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学生教育策略

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73 浏览:10047

"洛阳市学生教育惩戒法"法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工作的公正和效率,促进学校学生教育及惩戒工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本法的惩戒一般指教育惩戒,下同.

第二条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一种虚检测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惩戒教育是处于学校和司法之间的中间地带,当启发教育无能,法律又不好介入时,惩戒教育就要发挥作用.惩戒教育要从小抓起,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惩戒.本法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和基础教育阶段的高中.

第三条在学校教育中一方面对学生遵规守纪的行为予以表扬,促进良好行为发生,保持与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对学生违反规章的行为予以惩戒,杜绝不良行为产生,繁衍与恶化.二者不可偏废.

第四条对学生进行惩戒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惩戒与尊重相结合,实施惩戒还应分时间,分地点,注意场合与度的把握.

惩戒时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针对不同学生的性格与心理,施以不同的惩戒方式,对学生的身心既不会造成伤害,又能达到惩戒的目的.

(三)教育性,合法性原则,

惩戒的目的是先教育后惩戒,惩戒应当符合教育学原理,坚持合法的原则,不能为惩戒而惩戒.惩戒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校纪和班规的制定也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不得与法律相违背.

(四)公平性原则

惩戒应当合情,合理,公平,准确,要避免主观,武断和随意实施惩戒的做法.

(五)性原则

惩戒应,能够公开的惩戒应当充分发扬,力求征得广大学生的认同,获得学生的道德支持,这样也可以扩大惩戒的教育效果.

学校学生惩戒管理条例,交由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使学校教育惩戒行为有法可依.制度制定过程的性,保障了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

(六)灵活性原则

惩戒是一门艺术,"惩必有法",但"惩无定法",要因人因事而宜,要根据对象的不同而实施不同的惩戒方式,"因性施罚".

第五条惩戒的可接受性.只有当学生心悦诚服地接受惩戒,才有可能在动机层面上改正错误行为.一定的惩戒是否具有可接受性,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和现实社会角色.

对学生进行惩戒是国家司法机关,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共同责任.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学生的惩戒工作.

第七条惩戒要寓戒于爱.惩戒必须传递着爱的鞭策,爱的激励,爱的期盼.传递着爱的惩戒,也必然是温柔的惩戒,善意的惩戒,用心良苦的惩戒,学生也必然是甘愿受罚,罚而后作.

第八条奖励与惩戒相结合.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学校教育肯定必须是以赏识为主,以惩戒为辅,两者的核心及出发点都是对学生的爱护.

第九条讲究惩戒的艺术.惩戒应精心设计,杜绝随意性.对待犯错误的学生,应"三思而后罚",惩戒应该是温和的关爱,巧妙的引导.

第十条教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并以身作则.教师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师德,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惩戒为借口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十一条家校结合.用学校使用的惩戒理念和方法,引导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既不溺爱孩子,又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孩子.

家长要主动配合学校做学生的教育工作,努力贯彻学校的教学与教育意图,教师则应当虚心接受家长的建议,双方共同探讨,共同努力,实现对孩子的教育.

对个体实行惩戒,最好能事先告之家长,事中要有家长反馈,事后要有交代与总结.


第十二条惩戒时可以考虑给学生以一定的选择权.选择时还可以把学生的爱好加进去,甚至可以让学生自己提出惩戒方案,惩戒方式上应照顾不同性格的学生,让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把契约观引入惩戒.如果规则是学生自己或者是学生用协商或的方式共同制定的,并不代表教师或家长的强权,学生才能更好地去执行.

第十四条对犯错学生施以惩戒是教师的职责,放任学生意味着教师的失职.凡是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放任,在必须惩戒的情况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

第十五条教育改革的配合.'问题学生'还出在'问题教育'上.老师教育方法不当和单一,没有对学生因材施教和多方引导,用粗暴简单的惩戒方法让学生走向对抗和自暴自弃,这些都是需要改革的地方.

第十六条谨慎使用惩戒.在实施惩戒教育中,我们要谨慎并恰当运用,惩戒要适时,适度和得法.惩戒还是越少越好,可不惩戒时绝不惩戒.能宽容就宽容,能轻罚就轻罚,不能滥用.

第十七条惩戒的程序.通过惩戒的程序,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权力的行使符合法治精神,避免惩戒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惩戒的合法性.

第十八条惩戒要防患于未然.惩戒是矫正错误的教育,如果在此之前,学生对事物有明确的判断,犯错的几率就会小很多,惩戒教育最有效的办法是防患于未然.

惩戒前,应当加强对学生遵纪守法的教育,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力求避免采取惩戒教育.

第十九条惩戒与说服教育结合.惩戒前要进行说理,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分析错误,并辅之以行为指导,惩戒后要关注学生思想的变化,了解学生的反应."谈心+惩戒"的方式效果最好.

第二章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

第二十条惩戒是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惩戒按错误大小可分个体性和集体性惩戒方式.个体性惩戒包括教师惩戒和家长或监护人惩戒,集体性惩戒包括班级惩戒,学校惩戒和国家惩戒.主要形式是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

第二十一条惩戒的对象主要是严重违纪,侵犯他人权利,破坏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对于遵规守纪,但由于基础差,天赋弱等原因而造成学习成绩差,落后的学困生,不能使用惩戒方法.

第二十二条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对自己的过失有足够的认识,并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从而达到教育目的.教师需要让学生明白错在哪里,这样做有什么后果,以后应该怎样去避免.

第二十三条惩戒地点的选择.对学生施行惩戒教育时,最好放在无旁人的办公室或其它空间进行,惩戒的环境要庄严,大小要适宜,无不必要的杂音.

第二十四条过错行为是实施惩戒的第一证据.要区分故意过错行为和非故意过错行为.

学生的违规行为可分为故意违规和无意违规两种.教师在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时,必须考虑其是有意还是无意.如果学生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就要施以比无意违规更为严厉的惩戒.

第二十五条惩戒的细则:

每个学校的惩戒措施应制定相应的细则,实现制度化.学年开始时,家长和学校签订一份声明,表明是否同意对学生实施惩戒,

(二)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惩戒,实施惩戒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听取意见和答辩.

(三)一般情况下不要当着其他学生的面惩戒某个学生,

(四)惩戒时必须有证人(或老师,或学生)隐私,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需要被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听证会由学生,教师,家长,同学参加.

第七十条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陈述本人事件的情况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尊重听证主持人.

第二节不服惩戒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学校或者上级主管行政机关必须进行复议.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节行政诉讼程序

第七十二条行政诉讼程序就是在学校,教师惩戒学生的过程中,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由惩戒对象或其监护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是司法途径解决学生惩戒争议的法律程序. 第七十三条惩戒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以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基本权利为准.一般而言,开除,退学,之颁发,明显涉及学生受教育权,应纳入受案范围,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惩戒,并未侵犯学生基本权利,应当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第八章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七十四条撤销处分程序:自己写申请——班主任和班干部写意见——年级组长意见——政教处备案——学校纪律委员会讨论通过——公示——从档案中撤销.

第七十五条违规学生自受到惩戒之日起,六个月后学生本人可向班主任提出撤销惩戒书面申请.班主任征求科任教师,学生意见后,认为可以撤消处分的,经班主任,全体任科老师和班委会成员签署意见,提交学校纪律委员会审核同意,撤消惩戒处分.

第七十六条学生受处分一般时限为六个月至一年,期满若仍无进步表现,可延至毕业前夕,若还无悔改之意,则处分不予解除.学生在毕业时仍未能撤销处分的,违纪处分决定和相关违纪材料一并汇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为不合格,不予毕业.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教师不依法履行惩戒教育学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惩戒学生的过程中,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惩戒教育职责,或者在惩戒教育过程中,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章附则

本法从公布之日半年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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