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权的保障

更新时间:2024-04-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704 浏览:13859

摘 要:在我国,对于人权的保障历经了从无到有,并趋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这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历史进步.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认清不足.人权保障在我国尚存在许多问题,我们仍需在这一领域进行不断的探索.

关 键 词:人权宪法保障社会保障

作者简介:李丞,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人.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09)-17-0224-01

一、人权的宪法保障

人权保障是人权观念的一种现实化,它意味着人权从应有人权向现实人权的一种过度.这种过度需要借助一定的制度和措施.而宪法正是在这个转化过程中起着主导和统帅的作用,并且还成为重要的人权确认形式和保障手段.

(一)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人权和宪法的关系实质上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宪法的产生、发展、内容和宪政的实现都是围绕人类争取人权的活动展开的.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核心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各国的宪法内容和形式均有较大的差别,但唯一共同的地方就是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也是宪法在国家生活中根本地位的一个体现.不仅如此,人权的实现程度也是宪政实现状况的重要标准.宪法只有以人权为主要内容,并以保障人权为最终目标,才能得到人民的真正拥护和遵守,否则势必遭到人民的反对.另一方面,宪政实践也必须以保障人权为根本宗旨,社会公共权力的推行也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和保护的人权,而且有义务保障人权的实现.

(二)宪法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自产生的那一刻起,就没有离开过对人权的确认.纵观人类制宪史,几乎没有哪一部宪法不确认人权的.这种人权对宪法的依赖性,是由于人权的实现需要宪法的作用.首先,人权在本质上属于国内法管辖的范畴,如果人权在一国内得不到根本大法的确认,实际上很难实现.可以说,没有法治就没有人权,没有宪法的确认和保障也不会有真正的人权.其次,人权只有得到法律特别是宪法的确认和保障,才能有明确而具体的实现程序和方法.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方面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的发现和确认新的人权,以确保人权的保障能有效进行.例如,中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不但直接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而且同时增加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几项重要规定,包括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人权入宪,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政府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不仅完善了中国人权的宪法保障,同时也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二、人权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它是人权保障的最直接的手段,相对于司法的被动的,事后的救济,社会保障更多的是主动的,事前的救济.现代社会保障是政府和社会为了解除或预防贫困以及某些经济社会风险对社会成员造成的威胁,通过立法和一系列公共措施,为社会成员的生存安全和发展提供的一种保护.同时,实施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政府,而实施社会保障的手段是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社会政策.如我国的《宪法》在第四十五条中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将社会保障确定为政府的一项责任,是保障人权的一项有效手段,是社会成员应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观念,它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和建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立意,这里的意义是深远的.一是明确了政府开办社会保障的职责,这就为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和成功提供了重要的保证,二是明确了社会保障是人人享受的平等权利,意味着反对种种歧视,如职业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政治歧视等.

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是当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三项内容都是围绕着保障人权来设计的,是人权保障的实现方式,其中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存权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发展权的.当然,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刚刚起步,某些制度还不很健全,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有时还不很明显,但这并不能否认这种体制的根本作用,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在许多发达的西方国家已经得到了证实,这就要求我们在这一领域不断的探索和实践,随着人权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应加快发展的步伐.

三、人权的经济保障

笔者认为,这一点是一切人权存在的根本,也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根本.我很赞同尹田教授的观点:无财产即无权利.也就是说,人们的权利追求必须以相应的物质基础作为保障,包括国家对人权的法律和社会保障,也都需要雄厚的经济基础,这正体现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理论.纵观人权的提出和发展,都是配合着生产力的飞跃和经济的发展的.比较东西方的人权保护,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保护一般来讲普遍比较优越,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不但决定着人权保障的物质条件,而且对于人们的权利观念有着巨大的影响.所以,发展人权,保障人权根本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经济,创造出大量的物质财富,满足人们的日益发展的物质文化需要,这实际上既是手段,又是目标.只有这样,才能谈及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发展才是硬道理,而经济的发展是一切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源泉.


四、结语

本文试论对人权的保障问题,但是由于时间比较仓促,许多理论问题还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上,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人权的保障是人权得以落实的关键因素,所以很有讨论的必要性,本文也借鉴了前人研究的一些成果,但是笔者认为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仍不足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要走的路还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