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本科毕业文格式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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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省,市(州),县(市,区)自学和主考院校分工负责管理体制,建立省,市(州),县(市,区)自学和主考院校互相协作,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试与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的成绩管理,转考,毕业资格审定,书颁发及其电子注册,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出国留学人员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四条在考籍管理中全面应用计算机,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考籍管理工作公正,安全,科学,规范.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五条市(州)自学,县(市,区)自学及应当设立考籍管理部门.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自学根据考生规模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作风正派,熟悉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七条省自学负责全省考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全国关于考籍管理的各项规定,研究制定我省考籍管理办法,

二,落实并完成全国考办下达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指导和检查全省的考籍管理工作,

三,管理全省考生的考籍档案,

四,省际手续,

五,审核和课程免考考生的资格,

六,核发考籍有关的证书和证明,审核考生毕业资格,毕业审批手续,

七,统计上报全省考生考籍及毕业生数据.

第八条市(州)自学负责对本地区考生的考籍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省自学制定的考籍管理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考籍管理,

二,落实并完成省自学下达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组织和检查本地区考籍管理工作,

三,管理本地区考生的考籍档案,

四,初审本地区本科直报和课程免考考生的资格,

五,本地区考生向外省转的手续并报省自学复核,

六,组织审查本地区考生的毕业资格,整理,审核和传递本地区考生毕业,奖罚等有关资料,

七,统计本地区考生考籍有关数据.

第九条县(市,区)自学负责本县(市,区)考生的考籍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执行省,市(州)自学制定的考籍管理规定,完成省,市(州)自学下达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

二,指导考生报名入籍,发放考籍证,

三,管理本县(市,区)考生的考籍资料,

四,考生的转,免考,借考和本科直报有关工作,

五,审查本县(市,区)考生毕业申请,收集,整理和传递考生毕业,奖罚等有关资料,

六,统计本县(市,区)考生考籍有关数据.

第十条主考院校自学负责本校考生考籍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执行省自学制定的考籍管理规定,完成省自学下达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

二,负责本校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班考生的考籍管理.

三,负责本校主考专业考生的实验,实习和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的报名,考核工作,

四,审核本校主考专业考生的毕业资格,参书的工作,

五,统计本校主考专业考生的考籍等有关数据,

六,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做好本校主考专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考籍号证书

第十一条考生考籍档案代号.考籍号考生首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时按全国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考籍证是证明考生身份的有效之一,其内容包括姓名,考籍号,号,发证日期,考生照片,指纹信息等.证在考生入籍后由省自学制发.

考籍证由考生妥善保管如遗失,污损和考生基本信息更改等情况而失效时,考生可凭有效件到当地自学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书》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书内芯包括考生姓名,号,证书编号,电子注册号,专业及学历层次,毕业日期加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印章并由主考学校副署

第五章考籍档案及其管理

第十四条考籍档案涉及考生的基本情况,考试合格成绩和考试表现的原始记录等,是考生转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考生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考生的基本,历次报考,注册,考试成绩,课程免考及本科直报,转籍毕业信息六部分.

一,考生的基本包括姓名,性别,号(军,),通讯地址,联系,照片和指纹信息等.

二,历次报考和注册信息包括考生已经报考的课程,考试过程中诚信参考或违纪舞弊记录考生注册的时间及注册的专业等.

三,成绩信息包括考生自入籍以来所有考合格成绩的课程成绩.

四,课程免考及本科直报信息包括已得的符合其申报专业课程免考条件的证书名称,证书代码,发证机关的免考课程代码名称,报考本科层次前已取得学历的专业名称,专业层次,专业大类,证书编号,毕业学校以及符合与本科报专业大类相同或相近条件的可免考的课程名称及代码.


五,转籍信息包括考籍档案转入或转出的时间,课程代码,名称和相应的成绩信息.

六,毕业信息包括毕业生的姓名,考籍号,号,照片,证书编号,电子注册号,毕业时间,毕业专业,学历层次,主考院校.

第十六条各级自学按各自的职责权限管理考籍档案.

一,除课程免考及本科直报信息采用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相结合的保存方式外,其余考籍档案均电子信息方式保存.

二,省自学统一管理考生的电子档案凡需修改考生的信息,须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所在市(州),县(市,区)自学申报,逐级上报至省自学,经核查无误后.

第十七条考成绩由省自学统一.考试成绩管理主要包括成绩发放,成绩保存,成绩统计分析等.

一,成绩发放包括提供考试成绩查询怎么写作,打印《成绩册》.考试成绩的查询怎么写作由省自学提供.

二,考生的考试成绩由省自学负责保存与管理.

三,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省自学规定的时间提出,

第章注册

第十八条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注册手续.,建立考生考籍档案,核发考籍证.

第十九条注册办法

一,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和外省转入的考生可通过"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报考系统"进行注册.

二,通过网上报名报考系统报名的考生,在当地自学通知的时间内持本人件到自学考试报考点摄像,缴纳报名考试费,报考确认手续.

三,考生的照片信息按下列标准和要求:

1.背景布选用浅蓝色(棉布,毛涤布料均可),要求垂感和吸光好.

2.成像区上下要求头上部空1/10,头部占7/10,肩部占1/5,左右各空1/10.采集的图像大小为192mm×144mm(高×宽).成像区大小为48mm×33mm(高×宽).

3.灯光要求:需要摄影灯,一台前灯基本满足要求,最好利用两台侧灯,灯具可以是专业摄影灯,也可以是舞台灯或家用立式客厅灯.

4.文件格式要求:要求存储为JPG格式,图像文件名为*JPG,其中*为考生12位考籍号.

5.考生的照片信息按照一定的目录结构存储.

四,件是确定考生身份的重要依据.考生姓名必须与件一致.

五,考生被注册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号或姓名者,须持户籍管理部门证明材料,户口,和考籍证到当地自学申请变更,由市(州)或审核同意后,报省自学予以修改,其原始证明材料装入考生考籍档案袋中备查.

凡参加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申办毕业手续者,不得申请变更姓名.六,考生一经注册即取得考籍并可获取考籍证.考籍证全省通用且长期有效.考生可在全省自由报考,并可凭此证报考一个或多个专业的课程.

第二十条

第章免考

符合课程免考条件者,可以免考所报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课程.

一,取得国民教育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专科以上书,参加自学考试且与原有学历相同层次者可免考下列课程:公共政治课及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此项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的肄业,退学学生,但此类学生申请公共课免考时须附就读本科期间的成绩表.

二,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原来所学专业与我省自学考试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则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理工类专业毕业生可免相同学历层次的高等数学(理工类,经济类),普通物理,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经济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的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心理学,教育学,外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公共外语,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免考非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写作,法律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经济法概论,计算机应用(包括计算机软件)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非计算机专业(不含信息类各专业)的计算机课程(包括实践).

三,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专业的专科,本科后,需继续参加自学考试者,除上述规定外,所报专业的考试课程与原来所学专业课程完全相同的均可免考(所谓"完全相同"是指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学分相同).

四,考生参加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取得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参加PETS—2级笔试取得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

五,有关专业课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符合《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有关条件者,可免考相关课程.

第二十条考生在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向当地自学或主考院校提出免考申请.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考生,须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一,书(肄业生,退学生需提供明),

二,原毕业(或就读)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或由考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签有"此件复印自(摘自)×××同志毕业登记表(档案)"字样的成绩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的书无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者,须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关于该书是否国民教育学历的证明.

各县(市,区)自学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述资料交市(州)自学审查,报送省自学进行审批后方可免考.第二十条省范围内不需转.自学考试助学班在籍考生不能转籍.第二十条考籍转出

凡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报名参考的考生可申请转籍.

一,已取得一门以上合格成绩,可持,考籍证,课程合格证到当地自学申请转籍手续,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登记表》,经省自学审核无误后方能转出.考生考籍转出时,省自学要将其考籍证收回并注销其考籍.

二,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必须在本省毕业手续,不予转籍.

三,转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籍档案要加盖密封章和骑缝章,由省自学负责以机要件寄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并留存根备查.转籍考生不得自带档案.

四,,在停考期间不得.

五,考生自考籍转出登记手续之日起,原则上三年内不予再转入手续.

六,考生转籍材料,须重点保证考生基本信息(包括考籍号,姓名,号,联系)及转入转出地址的准确性.考生的转籍申请,一经受理必须在三个月内将考生档案送省级自学.对于因未能及时送交考生档案,自学承担.

第二十条考籍转入

一,已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因户口迁移或工作调动转来我省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自学考试,可在我省规定的报名报考期间,直接到所在县(市,区)自学报考手续,取得我省的考籍号后,考生再申请考籍号合并手续.只在我省取得考籍前成绩合格课程,了借考手续的考生.

二,外省转入的考籍档案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通过机要件的方式递.不接受考生自带转籍档案.

三,凡考籍转入我省的考生,其考试科目必须按我省相同专业课程的设置执行.已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凡与我省相同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一致者,方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免考课程参照我省该专业相同标准执行.

四,凡考籍转入我省的专科考生须在我省参加5门以上课程(含5门)的考试且成绩合格本科考生须参加4门以上(含4门)课程的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不受).

五,需在我省申办自学考试毕业手续的考生必须在毕业前三个月办妥转籍事宜.

六,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考籍的考生,毕业考核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作业)必须参加我省组织的考核.

第二十条因违纪舞弊被停考期间到外省参加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本省考生因长期(一年以上)在外省工作,难以返回本省参加考试者,可以由单位出具证明,到考籍所在的市(州)自学申请到外省借考手续.

一,考生在外省借考期间,不能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生在外省借考期间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必须按照考生转入的相关规定及时转籍手续.

第二十条为避免考生在我省与外省,市之间交叉考试,除了转籍或借考手续的考生外,其余考生不得在外省参考其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对办完转籍,借考,及免考手续的考生,省自学在中分别作好"转出","转入","借考","免考"标志,并进行数据处理.

第章毕业审定与书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书:

一,考完所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四,课程免考,课程替符合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作程序:

一,考生申报

(一)考生对照所报考专业的毕业条件,凡规定报考的课程考试与考核(含笔试,口试,实,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全部合格,即可在省自学规定的时间内(上半年6月5日—6月10日下半年12月4日—10日)登陆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递交毕业申请.

(二)考生递交毕业申请后,于考籍所在市(州)主考院校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件(居民,,,士兵证),考籍证和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各类,转籍证明多考籍号合并考生的考试证明材料本科毕业的专科以上书原件,复印件到当地自学毕业申请信息确认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手续.

(三)申报毕业的考生基本信息由考生本人到县(市,区)或主考院校自学现场核对确认.考生认真核对所采集的信息(包括,信息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确认.考生本人在《回执单》上签字,一份贴在毕业生档案袋上,另一份考生本人留存.考生确认签字后的信息仍误影响如期毕业,由本人负责.

二,县(市,区)自学初审

县(市,区)自学受理考生递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后,应及时核查所有内容.审核,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并通过"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审核标记,进而向市(州)数据.考生的证明材料统一装入考生考籍档案袋,上交市(州)自学.

三,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学审核

市(州)自学在省自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地区考生的毕业审核工作.审核中,除对纸质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后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外,还要对县(市,区)自学提交的数据进行网上审核,完成对上报省自学数据的提交.市(州)或主考校自学对于纸质档案材料分类整理,在规定的时间统一上交.

四,省集中审省自学在受理市(州)交的纸质档案材料后,组织统一审.经省自学主考院校审定无误后,打印毕业生名册(一式二份,省自学和主考院校各一份.省自学统一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书发至考生.

第三十条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主考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考生领取在省自学规定的时间(每年8月10-20修改当年6月差错,2月1020日修改上一年12月差错)持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考籍证等,到所在市考办或主考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审批同意后修.第三十条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毕业申报手续的,不予补办,下一次.

第三十条毕业生的电子注册省自学在规定时间内(上半年为月日前,下半年为次年的月日前)将毕业生信息上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坏时,不予补发原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可以申补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凡需补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持有效(居民,,)的原件,复印件到原来申办毕业的县(市,区)或主考院校自学填写申请表,交验生登记表毕业原件,复印件市(州)级报刊刊登的遗失启事经县(市,区),市(州),主考院校和省自学审核确认后,由省自学发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明书具有与书同等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书的甄别与认定:

一,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或聘人员所持有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书的真伪存有疑问,可持单位介绍信到省自学对书进行甄别.

二,毕业生数据库中不能查到的,省自学负责查核毕业生花名册经查核确属伪造的证书,一律没收并用人单位.第三十八条第三十条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人员照.第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制定的考籍管理有关规定与本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湖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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