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的与

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824 浏览:21016

【摘 要】本文从我国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出发,从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体系本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了我国现阶段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的弊端,并对其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字】建筑节能法规体系分析与思考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能源紧缺和环境污染逐步成为影响全球社会可持续进步的两大关键性障碍.因此,为保证全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逐步实现,注重节能特别是建筑节能必然是各国必须考虑的因素.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近阶段建筑耗能总数和比例均不断扩大,建筑节能水平和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深入分析观察我国建筑节能的立法和落实情况,指出其中的主要问题并给出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1.我国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起步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发达国家相比,表现出起步晚、发展慢的特征.自节能工作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均出台了大量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具体而言,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可分为四阶段:

1)起步阶段(1980年至1987年).起步阶段是在全球能源供应矛盾突出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其标志是1986年国务院颁发了《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对建筑节能提出了具体要求.

2)试验阶段(1988年至1994年).1988年至1992年期间,建设部门联合国家建材局等部门相继颁发了《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并进行了试点示范工程.在此基础上,出台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及《城市区域锅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推进阶段(1995年至2000年).1995年,建设部和国家计委颁布了《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细化了建筑节能的要求和步骤,并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并修正了相关法律.

4)推广阶段(2001年至今).在试验和推进阶段的经验基础上,国家建设部于2001年和2002年分别颁发了《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并随着建筑节能的发展逐步颁发或修订了序列法律法规,为建筑节能的推广提供了依据.

2.我国建筑节能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建筑节能法规的贯彻落实和体系本身来看,我国建筑节能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建筑节能法规体系节能时间的执行率低下.虽然建筑节能标准的试点实施使得北方地区的建筑节能时间指标进展较快,但整体上看,我国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的节能时间执行率低下,特别是过渡区域和欠发达地区.据建设部组织的《建筑节能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我国建筑节能50%的合格率尚处于较低的水平.

2)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贯彻率低下.鉴于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性,我国各地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足,即使是对节能要求较高的北方地区,其执行力度尚不容乐观.以建筑改造节能为例,截止至2009年10月,北方地区130多个地级城市以上中切实落实供热改造相关法规的城市低于20%.

3)明确针对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体系缺失.现阶段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建筑节能问题颁布的相关法律,尽管1997年国家颁布了《节约能源法》,但法律本身主要侧重于工业节能,很难对建筑节能产生很好的效果.建筑领域的其他法律,如《建筑法》等,也未对此做明确界定.因此,专门针对建筑节能问题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

4)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法律效力低下.我国现阶段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他相关法规的效力级别均低于法律,属于规定、标准等,如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不属于法律体系,难以对行为主体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建筑节能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现象,与我国现阶段贯彻落实的部分法律法规源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情有关,这类因时代引起的法律法规问题也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适当的进行补充修订.


3.完善我国全方位法规体系对策的思考

根据对我国现阶段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的问题的分析,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全方位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适应全球范围内对可持续发展问题之能源节约的趋势.

整体来说,可以根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下作为国家层面能源节约的《节约能源法》和建筑领域基本要求的《建筑法》为纲目,建立全方位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同时,应加快对建筑节能相关领域法律对建筑节能的具体界定,以推进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全方位化.国务院应该尽快颁布《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提升建筑节能的地位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行政法规层面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进行.

从涉及建筑节能工作的应用来看,建立对现有法律法规修订适用范围和对象,以适应在工作中具体工作的开展.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为例,这些工作应该包括:调整扩大适用范围,使其对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均具有适用性;调整扩大适用对象,即不仅对新建建筑进行全程跟踪管理,还应对建筑翻新改造等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细化行政处罚措施,加大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建筑行为的处罚;健全国家地方各级相关技术标准,为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持.

4.总结

综上所述,基于我国建筑节能发展历程的基本国情,针对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应该协调统一各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健全全方位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规之间的联系,有效执行各项政策,以便保证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高效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