则主要从会计软件应具备的基本功能方面对数据处理进行规范.会计数据输出方面,台湾地区规定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打印输出会计资料,对于账簿输出应按顺序编号,汇定成册.内地则规定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必须打印输出,并加盖有关人员签章,同时总账明细账需要定期打印.两岸法规在会计数据处理程序方面的规范差异并不大,但台湾地区更多是提供选择方式,决定权交由企业,而内地则主要是直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