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类院校大学生就业问题探析

更新时间:2024-04-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93 浏览:8041

摘 要:政法类院校的低就业率及庞大的失业人口已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培养目标定位存在偏差、政法类专业的盲目扩招、课程设置宽泛、疏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及就业观念滞后是导致政法类院校大学生就业困境的重要原因.必须通过合理定位、培养目标、加强学生综合能力培养、加强就业指导并完善就业怎么写作等方面促进政法类院校大学生的就业率.

关 键 词:政法类院校;就业;培养目标;就业怎么写作

随着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法律人才受到社会各领域的欢迎.各高校适时进行了院系调整,除了综合性大学原有的法律系发展壮大为法学院,各理工类院校也纷纷结合自己的专业特色设立法律系.法律人才的培养一时呈蓬勃之势.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高校进行招生分配体制改革,人才市场化、社会化.尽管供需理论表明,供求矛盾是永恒的,但高校不计后果的扩招及随之而来的就业困难还是引起了全社会的担忧.望子成龙心切的家长面对“毕业即失业”的孩子不禁要问,我们到底从高等教育中收获了什么?

一、对政法类院校的定位

政法类院校大体指传统上以法学为主的高等院校,包括全国知名的政法大学和各、司法、检察等行业高等院校以及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

河南省政法类高等教育依托、司法、检察等高等行业院校和各高校政法类院系培养专门人才.这其中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如河南学院;包括职业教育,如河南司法警官职业技术学院;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如河南检察官学院;也包括各高校的政法类院系,如郑州大学法学院.目前,河南省政法高等教育活动的开展大致依托35所院校进行,开设的专业涉及业务类、司法业务类以及法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学科.

政法类院校作为高等教育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与其他高等教育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在专业设置上,以法学和法律类专业为主,以培养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为目标.其次,经过专业的学习和训练,政法类院校的学生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面对矛盾和纠纷表现得更为理性.再次,法学教育是实践性较强的人文社会科学,政法类院校担负着培养未来法律工作者的重任,因此从教育效果而言,直接关系着法治建设的成败,对于建设法制社会的作用将是直接而深刻的.

二、对政法类院校大学生就业现状的分析

在麦可思研究院连续四年发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即就业蓝皮书)中,本科法学专业和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一直位列就业率最低、失业人口最多、专业对口率低的专业门类.在中国法制社会的快速发展时期,法律专业毕业生的“滞销”不得不引起关注.一方面是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待就业人数庞大、低就业率,另一方面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制社会的建设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人才输出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到底是如表面上所反映的供大于求还是实质上供不应求?这是解决就业问题首先要弄清楚的.但是仅仅简单对比中国和欧美法治成熟国家律师的数量比并不足以说明法律人才实质上供不应求,还必须认识到中国处于法治社会的初期,传统法律思想仍发挥着较大的影响,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吸纳能力有限.在公众法律意识没有显著提高、全社会的法治状态未明显改善的情况下,依靠培养大量的法律“专门人才”从而加速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


由于历史和现实多重因素的影响,河南在全国仍属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就业岗位供给不足,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不充分.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基于一种思维定式,把公检法机关作为就业首选.但由于国家公务员招考不稳定、职位有限,使“国考”成为竞争最为激烈的考试之一.河南省高校2012年应届本、专科毕业生有44.5万人,今年规模最大的公务员招考和政法干警招考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职位共6655个,吸收率约为1.5%.2012年河南省公务员招考明确招录法律类的职位共866个,排除要求取得司法资格证的58个,指定为退役军人的9个和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49个,应届法学毕业生可报考的职位有750个,加上政法干警招考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的1585个职位,最多可吸收法律类毕业生2335人.事实上因为招警考试不限制专业,理论上所有专业的毕业生都可报考,法律类毕业生的最终录用人数可能远远少于这个数字.

此外,对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具有一定吸引力的律师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由于对法律职位的应聘者资质和能力普遍要求较高,使众多的法律专业毕业生望而却步.因此政法类院校面临的现实问题是毕业生人数庞大,但就业途径相对单一、就业机会有限.

三、就业困境的原因分析

1.培养目标定位存在偏差

教育理念,简单来说是教育者希望通过教育活动培养出什么样的人的观念,在高等教育阶段具体化为设定什么样的人才培养目标.现代高等教育的三个主要职能是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怎么写作社会.政法类高等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标是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从我国各政法类院校确定的培养目标来看,法学本科教育是要培养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专科层次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但随着高校扩招和高等教育的逐步普及,全社会的学历层次已经有了较大提高,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对学历的要求普遍提高,对法律专业的求职者既要求有较高的学历起点,又要求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这两个方面是本、专科法律教育都不同时具备的,本科教育重视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而忽视实际操作,专科层次重视实务训练却又无相应的学历.

2.政法类专业盲目扩招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各高校顺势而动,不仅传统意义上的政法类院校进行大规模扩招,纷纷进行院系调整,将法律系发展成为法学院,而且几乎所有综合性大学都组建了法律系,甚至一些理工科院校也结合自己的专业优势组建起法律系.高校一方面进行招生分配体制改革,将人才推向市场;另一方面却基于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市场规律,导致人才“滞销”.

3.课程设置宽泛

首先,就专业课的设置而言,各政法类院校的法律专业除根据1998年教育部法学课程设置标准将14门法学核心课程确定为专业必修课之外,还结合各学校的特定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其他专业必修和选修课程,如院校开设的《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犯罪学》等.此外,在传统教育理念的指引下,法学教育和其他学科教育共同承担着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基本任务,政法类院校的思想道德教育更是不容忽视,因此几乎所有法律专业所开设的课程都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等作为公共必修课,加上《心理学》等基础课程,法律教育的课程多达几十门,几乎涉及我国现行的所有部门法.各政法类院校的法学专业以平均60门课程计,实习之外的7个学期平均开设课程8~9门,课堂教学占了学生的大部分学习时间.其结果是学生仅限于对法学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而无法进行深入钻研,“广博有余而精深不足”,并缺乏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4.疏于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政法类院校的大学生就业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素质无法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这在就业蓝皮书中反映出来,对毕业生三年后的表明,多数法学专业毕业生最感遗憾的是专业教学中实习、实践环节不够,而对于职业发展影响最大的口头沟通能力和积极主动学习的能力在四年的专业学习过程中没有完全建立.其原因有二:一是理论课程的设置过多,过于密集,实习、实践环节开设不足;二是教学方法上以理论传授为主,课堂教学仍以老师的系统讲授为主要形式.虽然各政法类院校也有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实行案例教学、门诊式教学,试图改变学生被动参与的现状,但由于我国没有判例法制度,因而无论教师讲授还是课堂讨论都主要是围绕该部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更大程度上是“为了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以便于学生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而在本质上不同于英美式的“判例教学法”.所以,这种课堂讨论依然只是辅助教师讲授,或者说只是教师论证自己所传授知识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教学方法的影响之下,法学教育方式依然停留于知识的传授,而没有能够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也就是说,现在的法学教育模式依然是以知识教育为主而与职业教育相脱节,不能满足社会对实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5.就业观念滞后

政法类院校因多年来就业渠道的相对稳定而形成“皇帝女儿不愁嫁”的心态,目前仍然保持有很大的惯性,反映在毕业生身上是自主择业意识和创业意识淡薄.许多法学专业毕业生认为到公检法等政法部门就业才是“专业对口”,才能真正发挥专业特长.同时,由于公检法部门的工作相对比较稳定、社会地位较高,这样造成部分毕业生对政法部门“情有独钟”,而宁愿放弃其他就业机会.对于各政法类院校来说,则对学生就业缺乏引导,具体表现为:忽视职业规划工作,就业怎么写作手段落后,就业指导教材建设、就业实践活动不足,就业师资队伍建设落后.

四、促进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思考

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就业面临较大的压力,因此,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做好政法类院校毕业生的社会就业工作.

1.培养目标应合理定位

目前政法类院校的人才培养以本科层次为主,还有高职高专教育和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教育.鉴于前述原因,政法类院校应逐步限制专科层次招生规模,同时鼓励专科阶段学生通过主动学习获取更高层次的学历,以满足社会对高学历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对本科阶段学生应创造条件加强社会实践环节,加强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其职业适应能力,在培养目标上定位于实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研究生阶段的培养则应定位于研究型高级法律人才,经历本科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学习要达到既懂实务操作又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人才培养目标.

2.重视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

一是要打破专业、院系间的篱笆,鼓励学生跨专业、跨学科、跨院系选修课程.大多数政法类院校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实行学分制,学生在校期间包括专业必修课、公共课、基础课和选修课在内修满规定学分原则上即可毕业.学分制的实行是为了在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之外拓展学生的视野,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为学生的多样性发展提供可能.因此,学分制的实行关键在于选修课的设置.但是由于学生自主选修课程给管理带来不便,大多院校的选修课是有名无实,通常由某一专业的学生统一选修某一门课程,只是在考查方式上不同于专业必修课.为给学生多方面的素质和能力发展提供可能的空间,政法类院校有必要打破专业和院系间的障碍,允许学生跨专业、跨学科甚至跨院系选修课程.

二是要开拓社会实践渠道,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由三个要素构成: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具有扎实的法律基本技能.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过于偏重知识的传授,对实践能力要求不高,缺乏必要的实践(职业技能)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较弱.法律类毕业生不能迅速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要求,缺乏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导致就业难.因此,必须在法律教育中增强实习、实践环节,以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1)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是在特定场所内再现真实法庭场景并对法庭审理过程进行模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通过角色分配参与模拟法庭审理,将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了解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对于法律职业所需的基本能力的锻炼能起到较好的效果.(2)课程见习和实习.在开设《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等课程期间,安排学生深入法院、检察院、门、律师事务所见习,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在专业实习环节,由专业的实习指导老师进行科学而严格的职业指导和管理,同时进行实习效果的和评估.(3)鼓励学生利用检测期进行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活动可以使学生能够直接切入现实生活,了解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件、法律运作的真实状况,初步检验学生所学的知识,并使学生真正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清楚地认识到自身专业学习中存在的不足,促使他们关注社会现实,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培养学生从法律的角度观察社会、观察现实、思考问题的能力,培养怎么写作社会的观念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3.重视职业规划工作,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

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一方面是由于法学教育本身存在不足,另一方面也在于法学专业学生没有进行科学有效的学业、职业生涯规划,不了解社会上的职业、岗位对专业知识及个人素质的需求.

调查表明,有相当数量的政法类院校学生之所以选择报考政法类专业是出于本人或家人对良好就业前景的潜在评估和预期.但是,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均未完全形成,只能基于对未来职业的憧憬而作出专业选择,因此这种预期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缺乏对自己的能力倾向和法律职业前景的正确、客观评估.这是造成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低就业率、就业后跳槽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职业生涯规划是“个人结合自身情况以及制约因素,为自己实现职业目标而确定行动方向、行动时间和行动方案”.政法类院校应重视和加强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的建设,使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把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相结合,通过对职业兴趣、职业性格、职业能力的测评和自我剖析,在全面客观地认识决定职业生涯的个人因素、社会因素、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与环境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自我定位,设定自己的法律职业生涯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学业、培训、实践等设想和规划,采取各种积极的行动去达成职业生涯目标.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职业适应性,使得学生能根据法律职业需要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以及应变能力,从而增强其持久性就业能力.

4.完善就业怎么写作,建立就业和信息反馈机制

一是各高校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提供就业信息;加强与社会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联系,畅通就业渠道.

二是要完善就业跟踪与评价机制.在我国,相较于其他职业,从事法律工作的门槛较高.2001年,我国正式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官、检察官职位的获得除必须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职业资格外,还要通过招录法官、检察官的公.问题的关键在于统一司法考试要求报考者必须获得本科和学士学位,这就使得政法类院校学生在毕业前无法参加司法考试,很难实现毕业后就能就业.那些立志进公检法系统的毕业生很有可能要在毕业后经过多次考试长达几年的时间才能实现所谓的“对口”就业.因此,对法学专业就业率的调查不同于其他专业,有必要进行更长时间的跟踪.

三是教育主管部门要对专业设置进行宏观调控,对与市场关系密切的专业按需求允许进入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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