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法在促进网络经济方面的作用

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703 浏览:71968

摘 要市场竞争法发轫于《谢尔曼法》,更是发源于人的本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如何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不仅仅关乎其本身,更关乎国民经济整体质量、产业结构优化等重大问题.因此,市场竞争法如何适应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的趋势,保证网络经济的健康、繁荣发展就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针对网络经济的意义及其在中国的运行状况和笔者对市场竞争法的了解,提出了市场竞争法在促进我国网络经济发展中的应有的作用和目标.

关 键 词市场竞争法网络经济作用目标

作者简介:李丹,硕士,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94-04

网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法特别是市场竞争法在规范市场竞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发展还不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便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市场竞争法如何适应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的趋势,保证网络经济的健康、繁荣发展就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网络经济

(一)网络经济的定义和特点

网络经济是随着网络兴起的,换句话说只有当无数台电脑连成网络而成为“互联网”,才为网络经济的到来创造了基础物质条件;另外,随着web2.0时代的到来和深入、快速发展,网络经济也得益于web2.0划时代的强大交互性而得到快速发展.

第一,必须承认,网络经济首先是一种知识经济,它较传统经济更富有“高科技”“高智商”度.

第二,网络经济从根本上说是用互联网的虚拟连接,从物理上说便是以光和电的连接,在地球上可以达到即时交互.

第三,随着web2.0时代的深入发展,互联网的“门户网站”垄断性被打破,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提供者(亦是信息的享受者),所以当信息以互联网作为平台交汇时,则诸多产业便相互渗透,产业的严格分野在互联网中不复存在.

第四,网络经济带来的财富、价值将基于互联网的不断膨胀而膨胀.

第五,由于网络经济是基于网络运行的,所以网络建设、信息传递、处理等成本便成为网络经济的基础成本.而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空间,其容量理论上可以无限增长;建设成本几乎是一次性的;接入网络的人数即使会增加网络建设成本,但其会与网络人口基数增大所带来的收益成反比.因此事实上,网络经济的成本呈逐年递减的趋势.此外,由于网络经济是基础网络提供的信息和怎么写作,而网络信息和怎么写作具有无限复制性,所以网络经济收益将随着信息不断复制(使用、制作)而扩大.所以网络经济呈现成本递减和收益递增的趋势.

第六,网络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的另一个特征便是,传统经济中商品的出售后使用价值和价值便从原有出售者身上转移分离,而网络经济中商品可以无限制复制,商品(信息)提供者并不会失去商品,因此网络经济中商品几乎是可分享的.持续地、无分割地享受信息是网络经济的一个特点.

第七,网络经济基于其扁平化的网络可以大大减小实体经济中中间商层级.这样就使得基于网路建立的网络经济可以大大减小经济和时间成本,各个接点的消费者和怎么写作者可以直接沟通并进行交易.

(二)网络经济的现状

网络普及率较低使得网络经济的规模效应难以凸显.目前,亚洲互联网用户数量已经突破10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45%,其中中国贡献半数有约5.4亿人.但是其中中国的网络普及率受限于庞大的人口基数要显著低于排名亚洲第一、第二的韩国和日本.显然,网络经济在中国普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网速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网络经济发展的一个软肋.有数据显示,全国网络速度达标率仅为55%,理论上网速度和实际上网速度相差很大,这样网络用户将花更长时间在数据等待上,信息的丢失率和丢包率都将升高,而网络给网民生活、工作带来的效率和便利将大打折扣.所以网速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网络经济发展的一个软肋,所以,2012年5月,司长张峰明确提出了实施“宽带中国”工程.

网络经济的信用基础薄弱亦是制约中国网络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企业的市场不能称其为市场.所以,在网络经济中,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便是在虚拟的网络市场中进行市场经济行为.但是这并不是说,信用便可以因网络的虚拟而虚拟甚至于缺失.事实上,信用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前不久,“国美苏宁京东战”事件,便可以看作是网络经济时代“信息示强”和“静观其变”的写照.网络经济时代,企业讲究的是点击率带来的知名度和消费者依赖度;而企业对于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又决定了企业必须依照市场规律进行经济活动.所以这种反差便给企业造势创造了理由,而给“不讲诚信”创造了环境.消费者因为一部明显低于其他网站的手机而拼命点击时,却得到缺货或者网络错误等原因带来的无法购写的窘况.当然,这只是其中一些例子,还有诸如百度竞价排名间接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或受到医疗欺诈;网友被盗等事件.当我们责怪那些因不负责任而直接导致错误发生的企业时,我们应该深思一下网络经济中的信用体系建设问题.网络经济犯罪层出不穷.网络经济犯罪是阻碍乃至于危害网络经济发展的不可忽视的因素,亦是社会产生对网络经济较低信用感的重要因素.现阶段,网络经济犯罪主要有四种形式: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网络和信用卡诈骗.仅以上海为例,“今年8月到9月,上海警方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已破获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案件6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00多名,捣毁各类犯罪团伙80余个等”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法

(一)市场竞争法的来源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不仅适用于自然,也适用于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市场竞争.人作为物质性的存在,对于衣食住行是不能因为其灵长地位而免俗的,所以人类每一个个体又具有“经济人”的特点,满足并不断满足成为竞争并不断竞争的根源,或者说人类的经济人本性决定了人类的竞争性本性.当然竞争必须有一个基础的外部环境,那便是自由,而市场竞争中自由的最大公约数则是契约自由,它是形成竞争的基础条件.如果竞争失去了自由的环境,那么则会在市场上产生垄断.所以自由竞争可以积极地促进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正如艾哈德所言:“竞争是提高生产率的理想的手段”,而自由竞争将是极大地提高生产率的理想手段,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在实行多年的计划经济之后,重新认识到市场经济的不可逾越性.

但是,没有规则的自由也最终将沦为不自由,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一种准绳来规范人的生产、生活使之有秩序.而法律和道德则是这种准绳两个侧面,市场竞争法便是规范人类市场竞争中的法律准绳.

(二)市场竞争法的构成与特点

市场竞争法作为规范、调节市场竞争的法律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是反垄断法.它们一般地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依据其自身分类,亦分为对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调整和对反垄断关系的调整.

其二,阶段性.市场竞争法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他是适应市场的发展而形成的.正如地理大发现所带来的世界市场的逐步统一一样,那个时候的世界市场不能称其为现代类型的市场,换句话说很多的组成部分,本身就不符合市场规则,诸如“黑奴贸易”“贸易”“殖民地-宗主国贸易”,有些甚至是明火执仗和的剥削和侵略.因此在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之前是无所谓市场竞争法的,更不用说经济法的出现.随后,当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生产的各个要素越来越集中于少数的大资本家,自由竞争的土壤被破坏,阻碍了技术进步和资本的进一步扩张和积累.所以只有当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后才可能出现反垄断法之类的竞争法.

其三,国家干预性.在我国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分别被称为“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虽然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是其弊端和缺陷却是其本身不可避免的.市场经济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决定了任由其无限制发展的后果必然导致贫富差距悬殊、经济社会秩序混乱等问题.所以,国家在其中就必须充当协调员的角色,制定规则、维护秩序.

其四,社会性.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而市场的一个特点就是竞争性,这种竞争性不是个体之间的竞争,而是社会性竞争.换句话说,市场竞争的有序或无序,决定了市场结构的优良、市场机制的顺利运作,更决定着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维护.所以,当面对市场经济必然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市场竞争法就必然起到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键作用.只有公共利益得到维护和促进,才能切实维护每个人的个人利益.

(三)我国市场竞争法的困境

如前所述,竞争法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两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底颁布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迟至2007年颁布到2008年施行.这既是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标志,也可以看作是对当时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反馈、写照.可以说,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及其以前,中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一种类似“自由经济”的发展阶段,各种市场要素不断发展,垄断现象还不甚显著,然而到了21世纪随着知识经济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20多年的积累,垄断现象在中国经济中不断显现.

但是由于中国整个市场经济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加之,网络经济的发展远远超出法律在当初制定时所基于的现实情况.所以我国的市场竞争法在面对网络经济时候出现困境便在所难免.

由于网络经济的一次性、高固定成本和可复制性、高边际效益,所以网络经济的正反馈效应十分明显,这就造成了网络经济市场中“大鱼通吃”的局面,特定网络产品开发商和提供商的消费者基数将大大增加,这便自然性地导致了市场独占的局面发生.

此外,任何经济都是以消费产生效益的,而网络经济的消费者都是以消费信息和技术为主,虽然获取信息的手段很多,但是自从互联网出现以来,以网络获取信息的技术手段并没有发生本质的跃进.例如,微软公司的windows系统从一个产品变成一种行业规范,其结果是由于拥有庞大的受众群体并且受众群体对于windows系统产生了强大的“惯性依赖”,而这种“惯性依赖”又直接导致市场“锁定规律”对微软的保护性壁垒和对其他企业的排斥性壁垒,而一旦windows取得支配地位后,微软便自然地取得了电脑系统技术上的垄断地位.而这些由于市场造成的客观现象使得竞争法在判定和裁决时出现了困境.

又例如奇虎360和腾讯的互诉案例,可见看到双方都希望在对方弱势领域占据主导位置,并压制对方的强势领域.有数据显示360手机卫士已经占据中国移动终端安全市场的70%;而今年(2012年)4月,360诉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的垄断地位一案在广州开庭,360认为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的份额已经超过76%,处于明显的垄断地位,并滥用这种地位打击其他创新企业,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消费需求测试”的评测中,消费者并不是认为奇虎360和腾讯的所谓垄断对自身生活产生了什么负面影响,甚至他们更加欢迎这种“垄断”;从理论上分析,由于网络经济的开放性,竞争和垄断将是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高强度的竞争并不会带来永恒的垄断,正如比尔盖茨经常告诫他的员工所说的,“现在距离微软倒闭只有18个月了”,而事实上以前只进行软件开发的微软,在面对苹果的异军突起时,也开始进入到PC市场(如win8平板等).所以如何界定垄断、垄断程度,消费者的感受是否为评测标准也将是挑战竞争法在实践过程的一个因素.

又例如,2009年,北京史三八美容院因“百度竞价排名怎么写作”诉讼伊美尔美容院、百度时代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误导消费者一案,则是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个明显案例.虽然明面上,史三八美容院获得了胜诉,但是由于百度在中国搜索行业的“领头羊”地位(百度搜索占据中国市场份额超过70%)使得史三八美容院在胜诉前后已经遭受到了损失,这样法律在适用过程中,起诉、受理、答辩、举证、开庭、判决的法定过程往往会使得受害企业在此时间段内依旧面临损失,而当损害的事实既成,受害企业或者失去市场竞争力或者干脆因损失退出市场.这无形中也使得竞争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尴尬.除此之外,由于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无地域限制的经济,其地方保护主义在阻碍网络经济发展方面的力度显然要小于对实体市场的影响,相反地,网络经济中行业垄断和技术垄断却是竞争法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而在中国,一些关键领域的行业垄断和技术垄断使得竞争法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当然这只是竞争法在实际适用操作中面临困境的几个侧面,这其中还包括诸如:法条创制的滞后性、处罚力度较弱等问题,均亟待改善.

三、市场竞争法在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

恩格斯认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求: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法律.”

(一)构建网络经济信用体系

因此,我们可以确信地说市场竞争法在网络经济中的应用就是设法使参与网络经济的每个个体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由于中国的网络经济发展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起步阶段,传统的实体市场交易习惯短期内难以改变亦是永远也无法替换的,其中原因除了习惯导致之外,还有由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滞后.因此市场竞争法在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方面的一个作用便是建立网络信用体系,带动中国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建和加强.

如前所述,契约自由是竞争的基础条件,这必须形成全社会的契约精神和无数个体之间的信用体系.而这正是网络经济正常、顺利运行的一个关键方面.然而,有新主权论者认为,网络正在促成一个网络型的全球市民社会的构成,在这一社会中具备自身的组织形式、道德标准和规则,因此可以脱离政府的管制,仅仅以自律和自身权力的存在而存在及运行.对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抹杀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圭臬.网络世界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网络经济都是植根于物质世界的,将网络社会这一上层建筑独立于现实世界的经济基础之外,无疑将会使网络社会在运转过程中产生混乱;另外将网络社会或网络经济的运行完全寄期望于行业、个人的自律和诚信是明显不现实的,也是难以在实践上付诸实施的.事实上,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更由于网络突飞猛进的发展,法律作为最终救济手段在网络经济中的作用越发显得重要.

因此,如何使得法律特别是竞争法在网络经济中促成信用体系的形成,进而促进网络经济的顺畅进行,这不仅仅是体现网络经济优势的问题,更是降低网络经济成本乃至于降低整个经济体系运行成本,并打造社会信用文化的一个问题.

(二)以竞争法为法律准绳,以网络经济为纽带,促进全国一体化市场的完善

如前所述,我国现在的垄断现在开始日益显现.诸如行业垄断、技术垄断、部门垄断、地域垄断等各方面的垄断都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竞争法实施的阻力所在.但是,我们可以预见,随着知识经济发展,网上交易将逐渐填补,甚至替代相当一部分的实体市场交易,各行各业将逐渐以网络作为利润增加的平台.因此,由于基于互联网形成的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我们看到旧有的部门垄断和地域垄断等人为市场壁垒,在网络经济中的效果要明显小于在实体市场中的.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要积极适应知识经济这第四产业的出现,探索出一条适用于网络经济的法律规范.除少数由法律、法规批准的行政性垄断外,竞争法要严格禁止网络经济中的行政性垄断,实现由网络经济向实体经济的垄断性壁垒的逐层消除.

(三)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

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是整体质量并不令人满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市场结构的分散化,重复建设严重.而作为知识经济的具体体现的网络经济,亦是“科学技术就是第一生产力”的具体体现.所以,我国的竞争法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应当对于较高的生产经营效率和较高的科技含量的企业,适度放宽垄断性和反竞争性的认定标准.

四、总结

网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经济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指明的一个方向,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繁荣的发展,其中很关键的一个因素就是如何实现网络经济的有秩序地、稳定发展.这其中市场竞争法就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作为市场竞争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更是相当关键的.这不仅关乎到网络经济的发展,更牵涉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质量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否.


参考资料:

[1]张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经济中的适用及其完善.郑州大学.2004(1).

[2]苗燕.网络经济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信息系统工程.2011(11).

[3]邱本.论市场竞争法的基础.中国法学.2003(4).

[4]王苏达.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经济中的应用问题分析.法制与社会.2012(2).

[5]王源扩.我国竞争法的政策目标.法学研究.1996(5).

[6]黄莉.发展网络经济的若干问题.经济论坛.2005(10).

[7]郑凌剑.网络经济的运行模式与竞争策略.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