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建议

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484 浏览:73020

摘 要 :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是以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为研究背景,对不发达市场经济的金融监管问题涉及较少,特别是忽略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的金融监管理论探索.针对金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金融危机,金融监管,体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9-0059-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9.13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体系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建国至1983年,以高度集中统一的单一式管理为主,对银行的监管主要采用行政手段,第二阶段是从1983年至今,中国人民银行开始逐步转为银行,逐渐成立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体系,具体执行金融监管的职责.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分别设立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大监管机构组成,但金融监管仍处于被动、单一的境地,监管运作的整体性、连续性、效率性不够,内部控制系统不健全,社会审计、法律怎么写作与舆论体系亦十分薄弱,离现代金融综合监管的要求相差甚远.

目前,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和依法治国正在逐步深入进行阶段,迫切需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建设,这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证.如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日益向全方位大监管的方向转变,强调政府监管当局、监管对象以及社会监督力量的综合监管,金融监管日益走向标淮化、程序化,监管指标体系已从表内业务拓展到表外业务,已从单纯的资产负债监管发展至全方位、多层次的持续性监管.我国进行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仅有短短几年,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在金融监管的实践中,金融监管还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多是一次性的、分散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控制,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没有实现有效结合,监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利用[1].针对金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对策建议.

一、明确金融监管目标

各国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相关法律对金融监管的目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各国因国情不同赋予金融监管的职责又略有差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和第三十条分别规定了我国金融监管的目的,即:“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商业银行法》第一条明确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

可见,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规定得不够全面,也不够明确,表明对金融监管工作目标缺乏一致性的认识,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由于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难以发挥作用,监管仍是货币政策的重要保证,银行监管既要与货币政策目标相区别,又要强调为货币政策怎么写作.在实际操作中仍偏重于确保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对银行经营的现实问题,如提高效率、降低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等重视不够.因此,在修订相关的法规时,应像规定货币政策单一目标那样明确金融监管的目标.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规

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立足我国金融业的实际,面向世界金融业发展的潮流,全面审视现行金融业的法律框架――“四法一规定”,首先是修改已不符合实际或不适应世界发展潮流、将成为金融业发展障碍的条文,其次是补充完善有关条文,再次是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3].在以后的立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1.加强规范金融业的市场准人和业务范围的法规建设.目前在这方面的突出问题是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严重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严格科学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法规制度,同时对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作出一定规范.

2.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规范.政府行为不能代替市场约束,金融监管不能保证不出融机构的倒闭.对严重资不抵债、已经或即将引发挤提的金融机构,应视其情况对其依法关闭或破产[4].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过程中,既要防止系统风险,又要防范道德风险.首先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坚持先立法后推行,其次是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第三,明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援救行为规范.目前我国缺乏金融破产的法律规定,以致金融机构的破产清偿难以推行.

三、完善金融监管操作过程

1.要制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统一量化监管标准.明确银行业务量或银行数量与经济发展规模之间的数理关系,确定该区域应有银行的业务规模及其银行数量,确定金融业务结构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从而保证适度的竞争和防范风险.从加强银行内部管理的角度,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并促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一定的时间内达到该标准,制定货款评估和分类的适用方法及相应的会计标难,明确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严格审查其任职资格,保证任职期能够正确履行职责.

2.建立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体系.一是设计统一的、科学的金融机构报表体系,力图报表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二是开发先进的计算机报表分析软件,建立一套严格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负债运用结构、流动性、盈利性、资产质量等情况的比例分析体系,三是及时进行非现场检查,对金融机构进行连续的跟踪,及早发现并重视非现场检查中早期预警信号,将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的风险在事发前进行消化.

3.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银行内控评级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骆驼评级制度,对我国银行机构的内控制度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级,并建立规范的现场监管制度.

四、加快金融怎么写作基础设施建设

金融信息不仅是银行和监管当局进行货币政策决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依据,而且也是其改善金融怎么写作、提高政策透明度的基础.应当尽快建成一个适应经济金融发展变化、标准统一、检索方便、资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统,以满足货币政策决策和金融监管的需要,满足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客户资信审查的需要,满足社会各界以及国际组织对金融信息的需求[5].


1.要继续完善补充现有的宏观经济金融统计信息系统.根据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货币统计制度,使货币供应量更加科学地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情况.增加金融中间业务统计、新业务统计、内外分文机构并表统计,适应金融创新和金融调控监管的需要.完善金融市场统计,灵敏反映金融市场运行.

2.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按照“统一数据采集、统一编码和格式、统一软件开发、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以满足日常的监管需要,实现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的全国共享,实现对金融机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以逐步提高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判水平.

3.加快清算系统的建设.安全、高效的支付系统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核心组成部分.它的安全运行关系到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资金运转的效率.银行应加快清算系统建设,通过建立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逐步形成一个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电子汇兑系统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为基础的支付清算系统,以支持金融市场各种交易的资金清算和不断满足各种支付结算的需要.

五、建立金融行业信息披露制度

要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和多数国家的做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积极披露以下信息:经营业绩,包括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主要收支项目、净利差及影响收益的主要因素等,风险暴露,包括信贷风险(资产质量)、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及风险管理政策等,资本,包括总资本结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结构、资本充足比率及计算方法、资产损失准备金水平和政策等,风险管理战略与实践,包括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风险识别、监测、评价和控制体系,规避和化解风险的工具与技术,会计政策与实践,包括计算各类资产价值的会计准则,编制年报和合并报表所遵循的会计原则,确认不良资产及其收益的会计政策与方法,提取一般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及呆坏账核销停息会计政策与方法,收入确认和资产估值的会计方法等,主体业务、经营管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等,包括业务发展战略,治理结构,最高管理层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经验,激励机制,以及企业文化等.

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可选择在以下范围内进行披露:一是同业,主要披露可进行行业比较的一般性信息,包括业务发展状况、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水平和盈利水平等,二是国际金融组织及境外机构所在地监管当局,原则是应其要求和标准予以披露,三是外部评级机构,原则上应按其评级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四是社会公众,按照监管当局的要求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予以披露,并需要经外部会计师或审计师审核.金融机构应根据披露的对象和范围,选择披露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年报等方式披露,向国际金融组织和境外所在地监管当局主要以年报、报告及表格等方式披露.

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1.必须提高对监管人员素质重要性的认识.我们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迎面而来,科学技术飞速发展,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这些不仅要求金融监管人员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最新的技术手段、最先进的监管方法、最新的经济金融信息乃至国际政治变化方面的信息,还要求监管人员具有临机决断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这不仅是对金融监管当局的挑战,更是对监管当局人才战略的挑战.金融竞争本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只有占有一流的金融人才,才能站在金融发展的制高点.

2.建立选拔人才机制.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人才市场规则,要建立一套吸引人才、留住有用人才的机制.在用人制度、工资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进行面向市场的改革,彻底改变计划经济下的政府行为方式,真正按市场化来运作.作为过渡阶段,可在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先建立金融监管干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监管岗位,探索建立金融监管员等级制度,建立金融监管员任职资格培训考试制度,规范相应的任职资格必备知识能力要求.

七、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金融的自由化、金融机构的业务混业化、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科技成果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特别是金融的全球化,对任何一国的金融监管都是严峻的挑战.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大规模游离于实物经济的虚拟经济(金融资本)放大了金融系统的风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从根本上消除了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国际市场之间的时空限制,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对各国经济影响日益深刻,金融风险的严重性、扩散性和危害性是前所未有的,从每时每刻的汇率波动到难以预料的金融危机,从全球性银行系统的风险到货币市场交易规则,都是任何单一国家力量所不可控制的.因为国际金融活动超越了一国的行政管辖权,但在目前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却是单个国家的事[6].因此,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加强协调与合作.

我国近年来在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但还不能适应我国经济金融的迅速发展和我国国际经济地位不断上升的形势.我国应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活动和国际金融政策协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提高我国金融在国际中的地位,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尽快提高我国银行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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