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市政工程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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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高新区市政工程材料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CEITCL-HA-CZHW-150521招标人:写作技巧机构: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年月

第一卷3

第1章招标公告4

第2章投标人须知8

1.总则11

2.招标文件13

3.投标文件14

4.投标16

5.开标17

6.评标17

7.合同授予18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8

9.纪律和监督19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0

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21

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22

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23

附件四: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24

附件五:开标记录表25

附件六:中标通知书26

附件七:中标结果通知书27

第3章评标办法28

1.评标方法29

2.评审标准29

3.评标程序31

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33

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34

附件三:评分标准35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7

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37

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54

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58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58

附件二:履约担保59

第5章工程量清单60

1工程量清单说明60

2投标报价说明60

第二卷73

第6章图纸74

第三卷75

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76

第四卷77

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7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82

二,法定代表人明84

三,授权委托书85

四,投标保证金86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7

六,施工组织设计88

七,项目管理机构93

八,资格审查资料96

九,原件的复印件102

十,其他材料103

第一卷

招标公告

南阳高新区市政工程材料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南阳高新区市政工程材料采购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采购.招标人是南阳高新区沣源市政开发有限公司,招标写作技巧机构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南阳高新区市政工程材料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CEITCL-HA-CZHW-150521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标段划分:三个标段

第一标段:制作水泥稳定碎石层和摊铺沥青混泥土面层(包工包料),

第二标段:树池(包工包料)1000mmX1000mm格栅,

第三标段:灯杆高6米,单臂40WLED路灯镀锌杆(含灯杆预埋件).

5,工期: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

6,质量标准:合格,质保期一年以上,

7,建设地点:南阳高新区辖区内.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须具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不含临时)且具安全考核合格证

投标人请按投标资格要求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备查,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前来报名:

1,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16年5月29日至2016年6月4日每天上午8:00~11:30(北京时间,下同)下午15:00~18:00,

2,报名地点:南阳市梅溪路322号气象局办公楼5楼

3,招标文件资料费:

第一标段1000元/份,第二标段300元/份,售后不退.

五,投标人报名时需携带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被授权人,

(5)第一标段须携带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及安全考核合格证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该项目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南阳高新区行政(便民)综合怎么写作中心》,《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八,

招标人:联系人::招标写作技巧机构: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宋先生

:0377-63223566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联系人::1.1.3招标写作技巧机构招标写作技巧机构: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宋先生

:0377-632235661.1.4项目名称1.1.5建设地点1.2.1资金来源1.2.2资金落实情况1.3.1招标范围1.3.2计划工期1.3.3质量要求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须具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不含临时)且具安全考核合格证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1.9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踏勘,费用自理1.10投标预备会召开1.10.投标截止时间1.11分包细微偏离需说明理由,否则招标人不予接受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控制价为:

第一标段:陆拾陆万壹仟零柒拾壹元整($:661071元)

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控制价,否则按废标处理.3.3.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3.7.3签字或盖章要求副本应按与正本一致的要求进行签字盖章,亦可为正本复印件,但封面须加盖单位公章.3.7.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档U盘1份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开标程序由公证处和投标单位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顺序:见投标须知五,开标和评标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确定方式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人需缴纳写作技巧怎么写作费,交易费,公证费.招标写作技巧怎么写作费的收取,执行原国家计委《招标写作技巧怎么写作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写作技巧怎么写作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03】857号)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写作技巧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怎么写作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写作技巧怎么写作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写作技巧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写作技巧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写作技巧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相似度检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写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无),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写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写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4.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4.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足额缴纳招标写作技巧怎么写作费及相关费用并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凭合同协议书予以退还.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有效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3年财务状况表"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写作技巧人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写作技巧人签字确认.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1-2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将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媒体为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体,公示期不少于3日.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检测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写作技巧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含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九,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

10.3招标写作技巧费

招标写作技巧费支付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承包方式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5其他情况说明

其他情况说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现题予以澄清:

1,等等

2,等等

等等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等等

2,等等

等等

请收到本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按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

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等等

2,等等

等等

请收到本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按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四: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你方年月日发送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月日,(文件名称及编号),共(页码总数)(条款总数),

等..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后向招标人发出的确认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五: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备注签名招标人编制的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章投标人须知第7.3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确定()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如果参与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含5家)时,则计算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怎么写作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无)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写作技巧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临时设施等.4.1.3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4.1.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不利物质条件

4.5.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施工控制网

5.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工期

6.1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

6.2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人应按照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7.工程质量

7.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

由于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人承担

8.试验和检验

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现场材料试验

8.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变更

9.1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审查,并与发包人和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进行相应调整.

9.5计日工

9.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计量与支付

10.1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天内将进度款支付给人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竣工结算

10.5.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核查,发包人应在天内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1.1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人承担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保险

13.1保险范围

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意外伤害险费.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未保

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1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违约

15.1承包人违约

15.1.1如果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承包人违约如果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1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0.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争议的解决

17.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争议评审

17.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后填入).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提供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