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化

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590 浏览:104998

摘 要:语言是人们交换信息和表达思想的交际工具.由于社会分工和交际目的的不同,不同职业的语言表现出的特征往往也是不同的.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文书的语言具有准确、简练和规范化的共同特征,这种特征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表现得最为充分.本文主要从修辞学的角度探讨影响法律文书语言特征的各种因素.

关 键 词: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H3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5-0000-01

马克思说:“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哲学基本原理也认为,语言是人脑特有的机能,是人们交换信息和表达思想的工具.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分工,不同的职业之间往往有着不同的工作对象、不同的工作内容和不同的思维方式.也正是由于社会分工和交际目的的不同,不同职业的语言表现出的特征往往也是不同的.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文书语言具有准确、简练和规范化的共同特征,这种特征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表现得最为充分.

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化特征主要是通过词汇的选择和调整来实现的,而词汇的选择和调整则主要体现在语体的选择和调整、词性的选择和调整、普通话词汇方言词汇的选择和调整以及法律术语(法言法语)和非法律术语的选择和调整四个方面.


一、语体的选择和调整

语言是为社会交际怎么写作的,是社会交际的工具和手段.因为交际的范围和领域不同,所以就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语体,即语言风格类型.根据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语体划分为口语语体和书面语体;根据语体适用的领域的不同,又可以将语体划分为文艺语体、科技语体、政论语体、公文语体、法律语体、社会语体等.

对法律文书语言而言,语体的选择和调整问题集中表现在书面语和口语的选择和调整上.作为一种书面语言形式,法律文书语言中理应杜绝口语.在法律文书写作实践中,如果忽视了这一基本要求,错误地使用口语,就会让法律文书语言“变味”,看起来不伦不类.

二、词性的选择和调整

从词性上看,法律文书语言表现出以下两大显著特征:

(一)名词、动词和数量词为主

法律文书用词之所以会以名词、动词和数量词为主,是因为法律规范在实质上主要是针对行为人或行为主体即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行为所设置的一种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权利或权力、义务、法律责任方面的一些规定.法律上或司法过程中关心的是法律事实,亦即什么样的行为主体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行为产生了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当然,有的时候法律上或司法过程中还要关心行为主体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行为主体、行为、法律后果、过错等等诸如此类的信息的完整表达,显然需要借助名词、动词和数量词来实现.

(二)形容词副词助词连词为辅

人类的语言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实用语言和文学语言.实用语言和文学语言虽然在词语、语法上没有太大区别,表面看起来是一种语言,但它们实际上是功能完全不同的两种语言.实用语言只传达词语的词典意义,人们在使用和接受它的时候,依靠平时养成的习惯,能够自动地认识它的指向物,而对语言本身并无太多的注意.文学语言则不然,它不限于传达词语的词典意义,它要求对实用语言进行“扭曲”、“变形”、“施加暴力”,使得实用语言成为“反常化”的语言.作者之所以要采取反常化的手段,是为了消除读者在长久的通常阅读过程中形成的惯性,让读者不得不聚精会神、流连忘返地去感受语言本身,从而延长读者对事物的感知过程.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在文学语言中积极地使用大量的形容词和副词就成为了一种必然.文学语言带给读者的是夸张或者含蓄,不强调甚至有时还反对理性和严密.法律决策的价值追求则恰恰与此相反,法律决策最基本的准则正是理性和严密,法律语言要求遣词造句上的精确,要求客观地、贴切地反映事件和法律原理的本来面貌.

三、普通话词汇方言词汇的选择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传递出的信息简单而明确,那就是:国家机关的公文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用语用字应当以普通话词汇为准.然而,在实践中,法律的这一命令性规范并未被有效地执行和遵守,裁判文书用语中出现方言词汇的现象还很普遍.在裁判文书中使用方言词汇而放弃普通话词汇的做法不仅不可取,更是明显违法的.这样的做法应当尽快被“叫停”.

四、法律术语(法言法语)和非法律用语的选择和调整

考察一国法治的程度,法律话语是否足够理性是关键指标之一.在司法领域中对法言法语的排斥是我们的古老传统.封建王朝的科举取士制度造就了国人在国家治理以及司法裁判上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文人或诗人治国.当行使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官员们所使用的语言充满了文学色彩的时候,决策的精确性和可预期性就不免要大打折扣了.“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乔太守这种诗化语言写就的法律文书在当时的年代俯拾皆是.

从表面上看,诘屈聱牙的法言法语的使用仅仅是使得语词风格发生了改变,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法言法语的积极、正确使用关乎到法治的基本准则能否得以遵循.法律术语和概念是对人类行为加以细致研究之后的提炼、分类和精确化.它们已经尽可能地避免了夸大和煽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决策主体个人情感对决策结果的影响,并力求将法律分析与道德考量、政治考量相分离,最终在追求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的区别过程中实现法律以及司法的独立,实现现代司法对人格尊严和人权的妥帖保护.

再者,法官职业的工作对象是各类纠纷或者案件,工作内容是法律的适用亦即将抽象、概括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相结合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过程,而工作的结果便是表明了法律适用过程和结论的各类裁判文书.法官职业的这些特点注定了裁判文书必然会打上深深的法律术语的烙印.因此,裁判文书语言着力追求术语化,也就是法律术语的广泛使用就是天经地义的一件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