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小入罪的法律

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852 浏览:68185

小说允许虚构早已妇孺皆知.但新年伊始,媒体竞相报道的案子竟是作家涂怀章因小说创作而犯了“”被判了刑,这让很多人有种找不到北的感觉.于是纷争四起,今次的三位学者似乎也各有各的说法.本期另一话题还是有关商业贿赂的,希望引起大家关注.

因小说创作而获罪,涂案虽非绝无仅有,但也是极其鲜见的.可说此判如能成为定案,将对今后的现实主义小说创作形成冲击.进行着的激烈口水战,已演化成了一起公共事件.

本案之所以能成讼,并且做出了有罪判决,排除一些人为因素,单从法理和司法技术上看,我们不能断言说13位自诉人是滥诉,也不能说法官的判决完全背离法律.但是这一判决为什么让社会上大多数人无法接受?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还在于价值观之争.

公民的名誉权、人格权当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在人权观念得到极力张扬的时代,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言论和表达自由也是现代社会中一个极其重要的价值,以致现代各国均将其规定在宪法之中,使之成为一个宪法原则.我国宪法对也同样给予了肯认.

不只是一句抽象和空洞的口号,也不应是一国宪法中拿来装点门面的摆设,而应该有其实践的路径,也即有对的制度性保障.在这方面,美国最高法院在维护公民的方面有很多经典的例子.比如,有个靠出版杂志发家的赖利先生,出于恶作剧心理,在他经营的《客》上登载广告,说美国的一位大主教曾经与其母通奸.主教大人愤而起诉赖利诽谤,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尽管赖利明显属于歪曲事实,但最高法院还是判他胜诉,理由是被告拥有言论和出版自由,而因为没有人会相信他所说的事实,所以其言论不会对原告造成实质的损害.中国并非美国,我们根本无法认同美国人那种奉为神圣,以及在此原则下对各种出格言论的骄纵,但是我们仍然应该能够体认到在现代社会的价值.

当然,任何言论都要受到政治、法律、道德、习俗等规范的约束,其中法律约束是一种硬约束.就私法领域而言,针对言论而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只有民法中的名誉侵权和刑法中.我国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司法实践中,由于构成名誉侵权与构成的证明标准不同,所以因言论而被追究名誉侵权责任者较多,而因言论而被定者要少得多,原因在于要证明行为人具有蓄意贬损他人名誉的主观恶意非常难.

就《人殃》一案而言,我们相信并且理解,13位自诉人在读到小说《人殃》时,根据文中所指示的地理位置、场景、事件、人名等可以特定化的描写,确实感到了某种不快(这一点也可以说是小说作者在创作技术上的瑕疵).但是引起自诉人主观上不快的感觉是否就是对社会的某种实质危害?值得探讨.

社会应该养成对的宽容心态,司法官员应该具有保护公民权利的责任意识.虽然不能说任何情况下都是“言者无罪”,但是因言获罪绝对不应成为一种普遍情况.尤其是对以虚构为艺术形式的小说作者追究责任应慎之又慎.保障绝对不是为了作家之类的少数人,而是有利于全社会的福祉.

小说创作的疆界不容忽视

作为作家,对于涂怀章先生的遭遇我表示遗憾.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我们很难对武昌法院的判决作出评判.撇开此案不论,我认为,这一案件涉及到包括小说在内的文学创作有否疆界的问题.这里,我们不妨平心静气地坐下来进行一番理性的交流:

究竟有没有绝对的创作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作为的延伸,宪法也鼓励公民进行文学创作,但是享受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是对等的.任何个人的都不可以损害国家、公民的利益,这是享受的底限.创作自由不仅包括创作体裁、创作风格的自由,也包括创作题材、创作内容的自由.前者是个技术问题,而后者涉及一个国家、民族的社会历史现实,涉及到他所生活的人群.

作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所创作的题材,所反映的社会现实内容离不开个体的经历,包括他周围的人群.这里就产生了一对矛盾――如何在反映现实生活的同时,既不违背法律的规范,又不侵犯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当文学创作违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利益,譬如创作民族题材、宗教题材的作品时,对笔下的对象抱有偏见、歧视,在创作中对对象进行歪曲,怎么不会伤害其他民族、宗教的感情?推而广之,当作家生活的圈子“原封不动”地变成文字,或者作家周围的人群可以从作品中找到自己的确定位置,特别是充分的想像力将所涉及人群的阴暗面无限放大时,怎么不会对周遭的人群造成伤害?我们可以认同作家的才华和良知,但我们无法接受作家触犯法律规定,伤害我们的感情,影响我们的生活和自由.

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样一个现实,我们的国家正在走向法治社会,正在进入一个尊重、张扬个体权利的时代.作家也获得比任何时代更宽广的,特别是政治领域文学创作的禁区在减少,作家参与生活、影响社会生活的领域在扩大,作家的才华、良知得到充分展示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是,也必须看到,这一时代对作家的要求更高!以小说创作论,反映社会生活不能损害国家、民族和个人的利益的要求更高.有人拿鲁迅、巴金等著名作家以及其作品来推论,认为我们的社会没有比以往旧时代创作自由的怪论,这种非理性的感悟或者评价忽视了一个基本前提,旧时代不是法治时代,那些作品放到现在,即便没有政治的干预,法律的干预也会让这些作家、作品湮灭在诉讼当中.文学不是真理,法律也不是.如果说文学可以丰盈一个民族的精神生活,那么法律可以使我们在理性的秩序下享受丰盈的精神生活.社会可以给予作家及其作品足够的宽容,但宽容也有底限,社会不可以为了某位作家个体的创作自由来损害其他公民的自由,更不可以对无限扩张的个体自由无动于衷.作家和读者的关系除了作品层面的关系外,还有特定时代的法律关系、道德关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因为是知名作家,就网开一面,那才是树立了一个极为不好的样本.如果一个时代的舆论可以左右司法的判决,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将成为空话.

《人殃》案,花为何花

对于一则信息来讲,“涂怀章”事件具备时效、新鲜、奇特的新闻价值.“教授写小说被判拘役6个月”是其中的关键.于是,这一事件得到媒体的关注不足为奇.不过,我在国家图书馆查了近两个月的报纸、网上信息反倒被乱花迷住了眼.花为何花,仍然是我所不知.

去年12月25日武昌区法院的判决下达后,北京的报纸先后抓住了这个选题.《法制日报》的报道题为《写小说诽谤13位教授同事,湖北大学一教授被判刑》.半个月后,《工人日报》在观点综合版刊发了《湖北一教授写小说被判“”引发争议》.第二天,《新京报》在社会版转发了这则消息,将标题改为《教授写小说被判》.三篇文章全部引用了武汉市作家协会的公开信---“如果《人殃》公案尘埃落定,就会滋长‘对号入座’的恶讼之风,令作家们人人自危,文学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可能就会被葬送掉”.

之后,《南方周末》法治版刊登了《一部小说引来》(2006年1月12日).文章最后一段从法理角度分析小说构成诽谤的条件及判决依据,借用两位法律界人士的话表明报纸的态度:“法律既要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也要保障公民的和创作自由,应在这两者之间寻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

通过分析,发现这四篇报道所蕴涵的倾向性是一致的:即对这个判决有疑义.四篇稿件加上其他地方主流媒体的报道,使得法官在判决下达之后调换了角色,成为公众质疑的目标,并使受判决的人变成令人称赞或同情的对象.

基于这些报道,网上很快充满了对于此事几乎是一边倒的评论,更加严厉地质疑这份判决.当然,也有少数声音是支持判决的.

要做一个价值判断,首先要弄清楚全部的事实,才能有态度、观点.感谢朋友的帮忙,我看到了判决书,拿到了小说,并咨询了中国文联.

做了这样必要的补充之后,我用了两天时间获得了一个大致的印象.其中认为媒体似乎要对以下事实做出相应的解释:法官的判定标准及依据分别是什么?此案不经民事诉讼而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的原因是什么?那13个从62岁到88岁的老人认为涂怀章在指涉自己,他们是否真正受到伤害,《人殃》是不是一本不善良的小说?

看了半本小说,我个人认为小说的主线很清楚.主人公在八十年代遭到报复,报复的理由是在时期“给写信”.书中的主人公是一名光明磊落、专业优秀、坐怀不乱的教师.形成明显对照的是其他绝大部分人的不择手段、利欲熏心.作为一名普通读者,我并没有感觉到它“由衷地讴歌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无法想像,如果我是当事者中的一员,对于这种似是而非,似非而是的“小说创作”作何感想.

对一名记者而言,打几个或是花上几个小时看小说是写作前必需的准备.现在媒体上“事实”因为不完整,就会让公众在那论证扇子为什么是扇子,柱子为什么是柱子,而没有人告诉他们那是大象.我想说:真相或是全部的事实,是人类凭借现有的能力无法企及的,但无限制的接近真相,为公众描摹、再构造真相,却是一个新闻记录者的天职.因为,公众所获知的信息几乎全部要透过媒介传达,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内容及倾向就成了公众评议的事实基础.只有相对完整的事实,才有助于公众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