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费当变

更新时间:2024-01-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514 浏览:67316

河南“天价过路费案”细节之蹊跷令人错愕:八个月过路费368万元、套用军车牌照、当事人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当事人替弟弟顶罪等等.而舆论关注之下,河南省高级法院出手,直接处罚下级法院相关人员,程序上亦有违宪之嫌――各级法院均由同级人大产生,上级法院无权置喙,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上诉审查进行.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从过路费的计算到军车牌照的真检测及量刑罪名等,该案的疑点着实不少,但案件中最引人注目的还是368万元天价过路费.八个月时间,车辆通行1000多次,每次逾3000元.曾在收费公路上开过车的人都会对高昂的过路费印象深刻,尽管相关公司解释这笔费用既包括“合理收费”,也包括“超载罚款”,但数百万元的过路费还是让人难以置信.

公众的疑惑指向:如果这368万元过路费是按规定收取的,那么我们的收费规定出了什么问题?进一步,当下的收费公路制度是否经得起正当性的拷问?

公路并非必然不收费,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因此世界各国大都存在收费公路.但一般来说,公路是否收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通过何种方式获得修建和维修公路的资金.如果依赖财政拨款,则向特定地区的人增加税收即可,不必向通行者个别收费;如果不是依赖财政,则可通过向通行者收费的方式解决――谁过路,谁付费.

倘若收费公路的提供存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打算修建公路的组织或者个人随时都可以进入这个市场,那么人们不必担心收费的高低,因为它可以通过竞争来解决,正如普通商品的是由市场来调节一样.但由于公路的修建涉及到征收、规划等重要问题,往往受到严格的行政规制,因此公路的修建与其他商品的供应不同.情形往往是这样:政府批准某条收费公路修建后,就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排他性或者垄断地位.

从时建锋案可见,收费公路可对军车等特殊身份一路绿灯,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寻租空间.河南省四任交通厅厅长先后落马,亦有涉贿细节与此相关,而类似寻租又因其隐蔽性与透明度而鲜为外界所知.

如果收费公路具有某种垄断地位的话,那就必须对收费进行严格限制.大致说来,这种限制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从数额上进行限制,一是从时间上进行限制.数额上的限制包括每次通行费用的限制和收费总额的限制.总额限制意味着,当收费达到一定数额后,就应终止收费.时间限制意味着,当收费达到一定时间后,就应终止收费.比较而言,总额限制更加合理,而时间限制则因通行车辆的多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实行总额限制,则考虑的主要依据是收费公路的修建和维持成本.当收费总额超过修建和维持成本并出现一定的盈余时,即应考虑终止收费.

根据《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内目前有两种收费公路:一种是“政府还贷公路”,一种是“经营性公路”.前者是指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后者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法律法规并没有从总额上限制这两种公路的收费,只是规定了它们的收费期限.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省份最长不超过20年;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中西部省份最长不超过30年.


这样的时间期限,正是人们诟病高速收费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高速公路的收费早已超过了它们的投资,以首都机场高速公路为例,总投资11.65亿元来自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其中银行贷款7.65亿元.1993年开始收费,至2005年底已累计收费32亿元,剩余收费期间内估计还可收费90亿元.

2008年国家审计署曾认定首都机场高速的超额收费“不合理,但不违法违规”,于是收费仍在继续中.正是不适当的期限规定,使之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因此应当改变的是这种不适当的收费限制规则.

有数据表明,全世界共有收费公路14万公里,其中10万公里都在中国,占了全世界的70%.这些收费公路改善了交通,但也应当通过适当的规则约束其收费,以免使其沦为垄断牟利或谋私钻营的工具.无法接受天价过路费背后,应当尽快告别“留下写路财”的公路收费丛林法则.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