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军人权益法律保障的建立与

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059 浏览:144247

摘 要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通过颁布相关军事法规和规章,在军人优待、保护军婚、退役安置等方面建立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法规制度,对军人权益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充实完善.

关 键 词军人优待保护军婚退役安置

中图分类号:E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376-01

军人是国家和社会的保卫者,也是受到国家宪法保护的普通公民,军人不仅有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私奉献的义务,同时还应当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尤其是军人职业的特殊性更决定了军人的相关权益必须得到特殊的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对军人权益的法律保护也越来越充实完善.

一、军人优待方面

新中国成立后,党、国务院、军委对军人优抚工作极为重视,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规.1949年建国前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即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安置,使其能谋生立业.”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政府内务部从1949年10月至1953年先后制定颁发了一系列专门性的法律文件,如《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牲牺、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1954年《宪法》中,明确写上了保障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生活,优待革命家属生活的条款.195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现役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做了详细的规定,特别强调了现役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1980年6月,国务院公布实行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具体规定了革命烈士的范围、条件和审批机关,1988年发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93年国务院、军委批转劳动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等,对保护伤残军人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革命军人及其家属等作出具体规定.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4条明确提出:“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并专门设第十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军人的荣誉权、社会优待权、退役安置权、抚恤保障权及家属优待等作了规定.这些法规条例相互补充,为依法维护和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且权威的法律依据.特别是2004年8月,国务院、军委颁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大幅度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拓展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范围和内容,进一步完善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

二、保护军婚方面

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第19条就是对军婚保护的特别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根据这一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对于切实做好军婚保护工作,妥善处理军人配偶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一系列专门规定.1951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指明要端正思想,正确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指出保护革命军人婚姻问题,是巩固革命军人的战斗意志,巩固部队,巩固国防的重要问题.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意见》,明确强调:保护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是巩固部队,提高战斗力的一个重要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订实施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对军婚再次作了保护性规定.同时,我国刑法第259条第1款专门设置了破坏军婚罪,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军婚的保护力度.


三、退役安置方面

我国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始于建国初期.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改革也逐步推进.1.在退役士兵安置方面.主要依据1987年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按照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1999年12月,国务院、军委又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士官退出现役所应当享受到的各项权益.2.在退役军官安置方面.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对军官退出现役的安置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001年初,经、国务院、军委批准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做出了具体而有效的安排.根据其规定,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同时,国家对转业军人待遇和社会保障作了详细规定.除此之外,国务院、军委及国家有关部委和军委总部有关部门还发布了大批有关军人退役安置的指示、通知等,这些法规和规章,也是军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