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米科学工程学士学位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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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湖工应院政发[2016]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二条我院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风尚,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门数,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学习成绩良好,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外,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含1.8)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三)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参加CET-4考试(其中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并且考试成绩排名列前92%以内(按英语类,艺术类,理工类,经管及其它文科类专业,分四类排名).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不授予学士学位: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因第二条第(三)款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以上,其他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含2.8)以上者,

(二)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四)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

(五)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者.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二)款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表现突出,进步显着,且在处分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受记过处分者,毕业当年可授予学士学位,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推迟一年授予学士学位:

(一)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以上,其他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含2.8)以上者,

(二)获得校"三好学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者,

(三)获得校级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者,

(四)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五)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六)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

(七)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者.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六条我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教务部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逐个审核学生在校历年来学习成绩(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及表现,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细则标准对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查,初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教务部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定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复核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并将结果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报告,待审批后,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检测的个人与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已经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第条本《细则》从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授予学士学位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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