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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教务〔2016〕89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实际,修订了《中山大学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档案管理规定》,《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更改入学信息规定》,《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师聘任与管理暂行规定》,《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督导管理规定》,《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的规定》,《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免试暂行规定》,《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班主任工作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证管理规定》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检测手续,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请检测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检测或请检测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入学者,可以在报到注册后一周内凭有效证明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教务处申请入学.逾期不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编定学号发给学生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到办学院系成教办公室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请检测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检测或请检测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弹性学制与学分

第九条针对在职人员的学习特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辅以弹性学制和学分管理.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

第十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基本学制及最长修业年限见下表:

形式

层次业余函授基本学制最长修业年限基本学制最长修业年限高中起点

专科3年6年3年6年专科起点

本科3年6年3年6年第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和学分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个别学生能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必须提前半年时间申请,并附上各学期的学习成绩单和最后一学年或一学期的选课计划(含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习作的安排),经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提前毕业.

第十三条经批准允许以休学,保留学籍等形式中断学习者,累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试和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除学校统考课程外,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的考试,考核方式由任课老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第十六条除学校统考课程外,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的考试试题由主讲教师按课程的性质,内容和教学大纲要求拟定.拟定的试卷经院系主管领导审定后,送交院系成教办公室负责打印,密封,保管学生毕业满3年后,可由院系销毁.

第十七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均应进行考试.考试成绩(除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实验,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用五级记分外)一律用百分制记分.课程考试成绩取得60分(含60分)以上,即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为:

90~100分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

70~79分为中等

60~69分为及格

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计算总评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以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各占总评成绩的50%计算总评分.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到课,实验,作业,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按平时成绩,期考成绩,总评成绩分别评定,登记并签名,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连同试卷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成教办公室.院系成教办公室负责将课程成绩通知学生本人,并于下学期开学后四周内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十九条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由评定成绩的教师向办学院系主管领导申述更改理由,经同意后院系主管领导将变更的课程成绩书面通知院系成教办公室.成教办公室将更改成绩的通知和学生的成绩表一起保存,并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学生修读某门课程缺课总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须重修该门课程.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或作业,实验报告不及格者,必须补交,补做及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任课老师和各院系成教办公室应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向办学院系成教办公室申请缓考(因病不能考试的要附上医院证明),经办学院系批准后可缓考.缓考的时间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其成绩记为"旷考0分",不予补考.学生对旷考行为做出书面检讨,经办学院系批准,旷考的课程可以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监考老师有责任劝阻,并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的课程,成绩以"违纪0分"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者(开除学籍者除外),经教育后确有悔改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办学院系批准,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补考与重修

(一)除毕业学期外,其余学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办学院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安排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该门课程.

(二)毕业学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可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回校重修.但毕业论文,毕业实践不及格者,在离校前不再安排补做,先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可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回校补做.

(三)大学英语课程期末总评成绩补考后仍不及格,但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英语课程或广东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取得60分及以上成绩者,可用60分取代补考仍不及格的成绩.

(四)补考课程和重修后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记载.

(五)各门课程的补考,由学生所在办学院系成教办公室组织,任课教师负责命题,主考,阅卷.各办学院系教务员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将各班级上学期学生的各门课程成绩(包括补考成绩)一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重修处理办法

(一)必修课

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随其他年级重修.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重修的课程,经任课老师批准,可以免听理论部分,但必须跟班完成作业,实习环节和实验,按时随班考试.安排重修确有困难时,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二)选修课

选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申请另选其他课程.另选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重修或再另选.

(三)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基本学制内,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旷考,考试者除外),按本条款处理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作结业处理.

(四)申请重修的学生,须重修申请手续.因教学计划调整或专业变动等原因,需要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可由办学院系和学生协商,为学生指定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以前未修过的课程进行修读.

(五)结业的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回校复读,但需缴纳复读学费.复读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复读学费标准为:复读课程学分×该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学制÷该专业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复读后成绩合格者,换发书.

(六)因毕业论文,毕业实践不及格原因结业的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回校补做一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但需缴纳论文指导费.论文指导费按学分制收取,标准为:毕业论文学分×该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学制÷该专业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成绩合格者,换发书,但一律不补授学位.成绩不合格者,最终做结业处理.

第五章课程修读与免修

第二十五条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原则上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修读课程.对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凡有实验的课程(不含单独开出的实验课),应同时修读理论课和实验课两部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免试,按《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免试暂行规定》.

第六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工作需要,一年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因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办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有效证明,经办学院系成人教育主管教学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休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休学通知书,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条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期满如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根据弹性学制的有关规定,休学保留学籍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征服兵役,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

(一)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于开学前一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休学通知书到校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学生要求复学时,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须持有医院健康检查证明,方能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继续开办,可以转读其他相近专业,已修课程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免修免试.复学学生,其学号不改变,

(四)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跟读的专业年级学生相同,

(五)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不准复学,

(六)休学期满不按时回校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就读.但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家庭住址变动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者,

(二)学校根据办学情况,对原录取专业进行调整,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况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三个月,未取得学籍者,

(二)一般高校转入重点高校者,

(三)不符合转入学校录取条件者,

(四)二年级及以上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但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校根据办学情况,对原录取专业进行调整,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学生因患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六条下列情况不予转专业:

(一)专业科类不同者,

(二)未达到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三)二年级及以上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学生申请转学或转专业,按下列方法:

(一)在校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转出的办学院系和拟转入的办学院系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审批.

(二)在广东省内跨校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并由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备齐"成人高考考生信息表","新生录取名册"和"学习成绩单",送给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再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转学者,除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外,还须经转出,转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未复学手续者,

(三)因病连续休学两年期满,经医院确诊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连续旷课达十一天或累计旷课达51学时以上而无正当理由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不交费注册者(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办学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条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通知书,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对自动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考勤,纪律与鉴定

第四十一条考勤与请检测办法

(一)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或迟到,早退,

(二)因伤病,因事或因公出差不能上课或参加实验实习者,必须请检测,否则作旷课处理,

(三)请检测必须事前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经批准后方才有效,确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请检测手续者,应在三日内凭有效证明补办请检测手续.请检测在一周以内者,班主任签意见后,送到院系成教办公室请检测手续.请检测一周以上者,除以上手续外,须到教务处审批手续.请检测期满仍不能到校上课者,应续检测手续(手续同前).如不续检测,超检测部分作旷课处理,

(四)报到注册及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环节的请检测应从严掌握.一般不得请检测

(五)某门课程缺课达到一定数量者,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六)连续旷课达十一天或累计旷课达51学时以上而无正当理由者,作退学处理,

(七)学生考勤由班干部负责登记(分迟到,早退,请检测,旷课),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抽查,每月末由班主任汇总送办学院系成教办公室,由办学院系成教办公室汇总考勤情况,作为学生是否具备课程考试资格或是否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的依据.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和学习都较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并予以表彰.具体评选办法按《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四十三条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闭卷考试时携带有关书籍,资料进考场,又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在考试期间时,有以下行为者即属考试:

1.违规传递考试信息,

2.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3.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提供答案,

4.互换试卷,

5.请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行为严重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其他的行为.

对犯有上述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相应处分.对犯有上述第1-3款行为者,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第4-6款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犯有第7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5.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本科生考试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拟对违纪学生做出记过及其以下等级的处分决定的,各办学院系应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弄清事实后十五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发文.

拟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所在办学院系应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弄清事实后十五天内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具体处理办法参照《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施行.学生的奖惩情况,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九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六条具有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的学生,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规定的学分的,准予毕业,发给书.本科生经考核,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中山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规定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毕业时的毕业鉴定意见由办学院系根据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方面的表现做出全面总结,毕业鉴定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八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作结业处理:

(一)经重修考试后,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毕业论文不及格者,

(三)毕业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四)留校察看未解除者,

(五)毕业时操行总评不及格者.

第四十九条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及以上中途退学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课程的成绩单.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因属第四十八条第(一)至第(三)款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结业的学生,可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回校申请重修课程或重做毕业论文.

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结业后一年内确有进步表现,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可准予毕业.

重修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换发书,其毕业时间按换发书的时间填写.

第五十一条结业生回校重修课程或重做毕业论文者,应按规定缴费手续.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大成教〔2006〕16号)同时废止.

附表:1.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2.广东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

附表1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NO:转专号

姓名性别考生号学号学习层次入学时间年月入学总分学制转出院(系)

拟转入院(系)

原录取专业

拟转入专业

录取学习形式拟转学习形式拟转入年级拟转入学制申请

理由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转出

院系

意见

院(系)领导签名:(盖章)

年月日转入

院系

意见

院(系)领导签名:(盖章)

年月日教务

处意

处领导签名:(盖章)

年月日(此表一式四份,转出转入院系,教务处成人教育管理科,学生档案各一份.)

中山大学教务处制表

附表2

广东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

学校:NO:

姓名性别学号准考证号学习层次入学时间入学总分学制转出学校录取专业录取学习形式转入学校拟转入

专业拟转学

习形式

学制申请转学理由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转出学校

成人

教育

管理

部门

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转出

学校

审批

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转入学校

成人

教育

管理

部门

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转入

学校

审批

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说明: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转入院系各保存一份,转出学校需附上录取名单,考生信息表.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档案的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正式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了入学注册手续后,由教务处负责,办学院系协助建立,保管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档案.学生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及毕业档案.

第三条学籍档案一式两份,档案包括学生学籍表,学籍异动及学生信息变更等材料.其中一份由办学院系成教教务员负责保管,一份由教务处专人管理.

第四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毕业档案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成人高考考生信息表,

(二)学生在校期间各种奖励及处分材料,

(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登记表,

(四)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学生毕业档案使用中山大学统一制作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档案袋封装.学生毕业时,由教务处加盖"中山大学成人教育档案密封章"后,由办学院系寄发(或由毕业生本人签领带回)给毕业生所在单位(或聘任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人事部门.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涂改或伪造学生档案材料.对查实涂改或伪造学生档案材料的行为,要报有关部门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学生毕业档案由学生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的人事部门启封存档.在转移(或领用)过程中,如有损坏(包括损坏了档案封口和密封条),必须退回我校成人教育职能部门重新审核,重新加封后,方为有效.由人才市场的招聘单位启封后退回毕业生本人或转移到另一聘任单位的学生档案,由原启封单位负责并予密封,我校职能部门不负责重新审核该生材料.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待学生毕业后,由教务处负责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管理.

第九条毕业生离校后如不按时领回毕业档案,由办学院系负责督促学生及时领取.

第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规定》(中大成教〔2006〕16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更改入学信息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入学时必须进行新生数据核对.学生真实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与《招生录取名册》的信息不一致,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范围内,且属学生个人原因导致的,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出更改入学信息资料申请,并提供合法证明材料.

第二条学校只受理当年入学新生的信息更改申请,受理时间为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三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两次(含两次)申请更改的,

(二)同时申请更改姓名和号的,

(三)号更改涉及出生日期的,

(四)学生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第四条符合入学信息更改条件的学生,申请更改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填写《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信息勘误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携带原件供办学院系核对),

(三)当地门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各办学院系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在学生户口簿,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第六条教务处核实相关材料,对符合入学信息更改条件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更改,并将更改后的入学信息资料正式备案,作为学籍管理资料使用,同时通知相关办学院系和学生.

第七条学生申请更改个人身份资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法》,凡违反规定操作,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山大学教务处.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更改入学信息暂行规定》(中大成教〔2007〕53号同时废止.

附表: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信息勘误申请表

附表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信息勘误申请表

NO:

姓名性别学号专业办学

院系年级学习

形式

学习

层次申请

勘误

信息

内容项目招生录取信息内容申请勘误后信息内容备注姓名出生日期其他申请更改理由及提供证明材料(须附户籍所在地门的证明材料)

本人

承诺本人保证以上勘误后的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无冒名顶替,舞弊等弄虚作检测行为,并承担日后因信息更改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本人签名:年月日办学院系意见

(盖章)

院(系)主管领导签名:年月日教务处意见

(盖章)

主管领导签名:年月日说明:此表一式三份,办学院系留存一份,教务处留存两份(其中一份封装学生毕业档案)

中山大学教务处制表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教师聘任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精神,为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师资队伍的结构,建立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专职教师为主,专,教师结合的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教师是指根据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被我校办学院系聘用承担一个教学周期或一门完整课程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备履行受聘课程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教学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服从办学院系的教学管理,具备所承担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学业务能力和学科背景.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教师职称或学历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者,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3.紧缺课程或具备"双师型"教学实践能力的教师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但聘用比例不得超出该学期任课教师比例的30%.

第四条教师的职责

(一)认真履行办学院系所规定的义务,

(二)严格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科学地组织教学内容和实施教学,

(三)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造能力,力求达到课堂教学思维清晰,讲授熟练,概念准确,重点突出,案例典型,联系实际.

第五条教师的聘任及管理

(一)初次聘用的教师必须由办学院系组织试讲,通过试讲对教师的学科背景,业务知识,教学经验,语言表达能力做出综合评价.

(二)初次聘用的教师需填写《中山大学教师聘任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办学院系对受聘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聘任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三)办学院系负责明确受聘者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四)办学院系可根据办学需要和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决定是否续聘.

(五)教师的报酬由办学院系和教师双方协商.

(六)教师的日常管理由办学院系负责.办学院系应对教师教学能力,教学效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采取自我评价,学生评价和成教督导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办学院系有权予以解聘.

第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1.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师聘任审批表


2.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师聘任协议书

附1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师聘任审批表

聘任教师

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最高

学历毕业学校及所学专业职称聘任教学

课程教学

班级任课时间年度第学期(即年月至年月)个人简历

(着重工作及教学经历)

本人签名:年月日

试讲

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办学

院系

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说明:此表一式两份,办学院系留存一份,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中山大学教务处制表

附1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师聘任协议书

中山大学________________学院(系)聘任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先生/女士担任______年级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专科/本科)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的教学,协议如下:

一、受聘人的职责与任务

1.按《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师聘任与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教师的职责,

2.按教学任务书(任务书另拟)的要求,完成担任课程的教学任务,

3.接受教学检查,评估和考核,

4.遵守学校制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二、聘请单位职责:

1.为受聘教师提供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要求)教材和相关教学资料.

2.对教学进行检查,评估,考核和督导.

3.为受聘教师发放教学酬金.

4.为到外地上课的教师提供交通,食宿的方便.

三、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送教务处存档.

五、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聘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受聘教师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督导工作管理规定

教学督导工作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使教学督导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聘任与组织形式

第一条学校从熟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且经验丰富的教师,管理干部中选聘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督导员,并成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在教务处领导下,对全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条督导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协调督导员工作,定期召集和主持督导员工作会议,向教务处反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日常教学情况.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督导员聘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后可视工作需要续聘.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督导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督促办学院系贯彻执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办学院系按照教学计划组织课堂教学,

(三)深入课堂听课,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做出书面评估.

1.填写听课记录表,每周听课平均4学时.每月定期汇集听课记录,交教务处成人教育管理科,

2.发放和回收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评估的表格,材料,听取和收集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

(四)了解教学与教学管理状况,及时反馈信息,提出教学与教学管理改革的建议和意见,为教务处教学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1.参与督促,检查,维护成人学历教育正常教学秩序,

2.参与期末考试巡视工作,监察考风考纪,

3.参与总结和推广典型教学经验,为提高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献计献策.

(五)参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授课教师的教学指导,帮助任课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督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管理,按学校规定支付督导小组成员的酬金.

第六条我校办学院系和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教学督导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办学院系和管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做出反馈.

第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督导工作管理规定》(中大成教〔2006〕16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的规定

撰写毕业论文是本科教育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培养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一项综合性考核.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和管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论文的基本要求

毕业论文的撰写是一项创造性劳动.撰写前,应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安排一定时间进行教学实习(实践)或社会调查,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感性认识.学生在撰写论文的全过程中,必须严肃认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并遵从教师的指导.毕业论文应由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

对毕业论文的具体要求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观点,理论观点正确,

(二)论点明确,论据充分,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的独立见解,

(三)结构紧凑,层次分明,文理通顺,书写工整,

(四)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6000字.

第二条论文的选题

毕业论文选题由各专业主办院系负责提供,于毕业年度第一学期末公布并由学生选定,也可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拟题目,学生选定题目后,经有关院系协调,落实指导教师.选题一经选定,学生不得任意改变.如确需改变,必须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学生选题时,须拟定论文写作提纲,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始撰写.

第三条论文的写作要求与格式

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要在实验,社会调查和阅读有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课题进行比较深入,全面,系统的分析和阐述,达到规定的基本要求.

论文应于毕业前两个月定稿,按期送交指导教师,并一律以A4规格纸张打印清楚.正文前加目录和论文封面.

第四条论文写作指导

学生在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指导教师起着重要作用.指导教师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相当的研究指导能力和一定的论文指导经验,并应是与学生所学专业相适应的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校外教学点学生毕业论文,可由办学院系负责在当地聘请符合条件的指导教师,与学校有关院系指导教师一起组成论文指导小组,共同承担校外教学点学生的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

教师在指导工作中,要抓住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一)审定论文写作提纲,

(二)指导学生查阅和使用文献资料,分析实验数据,

(三)审阅论文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四)回答学生在论文写作中提出的疑难问题.

第五条论文的评阅

毕业论文由指导教师负责评阅,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评语应能概括反映论文的政治,理论观点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结构是否合理,理论分析与联系实际的程度,论文的现实意义,并对作者的研究能力,写作态度以及文字表达能力出评价.

对初评为优秀的毕业论文应由办学院系负责组织进行论文答辩.

第六条论文评阅标准

论文的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评定标准为:

优秀:观点正确,资料充实,论据充分,理论分析比较深刻,能较好地结合实际,有一定的独立见解,有一定的学术和实用价值.论文结构严谨,层次清楚,文字通顺.

优秀毕业论文一般不超过毕业人数的15%.

良好:观点正确,论据比较充分,分析问题比较深入,能够一般地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实用价值,论文结构比较严谨,层次比较清楚,文字通顺.

中等:观点正确,分析问题较为一般,理论尚能联系实际.论文结构比较合理,层次尚清楚,文字较通顺.

及格:观点基本正确,分析问题不够深入,内容比较贫乏,理论联系实际较差.论文结构尚合理,文字尚通顺.

不及格:观点错误,分析问题肤浅,理论脱离实际.论文结构混乱,层次不清楚,文字不够通顺.

第七条毕业论文由各办学院系负责存档备查.学生毕业满3年后,可由院系销毁.

第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撰写毕业论文的暂行规定》(中大成教〔2006〕16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免试暂行规定

根据《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在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上,针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习的特点,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均具备申请免修免试资格.

第二条课程免修免试是指学生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课堂学习和课程考试(考核),成绩记载为"免修".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

(一)取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同学历层次单科合格证书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

(二)取得普通高校同类专业,同等或更高学历层次,教学要求与我校教学计划要求一致的课程名称相同且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

(三)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免试大学英语,

(四)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免试公共基础课程中的计算机应用课程.

第四条凡获得国家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各种执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的理论部分的学习.但须参加该门课程的实验(实践)部分的教学活动,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核).

第五条每学期免修免试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该学期开设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本科学位课程,实验,实习课程,毕业设计(论文作业)原则上不得免修免试.

第七条免修免试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课程免修免试的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免试申请表》(一式三份)及所需的有效证明材料.由所在办学院系主管领导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批.办学院系将学生课程免修免试申请的审批结果按时告知学生本人及任课教师.

(二)申请课程免修免试时,学生须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省自考办公室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有关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成绩单(应有课程名称,学分,学时),等级证书等.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贴在申请表背后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办学院系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免修免试申请的审批结果,学生未接到通知前不得擅自停学某门课程.

(四)经批准免修免试的课程,成绩按"免修"记载,不计入所学课程平均分,不减免学费.

第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规定》(中大成教〔2006〕16号)同时废止.

附表: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免试申请表

附表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免试申请表

NO:

申请人

姓名性别年级学号办学院系专业学制学习形式学习层次申请免修

课程学期第学期本学期开设课程门数原所读学校(院)原所读专业原院校所修课程名称学分学时成绩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名称学分学时成绩办

见(附有效证明材料)

院(系)领导签名:(盖章)

年月日教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教务处,办学院系,学生各存一份.

中山大学教务处制表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勤奋学习,发挥学生干部的骨干和模范作用,调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务处每学年组织一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活动.评选时间安排在每年的3月至5月进行,参评对象为修完一学年及以上学业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品行端正,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2.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互助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较强,学习成绩优良.全学年考试科目成绩平均达80分或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平均分和单科成绩可相应降低5分:

(1)做为第一,第二作者,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过1篇以上学术论文,作品者,

(2)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出色完成本职工作,被所在工作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或获市级以上行政机构二等以上表彰者.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品行端正,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担任党,团支委,班委以上干部,

3.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工作踏实,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热心为同学怎么写作,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对加强班级的团结,建设良好班风,维护校规校纪方面做出较好成绩,

4.全学年考试科目成绩平均达75分或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四条在学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一)在校学习期间被处分者,

(二)考试者,

(三)该学年旷课累计达10学时(函授生旷课累计达两天)或以上者,

(四)免修免试课程累计在2门及以上者.

第五条评选名额

优秀学生一般占该班学生总数的5%,优秀学生干部一般占该班学生总数的2%.

第六条评选工作程序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由办学院,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选,评选结果由院,系领导初审后,学生填写《中山大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报教务处审核,上报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布,表彰.

第七条奖励办法

对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颁发"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证书","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干部证书",表彰材料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中大成教〔2006〕16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附表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登记表

姓名学号性别出生日期政治

面目专业年级学习

层次学习形式班级

职务办学单位拟推选

荣誉称号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请在相应括号内打"√")工作单位,地址学年学习成绩上

期课程名称成绩下

期课程名称成绩成绩平均分:成绩审核人(教务员)签名:个

本人签名:年月日(备注:此表要求A4纸双面印制)

班级评语及意见

班长签名:年月日工作单位对该生工作

及政治思想表现的意见

盖章

年月日班主任意见

班主任签名:年月日办学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学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班主任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精神,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各教学班统一建立班主任制度.

第二条班主任由办学院系负责聘任,负责在校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指导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三条班主任的日常工作由办学院,系负责安排.教务处负责班主任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班主任的教育职责

(一)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基础文明抓起,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艰苦奋斗,文明修身意识.

(二)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三)加强班风,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增强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形成良好的班风.

(四)加强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鼓励并组织学生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文娱,科技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意识,引导学生提高心理素质,树立健康,正确的自我形象.

第五条班主任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帮助成立班委会,并指导班委会开展工作.

(二)负责组织班级活动,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并对学生在学习,心理,生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给予必要的关心,教育和帮助.

(三)负责主持班级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工作,并为年终总结和学生毕业鉴定提出意见.

(四)及时向办学院系汇报本班学生违纪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纪学生要耐心教育,做到不纵容,不放弃,不袒护,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与学生所在单位或学生家长沟通.

(五)深入课堂了解课堂教学和学生的自学情况,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反映.

(六)保持与办学院系,函授站和任课教师联系,共同研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努力学习和熟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有关文件,政策和规章制度,协助有关方面搞好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七)负责协助办学院系或函授站做好本班学生的注册报到,收缴作业,发放教材资料等工作.配合任课教师做好监考和考试组织工作.定期向学生公布学习成绩.

(八)学期初做好班级工作计划,期末及时向办学院系提交工作总结.

第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生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学生证是我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条学校教务处在新生报到注册后发给学生证.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手续,并由办学院系加盖注册章方为有效.

第三条参加和其他有关活动,必须持学生证以备检查.

第四条学生不慎遗失学生证,应及时向所在办学院系报告,填写补发学生证申请表,经院系核准后,由院系签署意见,到教务处补证手续,并缴纳证书工本费.

第五条学生证不得私自涂改,不得弄虚作检测或一人持多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成人教育△学生管理办法厅通知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10月21日印发

责任校对:蒋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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