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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硕士班毕业论文发表实施办法

91学年度第1学期第2次院系务联席会议(91,11,27)通过

91学年度第1学期第3次院系务联席会议(92,1,9)通过

93学年度第2学期第1次院系务联席会议(94,3,23)修订通过

95学年度第2学期第1次院系务联席会议(96,3,28)修订通过

95学年度第2学期第1次院系务联席会议(96,3,28)修订通过

98学年度第2学期第4次院系务联席会议(99,6,23)修订通过

99学年度第2学期第4次院系务联席会议(100,5,25)修订通过

100学年度第1学期第3次院系务联席会议(100,11,30)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提昇法律学系(以下称本学系)硕士班学生毕业论文水准,特订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学系硕士班学生.第三条论文发表会上学期举行时间为十一月,下学期举行时间为四月.未於本学系硕士班论文发表会发表论文者不得申请学位考试.第四条申请发表论文之硕士学位候选人,上学期应於十月三十一日前,下学期应於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请,并於申请时缴交论文纲要二十五份及论文初稿五份供公开阅览.

论文发表本除结论得暂不撰写外,封面,格式,注解,绪论,内容及参考文献等,均应符合硕士论文口试本之要求.

公法组硕士生於提出申请两周前(上学期十月十五日以前,下学期三月十五日以前),应将论文发表本提交公法研究中心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通过後,始得提出申请.第五条论文发表应按本学系硕士班组别领域分别举行.各组硕士班在学学生应於该组论文发表会举行时出席参加.第六条论文发表时,由本学系主任徵询指导教授後,遴聘指导教授以外之学者专家二人至五人为论文评审委员集会评审之.

前项委员应至少一人为本学系专任教师.但指导教授为本系专任教师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论文评审委员应对申请人发表之论文即时评分,以各委员评分平均达七十分为合格,并提出评审建议,供学位考试时口试委员之参考.

前项评审结果不合格者,申请人得於一个月内经修改论文後,再次申请举办论文发表会,当学期申请再次举办论文发表会以一次为限.第七条经前条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者,方可申请学位考试.第八条本办法经院系务联席会议通过後自九十二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