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124 浏览:130732

摘 要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金融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本文首先归纳了我国现有法律中明文确立的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然后从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发展的基本理论出发,论证了我国法律应当明文确立而尚未明文确立的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对其涵义进行了论述.最终得出结论,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适度监管原则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作为我国金融法律的基本原则将有助于我国金融业的长期良性发展.

关 键 词金融监管 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作者简介:贾楠,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经济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21-02

一、我国法律确定的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一)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金融法律体系中,在立法、司法、守法、执法的过程中,作为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它体现了金融监管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的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四项,即依法监管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协调性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的人员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原则.该法第五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证券法》与《保险法》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这是我国现有法律对依法监管原则的确定.


所谓依法监管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金融监管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金融监管主体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金融监管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金融监管主体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2.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这是我国法律对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的规定.

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最早对金融监管独立性进行系统研究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和Taylor.他们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他们认为,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反观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法律赋予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独立于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权力,但是并没有明确该机构能够独立于政府.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仍然处于政治干涉的阴影之下,并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独立性,或者说不具有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

3.公开、公正原则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由此可见,公开、公正原则在我国法律中被确立下来.

监管公开原则,也即透明度原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现阶段法律对于监管公开的范围局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对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管工作制度的公开;其二是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所做的处罚决定的公开.金融监管法上的公正原则是针对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而言的,它要求金融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的不同被监管者.

4.协调性原则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这是我国法律对监管协调性原则的确立.

二、金融监管理论对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的影响

目前,金融监管理论可以系统地划分为四种理论,即公共利益理论、政治理论、权衡理论和法律理论.豎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利用80个国家的相关数据对这四种金融监管理论的有效性进行了验证,发现采取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的国家,其金融监管的结果与其预期的效果恰好相反,而采取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权衡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国家,其金融监管措施大大促进了本国金融业的发展.

(一)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的反思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认为,由于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等、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等行为,个人没有能力监管那些实力超群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它鼓励政府积极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另一方面,它赞成增强政府的金融监管权力.然而,实证结果并不支持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恰恰相反,一个国家政府的金融监管权力越大,政府直接拥有银行的比例越高,对一国金融业的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就越大.豐 综观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不难发现,我国国有银行的比例相当高,同时,政府监管机构拥有相当高的监管权力,大大高于平均水平,与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相比,也具有较高的水平.豑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模式显然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长期发展.因此,为了促进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限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势在必行.由此,借鉴适度监管原则,并在法律上将其确立为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将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限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才能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二)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的影响

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认为,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实证研究表明,一国银行的集中度越高,利益集团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就越深,就越不利于金融的良性发展.而扩大开放和引入竞争,提高金融业的竞争程度,能够削弱利益集团对金融监管的影响,从而促进一国金融的发展.

综观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可以看到,我国银行的集中度不仅在平均水平之上,也在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之上,而我国的经济开放度只是平均水平的一半.一方面,银行较高的集中度会导致金融利益集团力量的强大,另一方面,市场竞争不足也不利于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因此,为了促进我国金融的良性发展,确立适度监管原则,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三)金融监管的权衡理论的影响

金融监管的权衡理论的观点之一是要增加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实证研究表明,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对于金融发展有着显著的正面影响.

综观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非常低,远远低于平均水平.豖此外,如前所述,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原则并未完全确立.这为我国金融的长期良性发展带来了阻碍.

三、适度监管原则

通过对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和政治理论的反思,可以确定,适度监管原则的确立将有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一)适度监管原则含义之一:避免微观直接管制

适度监管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避免对金融机构的微观直接管制.金融监管机构不是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者,而是为各类金融机构设置一个制度化、法律化的指标体系,通过该体系来反映金融机构暴露的风险情况,使得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者能够准确把握该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提高自身的抵抗风险的能力,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安全性.

(二)适度监管原则含义之二:以市场自发调节为基础

适度监管原则要求金融监管应以市场自发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规律.金融监管实践告诉我们,市场失灵是客观存在的,金融监管可以起到弥补市场失灵,促进金融发展的作用.但是,严格的监管很容易造成金融压抑,降低金融市场的活力.因此,只要没有市场缺陷即市场成本过高等情况发生时,监管者就不应主动介入.

四、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原则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监管独立应包括管理独立、监督独立、机构独立和预算独立四个方面.管理独立是指在已有的金融基本法的框架下,按照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发展,监管机构拥有改进监管规则和制度的自主权.监督独立指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能不受外界的干扰,保证实施过程的独立性.这里的外界干扰尤指来自政府的政治干涉.机构独立即要求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独立于政府部门.若监管部门隶属于政府,那么就很难实现监管独立了.预算独立是指监管机构在决定机构预算的规模和运用上的权力.监管机构应当能够独立决定预算的来源、规模和运用,从而更好地抵制通过预算进行的政治干预.

五、结语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我国现有法律明文确定了依法监管原则,公开、公正监管原则以及协调性监管原则.

根据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及以上论证,在法律中明文确立适度监管原则和监管独立性原则更加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长期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