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重复率修改大学生,大学生文抄袭检测系统

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443 浏览:59795

院政发教[2016]1号

关于印发《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位论文

作检测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系(部),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位论文作检测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五年一月七日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

学位论文作检测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营造优良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检测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作检测情形的,依照本细则处理.

第三条学位申请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提高自律意识,坚持诚信为本,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确保撰写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四条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论文作检测行为加以制止,对不规范行为要予以纠正并责令其整改.

第五条各系(部)在防止学位论文作检测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明确责任,规范学位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程序.

(二)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经审查后的学位论文方可送交相关部门抽检.

(三)凡是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嫌疑,可能存在学位论文作检测行为时,各系(部)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位论文作检测行为处理的组织与管理.教务处在防止学位论文作检测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并对师生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组织对学位论文重复率进行检测.发现有学位论文作检测行为存在时,责成学位申请人员所在系(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

第七条学位论文作检测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二)不加注明的使用他人成果,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据为己有,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四)购写,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写卖,

(五)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与表现.

第八条学位论文的审查与作检测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指导教师审查.学位申请人员完成学位论文后,需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方可提交.

(二)重复率检测.教务处负责组织本科生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的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申请学士学位人数的20%,并逐年提高直至全覆盖.

(三)复议.学位申请人如对论文作检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复审结果做出其学位申请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九条在读学生申请学位过程中,其学位论文出现第七条涉及的作检测情形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其学位论文被发现出现第七条所涉及的作检测情形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为他人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写卖,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对学位论文重复率的检测结果,按以下规出相应处理:

(一)学士学位论文重复率小于30%,视为检测通过,可进行论文送审或答辩.重复率等于大于30%,视为检测未通过,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重新检测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或答辩.


(二)凡第二次检测未通过者,三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答辩,第三次及以后检测仍未通过者,按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请答辩,并重新进入论文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检测情形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系(部)的年度考核范围.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检测行为或者学位论文作检测行为影响恶劣的系(部),学校将对该系(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系(部)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作检测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学位论文作检测处理实施细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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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办公室2016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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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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