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步仿真法学实践教学法

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491 浏览:44654

摘 要:五步仿真法学实践教学通过模拟、旁听、观摩、演示、交流、比较、评价、反思、总结等教学方法实现法学教学观念、教学理论和教学路径的突破,不仅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学思结合、知行合一的学习习惯、提高了学生的法律综合实践能力,而且有效推动了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进程.

关 键 词:法学高等教育;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7-0001-02

法学高等教育学界践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精神,积极探索法学高等教学改革,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培育计划.但是对于习惯于传统教学模式的高校及高校教师来说,如何以有别于传统教学方式方法进行培养,就成为摆在高等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之一.教不得法使教师心生疑窦,学不得法使学生心生厌倦.笔者在两年多的实践教学过程中试用“五步仿真实践教学法”(以下简称“五步法”)收到很好效果.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模仿是自主学习与实践教学的开始,从模仿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直至解决问题.“五步法”从模仿开始到总结而终.

一、第一步:选择典型案例实施仿真模拟

(一)组建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设立教学案例库

教师队伍的质量和实践水平是法学实践教学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保证[1].实践教学教师不但应该具有较高的学科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还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实务能力.高校需要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和校院合作平台建设,积极推行“双导师”制,弥补校内实践经验和机会的不足.

(二)模拟角色分工

教师要分析学生的学习动机、兴趣、学习前的准备情况及学习风格等个性特征,根据自愿原则为学生分配模拟角色,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其中,使学生从“听中学”变成“做中学”.将参与案件模拟的数量或质量作为学生期末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

实践教学倡导学生自主学习,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习惯.张载《经学理窟》记载:“教之而不受,虽强告之无益.譬之以水投石,必不纳也,今夫石田虽水润沃,其于可立待者,以其不纳故也”,强调主动学习的重要性.老师的作用就是尽可能地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他们通过自己的模拟、讨论、思考、研究等独立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将学习交给学生,预习、提问、回答、总结、理解等环节都交给学生,老师尽量做好辅助[2].

(四)巧妙设问

巧妙恰当的课堂提问是教学中必不可少的教学手段和教学艺术中的高级智慧.设问过程是教师引导学生设疑、质疑、启疑、析疑、解疑、再生疑的辩证认识过程,也是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的过程.古人言:“学起于思,思起于疑,行成于思,思成于惑.”没有问题,才是最大的问题.只有让学生有“问题”,甚至在课堂上解答完旧问题的同时,还有新问题涌现出来;学生不仅应该带着问题走进课堂,还应该带着下一节课的问题走出课堂.学贵有疑,学而后知不足,但要注意问题的量和质,既要有横向拓展性问题,又要有纵向深入性问题.问题是思维的起点,但是答案却不应该成为思维的终点.因此教师不应该让学生的思维在答案出现时停止[3].

(五)仿真模拟

经过厘定角色、分配任务、讨论、解疑环节后,组织仿真模拟.在模拟过程中,教师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创设情境激发学生思考,创设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兼顾过程控制与结果分析,为下一步的总结、比较、评价做好模拟记录.模拟期间可能存在师生交流,学生总是想通过各种方式从教师这里得到待解问题的答案,教师如果直接告诉他,会使教学效果打折扣,而且教学惠及面也会缩小,如果这个问题在事后的比较总结环节解决,会使教学效果达到最大化.所以,此时建议尽量使用启发式,让学生自己去寻找答案.

(六)激发学生的主动探索

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在人的心灵深处,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需要,这就是希望自己是一个发现者、研究者、探索者.”实践教学教师的主要任务是适时点燃这种发现之火,激发学生的探索.实践课堂是教师的,更是学生的,教育的目的就是让学生完整、准确地掌握知识,增强运用知识的能力.学生由“要我学”变成“我要学”、“我爱学”、“我会学”,由知识的被动接受者成为学习活动的参与者、探索者和研究者.案例模拟过程中学生最常见的学习行为是辩论.辩论的本质源于博学、智慧、策略、涵养、推理与表达.辩论不仅是人类表达自己意图的一种本能,更是一种教学和教改的需要[4].

二、第二步:旁听、观摩或视频演示与交流

(一)旁听、观摩或视频演示

旁听、观摩或视频演示该案实际办案过程是获知案件真实信息的过程,这一过程既是前一案件模拟过程的重复,也是后一教学阶段即“比较”的准备.能够进行旁听或观摩的案件,应尽量让学生去法院庭审现场旁听或观摩.对于不能旁听或观摩的案件,在征得合议庭、主审法官、专案组等办案者(或组织)的同意,进行视频录制,然后再回到课堂上演示.教育家夸美纽斯说:“教学的最好方式是演示,因为演示是直观教学的一种,而直观的东西一般容易为人所接受.”通过现场旁听、观摩、影音、图像等综合方式,向学生展现一种全新的认知法律的教学方法,切实感知自己曾经模拟的案件的实际办案过程.

(二)交流沟通

旁听、观摩或观看完演示后,模拟案件的学生要与办案人进行一次及以上的交流.模拟法官找审判法官,模拟侦查人员找侦查人员,模拟检察官找办案检察官,模拟律师找办案律师进行交流.参与模拟的学生要带着问题去交流,交流前要精心准备交流提纲,清楚每次交流要解决哪几个问题?交流后解决了没有?交流活动要防止片面性、盲目性,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依据自己的学习经验和掌握的知识独立思考,最大限度地从办案人处获取办案经验、思路、程序等教学信息.

三、第三步:比较

(一)比较的内容和方法

将学生模拟过程与案件实际过程进行全面比较,其中包括角色行为、思维、方法、程序、依据、结论等具有可比性的各个环节.叶圣陶先生说:“教亦多术矣,运用在乎人.”虽然教无定法,但总有一种或几种方法最适合.要根据每一节课的教学内容选择最适合的一种或多种比较方法.常见的比较方法有:情节比较、要件比较、图标比较、举例比较、优选比较、示错(教师故意说错误答案提问或追问学生)比较、删节比较(教师故意删掉关键知识点后提问学生)等[5].比较过程要有可比性、灵活性、启发性、准确性,要以学生为主体.

(二)比较的任务

1.发现差距,总结模拟过程中错误模拟行为的教

训.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比较的过程既是发现差距和不足的过程,也是为下一步评价积攒素材的过程.通过比较分析使学生更深刻地理解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筛选能力、拓展能力和综合运用能力[6].

2.寻找亮点,积累模拟过程中的成功经验.经过案情了解,案件讨论,办案模拟,观摩旁听,反思总结,如此反复仿真教学,最终达至唐代大诗人刘禹锡的“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的教学意境.

四、第四步:教学评价

实践教学的教学评价体系对于学校、教师和学生来讲,都是一个关于教育观、人才观、发展观的严肃话题.实践教学评价对教育者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智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是实践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手段和环节.教学评价分为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或师生互评和教师点评.

学生自评和互评的结果会影响和改变学生的行为,甚至可能会决定学生的发展方向.学生自评和互评不仅是自我认识、甄别和反思的过程,也是自我教育、自我调整、自我促进的过程.校内、外导师依据其法律工作经验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是一个最难、最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好的评价既可以使学生提高受教育的自觉性,又可以起到价值导向的作用.对学生的实践评价不能简单地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了事,更不能用考试代替,而应当综合考评.在考评过程中,注意评事不评人,避免因互评引发个别学生的不悦,影响其学习积极性.教学评价作为持续的教育行为和手段应当贯穿于教育过程的始终.

五、第五步:反思与总结

(一)反思

反思是法律人对实践中出现的价值偏颇和不足的深刻反省过程.反思意识是人不断自我超越的理性智慧.通过习惯性反思,法律人能对自己的法律观念进行客观的、理性的认识、判断、选择和评价,并最终形成法律人个性化的、独特的法治观.对于学生而言,养成适时、适地、适案反思的学习习惯,可以巩固所学知识,少走弯路,提升法律运用能力;对于教师而言,通过反思能对自己的教育观念进行有效的调整,并最终形成教师个人化的、科学正确的、有新质的教育观.反思既是创造型教师的必备能力,又是教师个人教育哲学的重要内容.不管是教师个体还是对教师群体,具有反思和批判的意识与能力是教师走向专业成熟的表现[7].

(二)总结

实践能力不是单一学科能力,而是一种跨学科能力.在案件模拟过程中运用了哪些法律知识?学到了哪些法律技术或积累了哪些经验?存在哪些不足?发现哪些亮点?此次模拟的感想如何?要求学生在期末提交的书面总结报告中回答上述问题.教师通过评阅答案了解学生对法律理论、规范和制度的学习效果和教师的教学效果.总结报告或基于案件模拟、观摩、反思、总结等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期末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