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体系变革时代中国金融监管问题

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742 浏览:71608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发展受到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各个国家想方设法加快本国金融市场的建设,努力抢夺金融制高点.2007年底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进而蔓延为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如何保证金融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确保金融产品创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在全球进入后危机时代的背景下,重新审视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监管意识,对我国金融改革深入发展尤为重要.


1.金融监管是应对外部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外部效应主要是指负外部效应.相对于其他类型机构而言,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要更强一些,当银行的金融机构发生挤兑风波时,由于银行的资产价值一般大于清算价值,根据先到先得原则,金融机构更容易产生系统性问题.同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的杠杆率较高,金融机构倾向于短债长用,这些都导致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外部效应,金融市场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美国2007年底开始的次贷危机继而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最终演变为全球经济危机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金融机构较强的外部效应和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都要求必须加强金融监管.

2.金融监管是应对市场不完善和市场失效的需要.市场经济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可能出现市场失效.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以及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复杂的委托——写作技巧关系,使得双方信息不对称,特别是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结果可能就是市场失效.同时,现代社会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产品日益复杂化,消费者无法评估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和金融机构的稳健程度.另外,金融产品的消费者还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金融市场的可能失效要求金融监管.

3.金融监管来自消费者的自然需求.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降低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为其提供保障和信心支持.消费者对相关金融产品缺乏了解,要深入了解金融行业、金融产品,进行合理的消费选择,从个人来说,成本太高.况且金融产品越来越复杂化,消费者没有能力深入了解金融产品是否安全稳健.另外,金融监管也是稳定消费者信心的需要,缺乏信心,消费者就会退出市场,甚至引起市场崩溃.因此,金融监管对消费者来说,是其自然需求.

二、全球金融体系变革的最新势态

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严重失范是导致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乃至全球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以美国、英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和以巴塞尔委员会等为主的国际金融组织及机构高度重视全球金融监管问题,先后进行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与改进,由此形成了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浪潮.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G20)成员国发布了《G20伦敦峰会公报全文》;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在G20倡议下,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终文稿(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Ⅲ》),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相关组织也提出了有关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其中,《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国际金融监管尤其是银行业监管改革的新态势,不仅深刻地影响了银行市场,而且也备受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市场的关注.《巴塞尔协议Ⅲ》与巴塞尔协议Ⅱ相比,其最新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注重资本安全,提高资本要求.从金融危机汲取教训,《巴塞尔协议Ⅲ》将资本安全放在首位,并采取以下措施:修订资本定义,提升普通股在银行资本中的地位;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7%;在某些证券化处理方法中,对再证券化风险暴露赋予了更高的风险权重.第二,加强系统性分析防范,保持银行稳定性.针对全球金融危机中显著暴露出的系统性风险监管不足和对顺周期性的应对无力等现有监管缺陷,《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建立逆周期超额资本,对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指标和监管方式,引入杠杆率将银行表外风险包括在银行监管范围中.第三,引入新监管指标,建立统一协调的流动性标准.为了避免再次发生金融危机中出现的瞬间流动性消失现象,《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短期和中长期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即“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流动性覆盖比率主要用来提高银行短期流动性来应对突发的流动性中断情况;净稳定融资比率主要用来鼓励银行使用稳定资本来源支持其业务,提高银行中长期的流动性.

综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及机构在全球金融监管方面所采取的新举措,虽然各有侧重、各有特点,但从中可以发现其具有的共性和相似之处:

1.转变监管模式,向综合监管过渡.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采取分业监管和综合监管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分业监管模式的优势是,各金融监管机构专注于各自的监管对象,因此专业性强,监管效率高,但是当金融市场存在混业经营时,如果各监管机构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界定,分业监管模式会产生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两方面的问题,既影响监管效率,又影响监管效力.综合监管模式的优势是,既能全面了解金融体系风险,又能克服分业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下的缺陷,但是在监管专业性和效率上不如分业监管模式.目前混业经营已成为普遍现象,分业监管模式的缺陷越来越明显.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开始向综合金融监管模式方向改革,加强美联储权力,将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统统纳入美联储监管视野,从而使其成为超级监管机构;英国则在原有的综合监管模式基础上,又设金融稳定机构,建立以金融稳定委员会为核心的国际金融监管架构;欧盟则将原欧盟层面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委员会联合升级为欧盟监管当局,由此形成统一的欧盟金融业监管.

2.扩大监管范围,实行“无缝监管”.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工具大量涌现,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等新金融产品和新型金融机构膨胀式发展,而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相对滞后,新金融产品和机构长期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在经历了惨痛的教训后,各种监管改革方案都扩大了监管范围,以达到全面监管金融业的目的.例如,《巴塞尔协议Ⅲ》通过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将银行表外业务包括在风险资产的范围内;美国、英国和欧盟等都把对冲基金等影子银行列入监管范围内;英国提出新的产品监管方法,以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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