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越权写作技巧的责任归属

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089 浏览:31731

摘 要从广义上说,票据越权写作技巧包括在票据无权写作技巧中,是票据无权写作技巧.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处理票据越权写作技巧问题要比票据无权写作技巧复杂得多,尤其是票据越权写作技巧的责任归属问题.本文拟在比较分析关于票据越权写作技巧责任归属的立法例及学说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票据法》中越权写作技巧的责任归属的规定,提出对于我国票据越权写作技巧责任归属的初步设想.

关 键 词票据越权写作技巧表现形态责任归属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11-02

一、票据越权写作技巧概述

(一)票据越权写作技巧定义

票据越权写作技巧是指票据写作技巧人虽有写作技巧权,但其超越写作技巧权的范围而进行了票据写作技巧.从广义上说,票据越权写作技巧行为应当包括在票据无权写作技巧行为当中,因为就写作技巧人超越写作技巧权限部分的票据行为,写作技巧人是无写作技巧权的.我国《票据法》将无写作技巧权和超越写作技巧权规定在同一条中,但是又将二者加以区分,并且在实务中也是将超越写作技巧权的票据行为作为一个单独问题加以分析.

(二)票据越权写作技巧的表现形态

实务中票据越权写作技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1.票据金额的越权写作技巧

票据的金额记载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金额的越权写作技巧主要表现在票据上记载上增加了票据金额,从而直接导致了票据债务的增加.该越权行为在性质上,被写作技巧人是可以就越权部分进行物的抗辩的.

2.其它事项的越权写作技巧

所谓其它事项的越权写作技巧,是指写作技巧人超越写作技巧权限的范围,随意改变票据债务的履行条件.比如提早到期日或者记载不方便的付款地等等.虽然此类行为足以增加被写作技巧人票据上的义务,但是只关系到了票据责任的履行条件,对票据债务的基本内容影响不大.如果给写作技巧人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如因提前付款而减少的利息以及因记载不方便的付款地而增加的交通费等,那么从保护善意第三人以及票据交易安全考虑,这些越权行为仍应当由被写作技巧人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被写作技巧人对这些越权写作技巧行为只能行使人的抗辩,而不能行使物的抗辩.

由于票据是金钱债券,因此票据越权写作技巧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票据金额的越权写作技巧,而且票据法上所称的越权写作技巧主要是指增加票据金额的越权写作技巧,因此本文主要是研究增加票据金额的越权写作技巧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

另外,由于票据持票人是恶意时,法律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所以持票人明知对方越权仍接受票据时,就可以适用无权写作技巧的规定,由越权写作技巧人直接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因此本文在研究票据越权写作技巧的责任归属时设定的前提是票据持票人是善意的.

二、关于票据越权写作技巧责任归属的立法例及学说

票据越权写作技巧的法律后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票据责任归属问题,另一方面是承担票据责任后责任人享有的权利.由于越权写作技巧中既存在有权写作技巧行为又存在无权写作技巧行为,关于被写作技巧人和越权写作技巧人行为之间的票据责任究竟应如何确定和划分,即票据责任归属问题,是票据越权写作技巧法律后果中的主要问题.因此本文着重研究票据越权写作技巧的责任归属问题.

相关立法例

各国票据法对越权写作技巧责任归属上的具体规定是不同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了越权写作技巧准用无权写作技巧的规则.《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作了类似规定,完全吸收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的做法.

与此不同的是,我国票据法则明确规定,写作技巧人逾越写作技巧权的,应就逾越部分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如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见,我国的规定虽然与公约规定不同,但却与民法对于有关越权写作技巧的规定并无二致.然而英美票据法没有就越权写作技巧单独作出规定,而是延续了民法的做法,包括无权写作技巧的责任都与民法上的规定相同.

(二)相关学说

关于票据越权写作技巧的责任归属问题,票据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五种学说,笔者将分别阐述其各自的利弊:

第一种,本人无责任说,又称写作技巧人责任说,主张由票据越权写作技巧人就票据金额全部承担票据上的责任.该学说的主要优点:充分维护了票据的不可分性原则,票据权利人只能要求一个票据债务人承担完全的票据责任,并交付票据于该票据债务人,而不能同时要求数名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债务.而且善意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程序简单,只需要直接向越权写作技巧人直接主张.该学说的主要缺点:由越权写作技巧人承担全部的票据责任有失公平,毕竟有部分票据义务是经过被写作技巧人授权产生的,而且越权写作技巧人的票据支付能力一般比被写作技巧人低,有可能影响善意持票人的利益.

第二种,越权部分说,又称分别责任说,主张被写作技巧人承担授权部分的票据责任,票据越权写作技巧人负责越权部分的票据责任.该学说的主要优点:票据责任分配比较公平合理,符合民法的过失分配原则.该学说的主要缺点:将票据权利进行分割行使的方法严重违背了票据的不可分性原则,善意持票人也很难区分越权部分的界限从而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善意持票人向越权写作技巧人和被写作技巧人的任何一方行使票据权利,票据要被缴回,当持票人行使另一部分的权利时就无票据可出示.

第三种,全额责任说,有学者称其为“有限度的连带责任”,主张由越权写作技巧人承担全部票据责任,只有在越权写作技巧人支付不足时,善意持票人才可以要求被写作技巧人在其授权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的责任.可以说全额责任说是对本人无责任说的改进,该学说的主要优点:既使责任分配比较公平合理,又使善意持票人在越权写作技巧人支付不足的情况下能从被写作技巧人处弥补自己的部分损失.该学说的主要缺点:在票据越权写作技巧人支付不足的情况下,会发生与上文所述越权部分说的弊端,会造成善意持票人行使权利存在困难.

第四种,连带责任说,主张由被写作技巧人和越权写作技巧人对善意持票人负连带责任,善意持票人可以就有关票据的全部金额向被写作技巧人或越权写作技巧人或同时向两人提出请求.该学说的主要优点:被写作技巧人和越权写作技巧人对票据义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能够比较充分的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该学说的主要缺点:连带责任说将越权写作技巧视为被写作技巧人和越权写作技巧人的共同行为,不符合票据写作技巧制度的本旨,在越权写作技巧的情况下不能构成被写作技巧人和越权写作技巧人的共同行为,而且如此过度袒护善意持票人的立场,不符合票据越权写作技巧的制度价值与根本宗旨,即票据越权写作技巧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被写作技巧人利益(并非其不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只是维护善意持票人不是其根本目的,对于善意持票人的保障主要是票据表见写作技巧的任务),同时其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程度甚至强于票据表见写作技巧,有悖于法理.

第五种,本人责任说,主张由被写作技巧人就票据金额的全部负票据责任,再由被写作技巧人依民事责任就写作技巧人超越权限的部分向越权写作技巧人追偿.该学说的主要优点:充分维护了票据的不可分性原则,同时由于被写作技巧人的支付能力比较强,由其先来承担责任有利于维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该学说的主要缺点:严重侵犯了被写作技巧人的权益,放纵了有过错的越权写作技巧人,不符合票据越权写作技巧的制度价值.

三、对于我国票据越权写作技巧责任归属的设想

(一)评析我国《票据法》中关于越权写作技巧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中关于越权写作技巧的责任归属采用的是越权部分说.我国采用越权部分说是有一定原因的:从清末修法开始,我国历史上曾多次起草票据法草案,但最早颁布实施的药算1929年制定的中华民国《票据法》.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长时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品经济无法发展,导致票据交易量极少.直至改革开放后,票据才真正进入经济领域,开始广泛地发挥作用.另外从当时的国情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起步,票据写作技巧活动仍不发达,票据主体多为自然人,其票据支付能力十分薄弱.因此,如果采用当时国外普遍推行的本人无责任说,无法保证第三人的利益,将会削弱人们参与票据行为的积极性.

虽然越权部分说在当时制定《票据法》时,有切合我国法律渊源和适合当时国情的长处,也保证了票据写作技巧制度的正常运转,推动了我国票据制度的发展,但是正如上文所述关于越权部分说的弊端,其具有不可克服的缺陷,造成了票据法律制度内部的不统一和矛盾,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继续发展,其弊端将会日益凸显.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票据活动日渐发达,票据主体的清偿能力也逐渐提高,越权写作技巧人也较以前更具有承担票据责任的能力,适用本人无责任说的障碍也逐渐减少.另外在国际普遍采用本人无责任说并且运行良好的情况下,我国却独树一帜采用越权部分说将会容易引发私法冲突,不利于与世界接轨.

(二)关于我国票据越权写作技巧责任归属的初步设想

1.短期目标:完善我国现行关于票据越权写作技巧的责任归属制度

尽管我国《票据法》关于越权写作技巧中的责任归属的规定存在较大问题,但是修改法律毕竟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相关的几种学说到底孰优孰劣学术界还未达成共识,盲目修法将面临一定的风险.另外,目前《票据法》的越权写作技巧制度还能正常运转,在没有成熟的设想出台之前,不适宜贸然修法.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票据越权写作技巧的责任归属,短期内的目标是完善而不是改变其制度设计.比如关于善意持票人用一张票据向被写作技巧人和越权写作技巧人分别主张票据权利时,应当对票据进行技术处理,有学者建议,先履行完毕票据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收回票据,仅在票据上表明履行情况后交还给善意持票人继续持有,直到后履行票据义务的当事人给付完毕后收回票据.笔者比较赞同如此的处理方式.


2.长远目标:采用本人无责任说

正如上文所述五种学说各自都存在利弊,学术界也未达成共识.而且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十全十美的,法律制度的设计不可能完善到使当事人不受任何损失的境地,只能通过综合分析和比较,避重就轻.因此笔者认为长远的目标是采用本人无责任说.虽然本人无责任说存在上述的不足,但是该学说比较符合我国整个票据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以及票据写作技巧制度的宗旨和价值,而且加重越权写作技巧人的责任可以视为是对越权写作技巧人本身过错的一种惩罚,也能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以防止写作技巧人滥用写作技巧权损害被写作技巧人的利益.另外关于越权写作技巧人的清偿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其清偿能力也不断提高,而且本来任何经济活动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在越权写作技巧人支付不足时,善意持票人应当因此承担一定的交易风险.而且采取本人无责任说也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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