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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157 浏览:59704

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暨

甘肃省(中国气象局)干旱气候变化与减灾重点(开放)实验室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以下简称干旱所)暨甘肃省(中国气象局)干旱气候变化与减灾重点(开放)实验室筹集资金设立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研究基金),主要支持干旱气象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充分发挥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的作用,促进干旱气象科学研究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暨甘肃省(中国气象局)干旱气候变化与减灾重点(开放)实验室成立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挂靠干旱所办公室)

第十一条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工作过程中所需的一般费用(包括科研材料费,试验费,项目成果验收和鉴定及学术交流调研费等),合作项目除上述费用外,外地来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工作的人员可适当列支工作期间津贴,交通及住宿费.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者应按合同要求开展研究,研究期间每年9-10月底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项目结题报告,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10月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所学术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者,项目承担人要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项目组主要成员因故无法使研究工作按合同进行,

不具备实施条件,

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时间,经基金管理办公室报请所学术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结题.一般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成果验收与管理

第十五条资助项目按合同书所定计划结束后,承担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结题,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定.评定采取验收和鉴定两种方式,评定结果将作为以后评审项目承担者继续申请研究基金项目优先资助的重要依据.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反馈研究成果及工作情况的评定意见.

第十六条获得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为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和申请者归属单位共有,成果转让需取得双方单位同意.结题后将工作总结,学术论文复印件及原始记录等全部技术档案交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存档,软件研究课题应提供全部源程序及使用说明.

第十七条获得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论文发表时必须以第一标注单位署名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或甘肃省干旱气候变化与减灾重点实验室,或中国气象局干旱气候变化与减灾重点开放实验室,或者上述三者同时署名,此外还应注明资助项目或课题的名称或编号.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要定期向所学术委员会汇报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协助业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成果推广.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负责解释.

附件1: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

附件2: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任务书

附件3: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进展报告

附件4: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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