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

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662 浏览:129307

摘 要:法律文书语言是法律语言中极为重要的部分,制作法律文书必须准确而熟练地掌握法律文书语言.本文对法律文书语言风格――准确、精炼、朴实、庄重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以便于掌握并能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正确地运用.

关 键 词:法律文书;语言;风格

任何文体都有自身的语言风格,法律文书也不例外.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它是各种专门法律知识综合运用的结果.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同其它文体的语言风格有很大不同.清代学者王又槐在《办案要略》“叙供”一文中写到:“供不可文,供不可野,供不可混,供不可多,供不可简,供不可偏,供不可奇.供不可检测,供不可忽”.很清楚的概括出了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准确、精练、朴实、庄重.

一、准确

准确,就是用最贴切、最恰当的语言来反映文章的具体内容.准确是法律文书语言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文书最主要的语言风格.“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毁誉忠奸”形象的导出了准确运用法律文书语言的重要性.准确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遣词、用字、造句、标点符号以及词序的排列等要得当;二是予以解释要单一,不要有歧义.具体到制作法律文书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要正确认定事实;二要准确地适用法律;三要如实地反映执法内容.

司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命运,尤其是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关系到当事人一生的荣辱祸福,生杀予夺.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不枉不纵,就必须客观准确的反映事实,在语言的运用上,选词用句要特别慎重,一丝不苟的进行辨别取舍,否则就可能失之毫厘,谬之千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产生不可想象的后果.如某判决书写“被告人李某用石头将王某的头部打伤,又用刀刺伤王的上肢”,被告人提出异议,最后,法庭认定:“被告人李某用石头子儿将王某头皮打破,又用果皮刀划伤了王的手背”.“石头与石头子儿”、“头部与头皮”、“伤与破”、“刀与果皮刀”、“刺伤与划伤”、“上肢与手背”虽然从整体概念上有共同之处,但在表义范围和轻重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属于大词小用,重词轻用,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再如《水浒》中武松杀了西门庆.认定为“斗杀”,只判了四年充军,如果认定为“仇杀”就要偿命,“斗杀”和“仇杀”两词仅有一字之差,但案件的性质就有了区别,量刑的幅度就不一样.所以,作为表达和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法律文书语言,用词准确、规范、恰当使用文言词语、遣词造句符合汉语规范、句子结构完整齐全、正确使用标点符号是十分重要的.

二、精炼

精炼,就是在准确的基础上使文章言简意赅.语言精炼不仅是一般文章的写作要求,也是法律文书制作的需要.既要做到行文精炼.简明扼要,又要将法理阐述透彻,一语中的,就是说要做到言简意赅.“言简”与“意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语言简洁并不是一味求简,越简越好,而应是在文意完备基础之上的简:文意赅备也不是事无巨细,有闻必录,而应是在简练前提下的完备.在法律文书中,专用名词不合规范的简化,如将“清理下放,简化为“清放”,将“违法青少年”简化为“违青”等,其结果必定不能达意,是文简而理不周.句子成分不该省略的省略,需要用的词不用,都会造成意思表达不完整、不准确、不严密.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制作常存在偏于简略或嗦的弊病.如下面两份法律文书:

“被告人张某当晚了解到被害人王某第二天去赶集,就和另一被告人康某一起谋划到深夜,并连夜作了第二天准备带在身上的干粮,并在张某后院的干柴堆中选取了两根碗口粗的木棍,并在张某处喝了半瓶二锅头,直到第二天天未亮时,二人骑一辆自行车绕道到三里外的某村村南,在一个破旧砖窑的窑门口一东一西的蹲在那里,焦急不安地等候王某路过砖窑时行凶抢劫.”

这段文字对被告人张某、康某二人准备拦路抢劫的过程,写得过于繁琐,显然失之过详.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也供认不讳.”

这是一份刑事判决书的证据部分,应该详细具体的写明能证明事实的证据,这样才能使人信服.而上面的写法,只用了寥寥24个字,显得过于空洞抽象,没有说服力.

由此可见,精炼是言简与意赅两方面的统一,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废.

三、朴实

朴实是指朴实无华、不加矫饰、通俗易懂,不追求浓艳华丽的色彩,不故作高深地的叙述,使人听得明白,读得顺口.法律文书语言的朴实是由法律的严肃性、实用性、客观性所决定的.法律文书是对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所适用的法律文件,它追求的是法律效果而绝非艺术效果,法律强调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什么就写什么.因此.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交代当事人身份事项要求准确、真实、完整;叙述案件事实强调客观真实、.如实叙写,平铺直叙.忌用倒叙、插叙等叙述方法;阐明事理力求精辟,针对性强,切忌空泛议论,不着边际;得出结论要求明确、具体,忌用无谓教育之词.上述特性决定了法律文书语言必须朴实.文风朴实并不意味着语言枯燥、干瘪无味,因为案件本身就是复杂的,如实反映案件事实.恰当地反映理由、处理意见,自然也就能把复杂多变的案情、充分有力的理由和明确直接的处理意见表现出来,使人感受真切,并从中受到教育.

四、庄重

庄重是指言语、行为不随便、不轻浮.法律行为自身的庄重严肃赋予了法律文书语言的庄重严肃性.法律的实施,特别是法律的宣传,很多时候都是在公众场合中进行的,这是极为严肃的场合,只有庄重的语言才能适合这种场合,否则,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造成消极的后果,影响法律的尊严.

清代著名的法学家李渔在《资政新书》中强调了法律文书语言庄重性的意义:“凡审奸情,最宜持重等至于谳牍之间,更宜慎重,切勿用绮语代庄,嬉笑当骂,一涉于此,则非小民犯奸之罪状,反是官府诲淫之供招矣.”李渔把司法活动中法律工作者语言不庄重的问题提到官府向百姓诲淫诲盗的高度,可见古人对法律文书语言庄重性的高度重视.

好的法律文书语言,一经传达出来.就能产生一种不容亵渎的神圣感和庄严感,如下面一份公诉意见书的序言部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某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派我出席今天的二审法庭、依法执行职务.出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上诉人冯某;今天经过法庭调查,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出示证物,宣读证人证言,以及对上诉人进行讯问,我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冯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正确的.现在,我发表以下几点意见,请法庭考虑”.

这一段文字说明了出庭发表意见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基本观点,态度严肃,语气凝重.这里所用的语词意义实在,句子的结构严密,表意明白,通俗易懂,与法庭的庄重气氛相适应.而下面这段辩护词的言辞就显然过于轻佻浮躁:

“尊敬的审判长阁下:

本人不胜荣幸,能潇洒地站在这里向诸位先生发表我的辩护意见,首先应感谢您慷慨地给了我这个难得的机会,(向审判长鞠躬)谢谢!不过我口才不好,当律师是‘撵鸭子上架’,勉为其难.而且,我也真的似乎没有什么好说的,因为公诉人刚才的发言长篇大论、振振有词,好像事实都清楚了,罪名也已经确定了,铁案难翻,我还能说什么呢可是就这么坐下吧,我又不好意思,既然接受了被告的委托,就不能不说几句.因此,我只得请求法庭允许我冒昧地说几点不成熟的意见,让诸位见笑了”.

如此轻佻浮躁的话语在法庭上发表,显然很不严肃,很不庄重.

要做到法律文书语言质朴文雅、庄重严肃,在制作法律文书是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正确运用法言法语,以保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二是忌用华丽的词藻,因为庄重性与华丽的词藻格格不入;三是避免使用方言土语,使用方言土语会使法律文书内容显得很不严肃.

综上所述,准确、精炼、朴实、庄重是法律文书缺一不可的语言风格,而准确是最基础的,无论精炼、朴实还是庄重,都要以准确为基础,只要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才能进一步谈法律文书的精炼、朴实和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