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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1机密特急重庆市委党校文件渝委校发〔2016〕61号

★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

关于印发《科研综合奖励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我校《科研综合奖励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

2016年12月日

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

科研综合奖励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根据学校《科研成果和资政成效奖励办法》(渝委校〔2016〕10号)的规定,为鼓励教研部门加强科研管理,调动教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激励青年教研人员快速成长,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同时配合学校年终考核工作,特设立科研综合奖励项目.为组织实施好科研综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综合奖励,包括"科研组织奖","科研积极分子奖"和"青年教研人员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种,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科研组织奖的评选

第三条参加评选科研组织奖的教研部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在一年考核周期内,本部门每一位教研人员都完成了一定的科研工作量,(2)在规定的时间内,本部门全体教研人员都到科研处完成了全年科研成果的登记审核工作.

第四条科研组织奖共设立5个名额,对获奖的教研部门各奖励3000元.同时,按照评选排序情况,作为"科研成果综合考核"纳入学校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加分.

第五条科研组织奖由科研处根据每年科研成果审核统计的结果直接评选.

第六条科研组织奖的评选采取加权平均法,即各教研部门科研精品量化分值和科研组织工作业绩分值的总和除以部门总人数,按所得人均分值排序.

"科研精品"是指学校《科研成果和资政成效奖励办法》中界定的高等级获奖成果,高级别发表论文,高层次会议论文,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的资政报告和完成的省部级以上课题,公开出版的学术专着共六类成果,只计算本部门人员主持,独着或是第一作者的成果,量化计分的依据是学校《科研业绩考核指标及评定标准》.


科研组织工作业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主办1次学术活动计30分,(2)组织教研人员参加学校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每参与1人次计2分,(3)组织教研人员申报国家级科研课题,每申报一项计15分.

科研组织奖的具体计算排序方法如下:

按各教研部门当年应纳入考核的总人数,根据每人在科研处登记审核的科研精品量化分值和科研组织工作业绩分值加总计算出总分值,

以总分值除以总人数得出各教研部门的人均分值,

再按人均分值的多少排序,取前5名作为当年的科研组织奖获奖单位,由科研处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三章科研积极分子奖的评选

第七条参加评选科研积极分子奖的教研人员,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在一年考核周期内,完成了自己当年所任专业技术岗位规定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且有科研精品,(2)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科研处完成了全年科研成果的登记审核工作.

第八条科研积极分子奖的名额为当年在职教研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对获奖者每人奖励1000元.

第九条科研积极分子奖由科研处根据每年科研成果审核统计的结果直接评选.

第十条科研积极分子奖评选的主要依据是教研人员获得科研精品的数量.具体评选方法为:

1纳入评奖统计的科研精品,教研人员必须是主持,独着或第一作者.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进入评选范围:(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2)出版个人专着1部或合着(主编)专着2部,(3)发表一级期刊以上论文1篇,或CSSCI期刊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论文3篇,(4)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的资政报告1篇,(5)入选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1篇,(6)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

3在入围者超过当年在职教研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太多时,根据获得科研精品的数量及量化分值排序录取.

4科研积极分子奖的评选结果,由科研处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四章青年教研人员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一条青年教研人员优秀科研成果奖只奖励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教研人员独着或是第一作者的科研精品,包括以下三类成果:(1)公开出版的学术着作,(2)在"CSSCI期刊"以上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3)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的资政报告.

第十二条青年教研人员优秀科研成果奖共设一等奖2名,各奖励3000元,二等奖4名,各奖励2000元,三等奖8名,各奖励1000元.

第十三条青年教研人员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由青年教研人员根据科研处的评奖通知自愿申报,每人只能申报一件成果.其申报评审程序为:

1.青年教研人员根据科研处的评奖通知要求,填写《青年教研人员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表》一式5份,报送参评成果原件1份,复印件4份.

2.科研处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成果质量评定获奖成果和获奖等级.

3科研处将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科研综合奖励评选结果最终由校委会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属科研处.

重庆市委党校办公室2016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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